区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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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第三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通过科技贷款支持,贷款企业应在产品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产业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充分使用贷款资金,注重实效突出成效。
第二章资金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对象:
(一)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包括融资利息补助、保证保险费补助和保费补助。
(二)资金使用对象
1.科技“风险池”贷款:
在县注册纳税的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
科技金融合作银行。
2.“科银保”科技贷款:
在县注册纳税的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县科技型小微企业、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和县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
3.科技信贷担保贷款:
在县注册纳税的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县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科技金融贷款标准
1.企业申请科技“风险池”贷款、“科银保”科技贷款,首笔科技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关联企业贷款额度视同一户计算。
以上各类型贷款企业上年度要求研发费单独建账(规上企业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规下企业要提供研发费单独建账相关凭证)。
2.企业申请科技信贷担保贷款,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最高科技信贷担保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县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高科技信贷担保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由县人才办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标准如下:
A类人才300万元内的科技信贷,保证保险费率不高于2%;
B类人才200万元内的科技信贷,保证保险费率不高于2.3%;
C类人才100万元内的科技信贷,保证保险费率不高于2.5%。
第六条
贴补方式和标准
(一)保证保险费补助。
按年均科技贷款额(“科银保”科技贷款)的2%补助给企业,企业实际支付额低于2%的按实际支付额补助。
(二)保费补助。
借款企业向担保公司按不高于科技贷款担保额的1.2%支付保费(按年),县科技局补助借款企业科技贷款保费的50%。
(三)贴息补助。
科技银行按不高于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且经县科技局确认的部分,按申请期日均贷款余额为计算依据,县科技局给予银行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25%标准(具体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的贴息补助。
第七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补助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保证保险费补助: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企业)(附件1);
(2)科技贷款合同复印件;
(3)保证保险费支付凭证及收款发票复印件;
(4)保单;
(5)借款借据;
(6)“科银保”科技信贷推荐(申请)表复印件。
2.企业申请保费补助:
(3)保费支付凭证及收款发票复印件;
(4)反担保保证合同复印件;
(6)科技贷款担保申请表复印件。
3.科技银行申请贴息补助: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银行)(附件2);
(2)科技贷款实施项目明细表;
(3)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收入凭证、还款凭证。
(二)县内资金补助申请由县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
(三)受理结束后,由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公示5天后,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1.科技贷款额不得超过科技局推荐额度。
2.申请补助企业应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得科技补助资金。
如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获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补助的所有资金,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如发现经县科技局确认的科技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将向科技银行追回其贴息补助,并重新考虑与该行的合作方式或中止合作。
3.科技信贷(“风险池”贷款、“科银保”贷款)属于研发贷款,县科技局、财政局对于贷款企业进行中期随机抽查,若检查发现企业无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将对该贷款企业出具限期整改意见,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享受保证保险费、贴息资金补助,并不再考虑该企业列入下期转贷企业名单。
4.科技信贷业务实行月度报备制度:
合作银行应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科技信贷业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做好台账。
每月后10日内,将已放贷企业、放贷额度、出险情况等动态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九条动态管理机制
1.自本办法生效起,同一企业享受科技金融贷款优惠政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县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为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贷款期限重新计算。
3.科技信贷三年期满,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高于10%的,允许续贷二年,科技“风险池”贷款、“科银保”科技贷款上浮利息仍按现标准贴补,“科银保”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费按年1%补助,科技信贷担保保费按现补助标准。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