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安全发展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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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村(社区)被认定命名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安全发展示范村(社区)的命名称号自动取消,有关村(社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对外进行宣传。
第三条
区安全发展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申报、严格验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示范村(社区)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示范村(社区)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三年(含验收当年,下同)行政区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
(二)验收当年未发生因工作不力导致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灾害事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具备申报资格的村(社区)可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安全委办申请,由乡镇(街道)安委会向区安委办申报。
第六条
乡镇(街道)安委会每年3月底前向区安委办上报本年度拟创建区安全发展示范村(社区)的工作计划,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申报区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的示范创建方案;
(二)拟申报区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的申报表;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佐证材料。
经审核符合申报资格的,区安委办作出同意创建区安全发展示范村(社区)申请的批复。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七条
纳入示范村(社区)申请创建对象的,申报创建的村(社区)应分别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创建动员,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年底前由乡镇(街道)安委办组织初评;
乡镇(街道)安委办认为初评符合验收标准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乡镇(街道)安委会名义向区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区安委办于11月底前组织验收组完成对示范村(社区)申报单位验收。
第八条
示范村(社区)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
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加强村(社区)“三有”应急能力建设(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做到机构健全、机制完善、制度齐全、责任明确、运转顺畅,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二)责任落实。
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安全生产及防汛抗旱、消防安全、森林草原防火、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和管控,第一时间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灾害信息,第一时间开展初期处置和救援,第一时间组织自救互救和疏散群众;
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和救助管理等工作。
(三)保障能力。
依法督促辖区高危行业企业落实有关经济政策,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村(社区)安全信息员相应的工作补贴。
(四)示范效应。
示范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应急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相关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安全氛围浓厚。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成效显著,自然灾害防控卓有成效,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扎实,在全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第九条
现场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示范创建验收考核细则现场打分。
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区安委办研究审定后经区政府同意,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
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
对验收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区安委办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命名。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示范村(社区)由区安委办会同各乡镇(街道)安委办管理。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示范村(社区),应当每年向所在乡镇(街道)安委办分别报告年度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乡镇(街道)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报区安委办。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安委办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示范村(社区)的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票否决”的;
(二)对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依法督促整改甚至隐瞒纵容包庇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应对自然灾害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已命名示范村(社区)因有效期满自动取消称号后的,自期满后次年可重新申请创建验收。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取消称号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创建验收。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称号的示范村(社区),由区安委办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对获得命名的示范村(社区),在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应急装备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对获得命名的示范村(社区),当年其在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自动认定为优秀等次。
对示范村(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其当年区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七条
对获得命名的示范村(社区),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安委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考核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