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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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属专项资金投入的,按相关程序申报;

属“资金池”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的,建设单位须经请示县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成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小组,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由县卫生健康委班子成员,规划发展与体制改革科、财务科、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相关资质审核和工程质量评审、确定施工单位等。

凡与参加竞争比选或抽签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程序确定承包商,工程总造价不能超400万元。

实行竞争性比选时,在县人民政府网按预算价挂网7天,由评审小组现场审核相关资质(三级及以上建设资质)后实施。

挂网价为最高限价,不能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根据竞选单位报价平均值确定排名顺序,最接近平均值的排名在前,在平均值上下浮动值(指绝对值)相等时,以下浮优先,完全相等时现场抽取确定。

如果仅有一家承包商报名,报名承包商则为中选承包商。

如连续两次无承包商报名,由县卫生健康委党委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承包商。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抽签或走招标程序确定承包商,工程总造价不能超100万元。

实行抽签时,在县人民政府网按预算价挂网3-5天,由评审小组现场审核相关资质(三级及以上建设资质)后实施。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确定承包商,工程总造价不能超20万元。

建设单位院务会讨论提出初步预算(附初步预算清单及会议记录),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其中新建村卫生室、CT及DR室、便民桥等需三级及以上建设资质,污水处理池、手术室需有相关专业资质。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和预算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施工中因技术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减少项目以及变更设计,需及时填写《现场签证单》,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四方签字确认,经县卫生健康委同意,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实施。

20万(含20万)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设计、监理等单位(如新建村卫生室、CT及DR室、便民桥等特殊项目除外),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告知施工单位,对出现下列行为将取消其再次参与全县卫生健康系统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格(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1.安全管理、标识、设施设备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

2.施工过程中未经建设方和设计部门同意,变更设计的;

3.施工方擅自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以及更改合同内容的;

4.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或竣工验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5.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1年内不进行竣工结算的。

第九条  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服务等单位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合同按规范合同文本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经甲乙双方审核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书面委托)签订。

施工合同必须在进场施工前签订,并附工程预算审计清单,合同一式四份(施工单位两份、建设单位一份、县卫生健康委一份)。

工程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内相同或相似的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施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

第十条  竣工验收

(一)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

(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其中新建村卫生室、CT及DR室、食堂、污水处理池、手术室等项目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严格按施工图进行,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达标者应填写该项目完工移交清单,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制定工程维护计划。

(四)工程竣工验收达标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

批准的项目实施申请书(或报告)、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已审批的资金计划、追加投资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施工变更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如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其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出具竣工结算资料,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结算清单工程量、材料、设备和验收报告是否与实际一致,必须保证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结算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县卫生健康委委托县审计局中介机构库里的中介评审机构审核定价。

工程变更部分按变更量的审核价追加或减少,但工程总结算价不得超过400万元。

(三)竣工结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送财政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场可支付文明安全施工费,基础工程完工或装修工程拆除完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30%以内,工程过半或主体完工可支付50%,工程全面完工验收无质量问题支付80%,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支付审计金额的97%。

余下3%为质保金,保修期为5年,满2年无质量问题支付2%,满5年对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无渗漏,支付余款1%,满规定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无息)。

(二)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付进度款、尾款和借款,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付款报告,经县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方可办理付款或借款。

在办理付款时必须附相关合同、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批单》、正规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项目质量问题承诺书等。

(三)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付款金额须在请示范围内,付款时需附实际工程量清单、发票、合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3人以上签字)、质量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对建设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因施工行为影响医疗安全和单位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新建、改造、维修等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材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等,县卫生健康委和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归档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中若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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