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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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情区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区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市情国情为主的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
第四条
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
要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要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
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
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区教委对服务我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服务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区教委成立由教委、旅游、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审核备案一次,定期向学校公布,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六条
审核备案的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企业和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授牌的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各自的基本条件如下:
(1)旅行社企业的基本条件:
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企业;
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设立有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有承接100人以上中小学生活动团队的经验。
(2)具有基地企事业的基本条件:
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拥有国家、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授牌的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企事业;
具有基地而不具备旅行社资格的企事业不得跨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经营服务。
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服务资格,被取消资格的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获得服务资格。
(1)服务机构停止运营或失去相应经营资质的;
(2)服务机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
(3)服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有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赠送礼金礼品,提供有价证券等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服务机构有其他严重失去信誉度行为或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学校对服务机构开展竞争性谈判。
按照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服务机构谈判小组,在区教委审核备案的服务机构名单内,严格按照机构资质、信誉、课程、安全、报价等综合信息择优竞选。
第九条
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实行备案审核制度。
各学校结合服务机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备案审核表,提前一周上报区教委备案审核,通过后实施。
中心校负责对辖区学校活动方案、安全预案进行备案审核,然后上报区教委备案审核。
第十条
学校要同服务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明确服务机构承担学生活动的安全责任。
其内容至少包括:
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一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时间安排、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注意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必须根据学生自愿参加且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家长签署同意书交由学校留存。
第三章
安全与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意外险。
在外出活动时,要督促服务机构为活动学生和带队教师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责任保险等,保险赔偿额度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
学校要督促服务机构租赁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运输公司车辆,聘请有经验、无违章的驾驶员,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以发放教育手册、开展专题讲座、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文明出行教育。
指导学生学习文明出游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在活动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要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
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
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服务机构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要就活动内容提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说明和培训,安排学生要思考的问题、准备的器材、需要完成的任务等,提高研学活动的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活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每车或每队设置一名安全员。
学校和服务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教师、辅导员及家长志愿者等人员,配备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
20。
第十九条
开展学生活动评价。
针对学生态度、行为、体验、以及自主生成的思考、探索等要素,采用学生自评、教师与同学互评的方式,开展学生活动实效评价。
评价资料建档,作为学生综合实践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开展服务机构评价。
针对课程意义、辅导员素质、驾驶员服务态度等要素,组织学生、随队教师开展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并对评价资料建档,作为服务机构继续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费用由学生家长负担,随行教师费用由学校负担。
学校应当对活动过程中吃住行等费用应做到精准核算,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
服务机构应尽可能给予学校研学旅行活动特别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探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活动的优抚政策,学校、服务机构、基地应当共同担当责任和义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减免。
第二十三条
切实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学校在组织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回扣以及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得借机向学生乱收费。
凡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教育工委(教委)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备案审核表
学校名称(公章):
校长签字: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课程主题及内容
参与年级
参与人数
未参与学生
及组织情况
活动费用
活动领队
联系电话
随队教师
服务机构
机构法人
科室/单位意见
教育技术中心
安全稳定科
教委领导意见
注:
此表一式三份,安全稳定科、教育技术中心、申报学校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