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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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保障机制 

  

(一)建立畅通救治机制。

按照《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流程图》(见附件 

1)落实患者救治工作:

(1)自愿住院患者以属地负责、就近治疗为原则,患者和患者家属或监护人自主选择全市范围内的精神专科医院(包括设精神科的综合性医院和民营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2)孕产妇病情稳定期的孕产期保健和分娩,由汀州医院负责,病情发作期应先到县精神病防治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待精神症状稳定后转入汀州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和分娩等服务。

(3)政府强制医疗人员送县精神病防治院收治。

(4)县公安监管病区收治的被监管人员罹患精神疾病需要治疗的,应与县精神病防治院建立精神疾病患者会诊制度。

(5)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含孕产妇)需救治的,将其送往县精神病防治院治疗,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精神疾病孕产妇分娩婴儿由县民政局协调儿童福利机构落实收留抚养。

符合精神疾病出院标准的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含孕产妇),身份明确的由民政局所属的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提供临时救助。

根据**精神,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按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含孕产妇)身份查明工作和解决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建立联合随访机制。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有抵触情绪、不愿配合正常随访的,或者有潜在暴力倾向、可能对随访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卫健、公安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联合随访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等单位组成联合随访工作组,在患者病情不稳定期、易发病高峰期、重大节日与重大活动之前、敏感时期等时间节点在患者居住地开展面访,或到患者和监护人指定的地点面访,对联合随访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且有危害行为或可能产生危害行为的,由家属送医治疗;

若家属不配合,由患者所在乡(镇)按政府强制医疗人员落实送医治疗。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责任保险。

县委政法委督促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财政每年出资为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向商业保险机构办理伤害责任保险,到期后做好续保工作。

辖区居民或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遭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2.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基金。

按《龙岩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 

2)落实政府强制医疗人员医疗救助,县财政保障医疗救助经费。

  3.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监护政策。

根据**精神,各乡(镇)要把居住本地且属县户籍的确诊评估3级以上(包括曾经确诊评估3级以上,以下简称“既往3级”)、公安机关认定有肇事肇祸行为和民政部门认定“三无”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作为“以奖代补”奖金发放对象,由乡(镇)与患者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监护协议》,有效落实患者监护人责任。

县户籍患者但居住地不在原籍的,由患者户籍地负责发放“以奖代补”奖金,居住地负责协助日常列管工作。

非本县户籍患者但长期居住我县的,患者居住地负责协助列管工作,但不予发放“以奖代补”奖金。

落实管控责任到位的监护人(发放补贴前,咨询公安、卫健和村居的意见),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全年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领取“以奖代补”奖金。

患者住院期间,乡(镇)停发患者“以奖代补”奖金。

  4.健全落实医保和临时救助机制。

县医保局按照市医保局制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政策,将第一诊断为抑郁症(指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症状重度抑郁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或不伴有精神性症状重度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中度发作)列入门诊特殊病种、第一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精神疾病患者)特殊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75%,逐步增加列入特殊门诊全额报销用药种类;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政策范围内(即医保目录内)部分按规定标准的90%支付。

县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曾经确诊评估为3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将在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强制医疗人员、享受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的精神残疾人除外)列入临时救助对象,给予一年内住院累计3个月以上的救助对象住院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实行一次性救助:

个人负担在2000 

元(含2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个人负担在2000~5000元的,补助个人负担的 

60%;

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补助个人负担的70%,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5.落实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政策。

县残联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精神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 

4000 

元。

按同一事由不重复申请补助原则,接受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后的患者不再享受民政部门的临时救助。

  6.落实医疗救治救助保障经费。

县财政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责任保险经费、以奖代补经费、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救治经费、临时救助经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基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建立“三位一体”综合管理新模式 

  各单位要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中心,实行医疗、康复、社会管理“三位一体”全程综合管理。

  (四)全面建立一套规范化管理档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管理档案。

乡(镇)综治中心建立辖区3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人一册”清单式管理档案。

基层派出所要将列入重点管控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级以上的(含既往 

级)、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特困人员)患者建立“一人一册”管理档案。

村(居)建立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台帐。

本县范围内跨区域流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双向管控,以户籍地管理为主、流入地管理为辅的原则,户籍地与流入地乡(镇)综治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都要建档。

乡(镇)综治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要将列管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综治、卫健、公安信息系统,形成一套动态规范的信息管理档案。

政法、公安、卫健、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做好患者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五)规范执行格式化领药和服药登记。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既往3级以上患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建立领药服药档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生或乡村医生负责保管患者领药登记本,监护人负责保管患者服药登记本。

患者到精神专科医院门诊就诊领药时,监护人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生或乡村医生处领取领药登记本就诊,并将服药登记本交随访医生或乡村医生核查服药记录,就诊后将领药登记本送随访医生或乡村医生保存并换领患者服药登记本。

精神专科医生要详细填写领药记录。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生随访时要查阅患者服药登记本,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负责监督患者按时按量服药,及时记录服药情况。

如发现患者没有按流程落实领药、服药的,取消监护人当月“以奖代补”奖金。

  (六)落实患者社会健康管理。

县精神病防治院要开设康复科(室),为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和新出院患者提供精神康复服务,开展疾病认知、服药管理、基本生活技能、人际交往和身体功能等训练。

县精神病防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乡镇综治中心、村(居)委会要按“一历五单”要求落实出院患者的有效衔接,确保出院患者第一时间进入各部门管理,做到出得去、接得住、管得好。

民政部门建设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落实好出院后长期独居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工作,使辖区乡(镇)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60%以上。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

公安部门要落实列管对象的管控工作。

属地乡镇、公安和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严格落实监护责任,防范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遗弃患者。

  (七)强化患者门诊治疗和应急处置。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全部参加特殊门诊。

县医保中心要及时主动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特殊门诊。

精神专科医院要强化患者门诊治疗工作,建立患者应急处置绿色通道。

动态随访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患者家属或监护人落实送医治疗。

对肇事肇祸、轻微滋事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应迅速有效处置,落实强制送诊治疗。

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潜在暴力倾向,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危害社会或个人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将其带离现场并通知监护人送县精神病防治院诊断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如监护人不配合,但患者可能带来治安危害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送县精神病防治院诊断评估。

符合《龙岩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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