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范家禽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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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查处证物不符或无检疫证明运输的行为。
要严厉打击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市外输入未经指定道口进入、或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区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
区公安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环保局、辖区镇街。
(二)不合格食品加工助剂专项整治行动。
对行政许可的家禽屠宰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对未经行政许可的家禽屠宰点引导进入规范屠宰场。
严厉打击家禽屠宰点违规家禽屠宰行为。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为未经行政许可的屠宰点出具检疫证明。
区畜牧部门加强对使用松香、沥青等有毒物品食品加工助剂拔毛的行为直行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尽快启动刑事案件程序。
(三)屠宰环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对家禽屠宰场(点)污水排放的监管,各屠宰场(点)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污标准。
对检疫和食品加工助剂等都符合条件,但污水排放不达标的屠宰场(点)必须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视情况移交检察院启动环保公益诉讼程序。
区环保局,配合单位:
区公安局、区畜牧兽医局、区食药监分局、辖区镇街。
(四)市场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市场流通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流通和加工企业的家禽产品,加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力度,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对未经检疫的家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坚决予以处罚。
加大卤制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学校及小作坊的检查力度。
认真核查白鹅卤制加工企业及小作坊白鹅来源、进货及加工台账、检疫证明持证等情况,强化食材质量的源头控制,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严格查处上市交易无检疫证明白条鹅以及加工卤制无检疫证明白条鹅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区食药监分局,配合单位:
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辖区镇街。
(五)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行动。
对家禽屠宰场(点)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取缔和拆除。
各镇街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对本辖区内家禽屠宰场(点)的日常综合管理职责,发现违法搭建等行为,应及时联合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查处,并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辖区镇街,配合单位:
区规划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兽医局。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成立区家禽屠宰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
**
区政府办公室、区畜牧兽医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规划局、区信访办、有关镇街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畜牧兽医局,由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联合执法执行小组。
负责研究、制定联合执法相关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执行小组成员包括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兽医局、区食药监分局、区规划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镇街农业或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联系人:
。
(三)组建联合执法行动队伍。
联合执法行动队在执行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从执法机构中固定2-3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执法工作经验的同志具体参加联合执法工作。
参加联合执法的人员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立法精神,在联合执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部门形象。
四、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发布家禽屠宰综合整治通告;
统筹协调指挥各有关单位参与联合执法。
负责督查各相关部门、镇街落实完成领导小组安排事项。
(二)区畜牧兽医局:
一是负责对全区家禽贩运、屠宰户基本情况摸底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和《市卫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渝卫函〔2017〕477号)等规定,会同区食药监分局履行分段监管职责,强化养殖、流通、屠宰等三个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
三是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规定。
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区畜牧兽医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不能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无证屠宰户出具检疫证明。
(三)区环保局:
负责对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噪音、臭味扰民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督促家禽屠宰场所完善排污处理设施。
(四)区食药监分局:
一是负责对全区卤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质发〔2014〕14号文件规定,会同区畜牧兽医局履行分段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小作坊)后的监管职责,督促市场业主履行法定义务。
严格查处无检疫证明上市交易白条鸡鸭鹅的行为以及无检疫证明加工白条鸡鸭鹅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区公安局:
维护联合执法工作秩序,在当事人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挠、威胁联合执法工作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高限处罚。
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家禽宰杀中非法使用工业松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规划局:
牵头对涉及家禽屠宰、加工行业的违章建筑进行整治。
(七)区国土房管局:
负责规划区外土地上违法家禽屠宰、加工行业的违章建筑整治工作。
(八)区信访办:
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访维稳预案,负责做好信访疏导工作。
(九)区商务局: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卤鹅公共品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牵头并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建设卤鹅公共品牌职责。
(十)区工商分局:
负责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行为;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移交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十一)宣传部门:
由区广播电视台、报等新闻媒体负责,通过各类途径宣传整治家禽屠宰场(点)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对屠宰场(点)使用不合格食品加工助剂的案件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十二)有关镇街:
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家禽屠宰场点日常监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违法违规搭建等行为,对未经行政许可的家禽屠宰点予以取缔并做好相关安全信访维稳等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涉及相关镇街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召工作部署会和工作协调会。
针对联合执法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及时解决联合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联合执法行动,互通好的经验做法,促进下一步工作开展。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应建立对接沟通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统筹指挥,指定专门科室作为对接科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衔接、处理涉及联合执法中出现的各类情况。
(三)建立即时响应制度。
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挠、威胁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人员在保护执法现场,利用视频、照相等工具保存证据的同时,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固定联系人或者值班电话联系,要求其快速出警进行处置,并第一时间将闹事者带离现场,避免闹事者利用现场群众制造混乱,避免事态扩大。
(四)建立报备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执法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于所需警力较多的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区公安局、区畜牧兽医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环保局、辖区镇街等单位,应事先将子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调派人员协调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
涉及家禽联合执法的刑事处罚转行政处罚、变更强制措施或不予处罚等案件,区公安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此类案件处置标准一致,维护执法权威。
(五)建立执法培训制度。
相关部门要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案件办理的规范指引,并定期邀请公安、检察院、法院及上级主管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就执法程序、执法取证技巧、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六)建立情报互通制度。
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开展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运用现有资源,对对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线索进行兼顾摸排,互为侦查特情,并及时互通信息,提升有效情报的综合运用水平,逐步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优势互补的联合治理、联合执法模式。
(七)建立定期宣传制度。
各单位要主动跟踪报道,定期不定期宣传联合执法工作,让公众了解、理解联合执法行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及建议,使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
(八)建立设备保障制度。
各单位执法人员要有“证据意识”。
每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须保证有2套以上的执法取证设备供同时使用。
各单位必须保证有2套以上本部门全套执法文书供紧急出动时使用,做到准备充分,执法设施设备、执法文书齐全,现场不乱方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对家禽屠宰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各单位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果敢、扎实。
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人员都要掌握方案内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多学习其他单位先进经验,不断提炼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打破联合执法瓶颈。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通过密切联动,快速反应,以及时高效为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联动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快速反应,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突发情况,在做好现场取证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通知辖区派出所配合开展工作,若构成刑事案件则移交区公安局做进一步处理,建立沟通畅顺、反应快速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四)按规定移送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
在联合执法中,认为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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