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名录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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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或中国特有物种,并提供这些物种生活史或某一阶段赖以生存的湿地生境;
(三)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20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四)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并具有全市或区域性生态服务功能及价值的湿地;
(五)重点保护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或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七)其他湿地生态系统在市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第七条在区县(自治县)行政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一般湿地,可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市级重要湿地的范围、面积、土地权属、湿地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调查报告,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查报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公示情况、对调查报告的认定情况、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具体管理单位;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跨区县(自治县)的,分别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申报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市级重要湿地申报书、调查报告及电子文本;
湿地名录认定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一般湿地名录进行认定:
(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
(二)对一般湿地名录的范围、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在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名录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湿地名录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及范围图等。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名称采取如下命名方式:
市级重要湿地:
X市+区县(自治县)名称+湿地名称+市级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
X市+区县(自治县)名称+湿地名称+湿地。
第四章 湿地名录调整
第十四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应保持稳定。
第十五条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名录:
(一)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或改变湿地用途面积超过5%的;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破坏或退化面积超过10%的;
(三)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造成重要湿地面积、植被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变化幅度超过10%的;
(四)湿地生态系统发生较大改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将调整后的范围、面积、保护级别、管理机构等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整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跨区县(自治县)的,分别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调整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方案,主要包括重要湿地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调整必要性、调整方案内容、生态影响评估和相关保护及补偿措施等内容;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意见;
(三)重要湿地调整后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图。
第十八条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湿地名录调整方案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湿地名录应当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市级重要湿地申报书
湿地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湿地名称
行政区域
地理坐标
四至范围
面积(公顷)
范围面积
湿地面积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合计
湿地类型
保护方式
保护管理机构
湿地权属
责任主体
湿地资源现状:
符合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情况:
填表说明
1.
湿地名称应符合《X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的命名方法;
2.
申报单位为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
3.
行政区域填写湿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4.地理坐标填写市级重要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两位小数;
5.四至范围填写通过行政区界、保护地功能区界、地名、水位线或交通线路等的描述;
6.湿地面积,按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确定湿地边界求算面积,保留2位小数;
7.湿地类型填写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湿地、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沼泽化草甸、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
8.保护方式:
已有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保护形式的,直接填写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形式;
无保护方式的,填无;
9.保护管理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名称;
10.湿地权属:
填写湿地所有权情况,分别列出国有、集体的湿地面积;
11.责任主体:
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
12.湿地资源现状:
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特点、湿地生物多样性状况。
字数不超过500字;
13.符合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情况:
符合市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的条件,并分别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