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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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九条
基本信息包括公证处、公证人员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公证人员身份的信息。
第十条
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
行政检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
公证人员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是指公证处、公证人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鼓励公证人员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市公证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公证处、公证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公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八条
建立公证领域“红黑名单”制度,AAA级主体纳入市公证领域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
由市司法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检查类信息。
由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提供、填报;
(三)社会性信息。
社会性信息由公证处、公证人员负责提供,市司法局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公证处、公证人员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涉及以下失信行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直接降为
D级,分值扣-50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公证行业“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公证人员,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可以通过注册“信用”APP、关注“信用”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公证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证处、公证人员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公证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公证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失信行为的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疏理公证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公证处、公证人员,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连续2年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年度内免抽查;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评选评优、业内表彰、评定职称、资格认定、推荐使用、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公证人员,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公证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公证人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公证人员,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三)推行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将违规行为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震慑力。
第三十五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造成公证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12月7日。
附件
公证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序号
评价信息
信息
类别
评分标准
公证处
失信
1.参加会议迟到早退、顶会替会、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
2.不落实法律政策宣传要求;
3.不配合日常检查工作。
行业级
-5
1、为公证人员及近亲属办理公证的行为;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的行为;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
4、私自出具公证文书的行为;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
6、为违背社会公德的事项提供公证的行为;
7、利用虚假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
9、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10、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的行为;
1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12、对有争议事项提供公证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守信信息
1、因公证工作突出,受到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10
2、积极参与公证工作、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3、积极参与法律宣传、组织公证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4、本年度没有出具错证、假证的;
5、积极参加公证协会相关研究会议的。
+5
1、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2、提供虚假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实情以及转移隐藏相关证据等,在社会诚信方面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3、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4、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5、利用虚假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
6、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
公
证
员
1、对领导明确要求办理或限时办理的事项,以各种理由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影响工作落实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任务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硬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4、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5、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服务对象要求办理而不积极主动帮助的;
6、接待群众、接听、拨打办公电话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等的;
7、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8、未按规定着正装,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9、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在司法协助上有妨碍取证,不配合执行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1、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2、扰乱诉讼秩序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积极从事义工服务,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1、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
2、被树立诚信典型、获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
3、受到市、省、国家级表彰的,依次给予加分;
1、积极参与市公协组织查卷、业务研究等各类活动的;
2、单位内部给予的各种表彰奖励;
3、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一半以上卷宗评选为优秀的;
4、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宣传活动的;
5、积极参与公证工作、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公证员助理
1、参加会议迟到早退、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
2、不积极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
3、不落实公证法律、政策宣传要求;
4、上班、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5、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的;
6、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工作秘密.
7、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任务的;
8、未按规定着正装,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9、对职责范围内的硬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10、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11、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服务对象要求办理而不积极主动帮助的;
12、接待群众、接听、拨打办公电话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等的;
13、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14、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5、在司法协助上有妨碍取证,不配合执行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6、扰乱诉讼秩序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7、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积极从事志愿、义工服务,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
3、单位内部给予的各种表彰奖励;
4、积极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表现尤为突出的;
5、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宣传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