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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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城镇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建设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五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应设立在建筑物首层,具备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符合规定标准。

社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以上;

社区人口未达到10000人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在200㎡(含)-500㎡。

所有日间照料中心都应根据社区老年人数及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休息床位,一般不得少于10张。

第三章服务功能

第七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保、特困等生活困难老年人。

第八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多种服务功能。

有条件的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拓展服务项目。

第九条具体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

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

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休闲娱乐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主要服务形式

(一)上门服务。

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养老的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

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管理机制,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

第十三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通过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专业社会组织、企业和老年福利机构等负责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无偿、低偿的公益性服务为主,探索推行有偿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

收费性服务项目应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当协议服务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者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组成。

有关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县区民政局应结合实际,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设立标识牌,登记编号或备案。

第五章验收评估及考核

第十八条县区民政局负责新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十九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投入运行后,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对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具体评估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县区评估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资金补助依据。

第六章政府补助

第二十一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市级建设补助标准为每个30万元,主要用于规模较小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省市资金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三条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依据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和建筑面积给予运营补贴,500平米以上的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500平米以下的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

第二十四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年度服务情况报告、所在地社区和街道(乡镇)服务评价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运营补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查,于每年9月底之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六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按照福彩公益金市与县(含***区)5:

5的分享比例,市级补助50%,各县(含***区)补助50%,宝塔区无福彩公益金,由市级全额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已有的建设、运营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要继续执行,低于本办法的要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或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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