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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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
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和资产移交登记。
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由村(社区)集体负责管护。
第五条分级确定职责
(一)县文旅局:
根据职能对乡(镇)、村(社区)文、体、旅、广基础设施管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
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负责制定本乡(镇)对村(社区)的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协调和督促。
(三)各行政村(社区):
承担村(社区)辖区内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护主体责任。
对全村的文、体、旅、广基础设施制定管护制度及细则,订立管护合同,确保管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管护职责包括:
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旅游厕所、体育设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开放使用,各功能室有专人管理,负责做好环境卫生、资产管理以及日常维护和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旅游公厕管护。
旅游公厕全年开放使用,聘请专人管理,确保卫生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良好。
第八条体育设施管护。
确保景观设施、休闲体育广场等设施状况良好,文体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
第九条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
全年开放使用,定期开展巡检维护和基础技术培训,保障节目来源健康向上。
第四章管护方式
第十条管护方式选定。
根据各行政村(社区)的经济条件、工作内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管护。
(一)专人管护。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配备一名或多名专职管护员。
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
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二)专业公司管护。
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社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发包给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专业公司承包。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任职条件。
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熟悉管护区域内基础设施情况并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有能力做好日常维护与特殊情况的抢修方案;
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多渠道筹集经费。
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经费实行财政奖补、农户筹集、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一)各级安排的文、体、旅、广公共设施项目专项管护经费。
(二)农户筹集。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
(三)社会捐赠。
鼓励外出乡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村集体捐赠公益事业维护费。
第十三条损坏赔付。
按“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重大基建项目施工等损坏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的,结合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各行政村(社区)在现有账目设置的基础上,增设“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会计科目。
资金收入除用于专职管护人员报酬、修缮、设备购置等支出外,结余部分用作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基金。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年度结算,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对已明确归属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的项目区,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文、体、旅、广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管护工作列入对村(社区)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对文、体、旅、广管护在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
造成管护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有意损坏文、体、旅、广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农村文、体、旅、广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规管理。
全县各乡(镇)、村(社区)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县文旅局审核备案。
各行政村上报的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应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