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指标体系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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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指标体系Word格式.doc

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重点,根据农村、农业、农户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

助推“4566”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推广“农地”、集体经济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加大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力度。

涉农贷款增长较快或农村金融创新力度大、措施实,酌情加分;

工作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4.支持绿色、科技创新发展(2分)。

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建立科技专营机制,创新契合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推动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放水养鱼”行动、“雄鹰计划”培育企业对接效率。

高标准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加大对绿色产业和绿色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绿色改造。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环境权益抵押贷款、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金融创新力度大、措施实,酌情加分;

5.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5分)。

严格落实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规范开展消费贷、经营贷业务,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合规、审慎发展。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调整报备要求。

法人金融机构机构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不符合要求,房地产贷款增速较快、占比较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不力,或未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调整报备要求的,酌情扣分。

6.畅通政策传导,促进政策要求落实(5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加快“贷款码”布放、扫码和跟踪反馈,落实授权、授信和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提升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加强内部考核激励引导,优化资源倾斜配置,促进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增长。

有效搭建各类银农、银企对接平台,提升融资可得性。

未按要求出台重要工作方案、制定责任清单,或未按规定传达信贷政策要求的,或未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和不良容忍度的,或银企对接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每项扣1-3分。

信贷创新

(3分)

机制、产品和服务创新(3分)。

因地制宜建设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加快事业部制改革,强化对创业创新、普惠领域等金融创新组织保障。

积极开展全国文化金融合作试点。

依托数字技术,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三农”领域产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创新还款方式和续贷产品。

根据金融机构机制、产品、服务创新情况,酌情给分,相关工作成效突出,得到肯定、推广的,再加1-3分。

工作配合

(5分)

1.加强信贷政策工作信息报送(2分)。

积极、主动上报日常落实信贷政策、报备信贷工作制度。

根据日常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酌情给分。

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质量较高的,酌情加分。

2.落实信贷政策反馈要求(3分)。

按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等规定,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工作报表、报告,认真开展信贷政策调研,未报的,每次扣2分;

迟报、漏报、错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

跨境人民币结算

(15分)

工作开展情况

(11分)

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11分)。

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宣传和业务推介,力争实现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和同比增速、贸易加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和同比增速、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本外币跨境收支中的占比均实现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推进成效较好的,酌情给分。

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新业务,围绕浙江自贸区辖区片区、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创新平台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业务创新开展,酌情给分。

风险防范

(2分)

认真履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职责,严格把关企业的各类人民币跨境业务支付(2分)。

对未依法有效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职责,造成业务风险的,酌情扣1-2分。

数据统计与

信息报送

按照要求及时报送RCPMIS系统接入情况、业务联系人、各种备案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将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信息录入RCPMIS,认真填报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报表(2分)。

信息报送、报表填报不及时或存在差错的,综合考虑业务量情况,酌情扣1-2分。

3

货币政策

(25分)

存款准备金及宏观审慎管理

1.认真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

加大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投放。

加强流动性管理,按时上报流动性监测表及分析报告(2分)。

未制定内部操作规程,部门、人员职责不明的,扣0.5-1分;

发生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的,不得分;

未达到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定向降准要求的,扣1分;

农行“三农事业部”考核不达标的,扣1-2分。

未按时上报流动性监测表及分析报告的,酌情扣0.5-1分。

2.按照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保持贷款及广义信贷合理均衡增长(3分)。

上报数据不及时或差错较多的,扣1-2分;

全年宏观审慎评估(MPA)有1次C等,扣2分,有2次以上(含)为C等,不得分。

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管理(8分)

1.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应全部用于涉农贷款或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妥善管理已质押信贷资产;

合规使用防疫专项再贷款资金;

制定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再贷款资金使用明细台账(3分)。

投向不符合规定,贷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上限的,已质押信贷资产管理不规范的,扣1-2分;

未制定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期间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下降的,不得分;

再贷款出现逾期的,不得分。

2.运用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涉农、民营企业票据融资,合理确定贴现利率,票据贸易背景必须真实、合法(2分)。

申办再贴现业务不积极、贴现业务未体现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对再贴现票据贴现利率超过本行同期平均水平的,以及对无贸易背景票据办理贴现并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的,酌情扣分。

3.精准高效使用延期还本和信用贷款支持两项政策工具,支持对象符合政策要求,台账信息准确、完整,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成整改(3分)。

延期率、信用贷款率未达要求的,扣1-3分,投向不精准,台账有错误、未认真自查及整改的,酌情扣1-3分。

利率管理

(7分)

认真贯彻执行利率政策(7分)。

加强利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自律机制决议。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未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利率政策,执行自律机制决议不到位,突破自律约定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利率定价恶性竞争,周期付息型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整改不到位,互联网平台存款、异地存款管理、存单备案发行管理不规范,酌情扣分。

小微、民营企业定价要求落实(2分)

落实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服务有关要求(2分)。

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传导利率定价要求,降低普惠小微综合融资成本。

对落实小微、民营企业融资定价政策要求措施不力,未实质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的,酌情扣分。

利率监测和调研

准确、及时、完整各类利率监测报表和临时性统计报表,认真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专题调查,主动开展LPR深化改革相关研究并形成报告(3分)。

视数据、报告的数量和质量酌情给分。

4

金融市场

(20分)

制度性材料、信息报送和调查研究

(4分)

1.加强材料报送,做好调查研究(3分)。

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制度性报表和报告,认真完成临时性调研任务,主动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业务新动态线索,视报送材料数量和质量酌情给分。

2.落实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与反馈制度(1分)。

上报参与金融市场的重大事项,如各类市场业务资格的获取和变动情况、市场创新产品的参与情况、交易工具、交易方式的运用情况、发生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等,及时报告债券、资产证券化、黄金等业务开展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扣0.5-1分。

债券市场业务

(13分)

1.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增面扩量(8分)。

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后续监测,追踪兑付资金安排,推动产品创新。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量少,民营企业发债支持力度不够的,扣1-3分,全年未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不得分。

后续管理不到位,反馈信息不及时或不真实,创新产品推动力度慢,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承销项目被协会调查等,扣1-2分。

对积极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推动创新产品落地等,酌情加分。

2.认真做好金融债发行和后续管理(2分)。

及时报告金融债申请计划,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各项金融债发行后续管理要求制定管理制度。

相关工作未达到人民银行要求的,扣1-2分。

对发行金融债创新产品的,酌情加分。

3.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债券交易业务(3分)。

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债券交易业务。

对违反或规避制度规定开展业务的,酌情扣1-2分。

债券交易不符合制度规定、酌情扣分。

发行创新性产品的酌情加分。

货币市场、票据、黄金业务

1.依法合规开展货币市场业务(1分)。

回购交易、同业拆借等业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酌情扣分。

2.依法合规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及时准确上报《转贴现相关情况统计表》、《转贴现明细表》(1分)。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不得分;

报表上报不及时、数据有差错的,酌情扣分。

3.依法合规开展黄金业务,制定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认真做好黄金业务备案材料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黄金业务数据(1分)。

未合规开展业务,或未制定黄金业务相关制度,或未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材料,或备案材料不全的,酌情扣分。

70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评价表(2-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

与成效

制度或预案

1.应急机制(5分)。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有关制度;

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演练、评估与修订。

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视情况扣1-2分,未开展演练的,视情况扣1-3分。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分)。

建立重大事项报送制度,按要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送时限要求,并按月上报重大事项汇总报表。

未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每次扣2分。

风险管理成效

加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10分)。

相关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视情况扣1-5分;

受行政处罚的或发生案件的,视情况每次扣1-5分。

风险监测

与处置

监测情况报送

按要求配合开展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非金融企业风险监测等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畅通联络机制(20分)。

迟报、漏报或错报的,每次扣1分。

风险处置

1.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企业风险(10分)。

推进债转股、司法重整等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情况,配合做好典型案例收集。

未及时上报情况的,每次扣1分;

推进工作不力的,视情况扣1-5分。

2.妥善处置金融风险(10分)。

“亚健康”银行认真按照风险化解方案,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扣1-5分;

配合做好大型企业风险处置;

加大核销、清收力度,运用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方式开展信用风险处置;

有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避免风险的传染和蔓延。

风险处置不力的,视情况每次扣1-5分。

央行评级

与存款保险

(30分)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配合做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10分),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评级相关信息材料。

信息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每次扣1-2分。

存款保险制度执行

认真执行存款保险制度(10分)。

及时准确报送存款保险报告报表,按时交纳保费,做好存款保险制度执行有关任务。

未按时交纳保费或保费缴纳金额出错扣10分;

未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报告报表数据迟报、错报,视情况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

存保宣传(10分)

认真做好存款保险宣传(10分)。

加强存款保险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及时报送报告报表。

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的,视情况扣1-5分,相关报告、报表、工作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1-2分;

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金融改革

与发展

落实各项金融改革政策和措施(2分),及时报送改革相关的新情况、新进展;

配合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的,视情况扣1-2分。

金融创新

配合做好资管新规、交叉性金融及创新业务的相关工作,及时上报金融创新产品情况,配合做好金融创新的调研工作(5分)。

未按计划完成资管业务整改的,视情况扣1-5分;

未及时上报监测信息或报告的,视情况每次扣1-2分。

5

临时工作与调研(3分)

认真配合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与调研(3分)。

按要求配合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与调研,及时、全面上报相关报告、数据。

未按要求上报报告、数据的,视情况扣1-3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评价表(3-金融统计与形势分析)

金融统计与调查分析

(100分)

金融统计报表

(35分)

1.日常统计报表(25分)。

日报、旬报、月报(分一、二批)、季报(分一、二批)、年报、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资管产品统计、金融基础数据统计等每错1处扣1分,同一批次报送的报表表单最多扣2分,在我支行发现差错前主动更正差错,或主动向我支行报告差错的,均不扣质量分;

无故延迟上报的,每延迟半天扣1分,扣完为止。

2.首贷户统计监测工作(5分)。

每月数据迟报的,每次扣0.5分;

无故迟报并影响数据上报上级行的,每次扣1.5分,数据质量较差的,每次酌情扣0.5-1分。

3.统计报表说明(5分)。

按月(分一、二批)、季(分一、二批)对本系统或本机构统计数据变动较大项目及时做出详细说明。

每少报一篇扣1分,扣完为止。

金融统计管理与创新

1.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本机构或本系统的统计管理与创新工作(4分)。

切实推进金融统计治理活动,积极开展金融统计创新工作,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统计工作质效。

视工作开展情况酌情扣0-4分。

2.各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系统内统计检查(3分),视工作开展情况及我支行抽查情况酌情扣0-3分。

3.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备涉及统计工作开展的机构人员变动、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

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情况(3分),视报备及时性和对统计报表的影响程度酌情扣0-3分。

调查与分析

(55分)

1.金融统计分析与课题研究(20分)。

(1)按月对本系统或本机构的存贷款运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5分),每少报一篇扣1分;

全年视报送质量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积极主动开展统计课题分析研究,为金融统计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5分)。

视报送质量情况酌情扣0-5分。

(3)保质保量完成我支行部署的各类统计调查(10分)。

每发现一次差错扣1分;

无故延迟上报的,每延迟半天扣1分,扣完为止;

统计职能部门需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完成各类调查,并负责调查数据和调查报告的最终审核职责,上报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5分,经提醒后仍然不配合的,此项0分。

2.形势分析调查(35分)。

(1)季度综合调查联络工作(12分)。

每季度3分。

调查材料迟报的,每次扣0.5分;

迟报并影响汇总的,或未报的,每次酌情扣1-1.5分。

调查材料质量较差的,每次扣0.5分。

(2)月度及专题调查工作(15分)。

迟报并影响汇总的,或未报的,每次扣1.5分。

调查材料质量较差的,每次酌情扣0.5-1分。

(3)其他调查联络工作(8分)。

除季度综合调查、月度及专项调查之外的其他调查联络工作(包括景气监测、调查座谈会等)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视完成情况扣0.5-1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评价表(4-征信管理)

征信管理

征信系统建设应用(35分)

1.征信数据报送(10分)。

金融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数据,向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信贷业务数据和农户信用档案信息。

人民银行在检查和监测中发现数据错报、漏报和迟报的,每次扣1分。

2.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应用(12分)。

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平台信息的查询应用和融资对接,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发推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

对企业用户定向发布的融资需求,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在资料完备、符合信贷准入条件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程序,未做到的,每次扣1分。

3.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5分)。

金融机构应大力推广平台应用,积极开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动员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供应商对接加入平台。

此项工作根据各金融机构在平台的融资金额、融资家数、核心企业系统对接数、用户注册开通数和规模以上供应链、政府采购系统对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完成考核指标的得满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未达标比例扣1-3分,未开展业务的不得分。

4.保证贷款登记系统推广应用(3分)。

金融机构应深入应用保证贷款登记系统,切实发挥对担保链风险的防范化解作用。

确保本机构保证贷款存量、增量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系统,确保保证贷款登记系统信息安全。

结合实际业务需要,积极开发接口查询功能。

报数不及时,违规查询、泄露信息的,每次扣1分。

5.信用报告查询代理点服务(3分)。

按照《辖区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自助查询代理点应落实专门的人员负责自助查询机的日常运维和安全管理,每年至少一次对本机构管理的自助查询设备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自助查询机管理不善,影响日常常查询业务开展的,每次扣1分;

未按要求开展自查的,每次扣1分。

6.报表和事项报备(2分)。

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各类征信报表和案例,及时报备征信工作联系人员和征信系统用户变动情况、直接报数机构信贷业务系统及征信接口程序等变动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的,每次扣0.5分。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

1.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10分)。

各金融机构应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问责制度及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报备人民银行,及时报告征信信息安全情况。

未建立相关制度、机制,或未向人民银行报备的,每项扣2分;

未及时报告征信信息安全情况统计表的,每次扣1分。

2.征信业务合规管理(15分)。

金融机构应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做好日常征信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和信息主体投诉等工作。

违规报送征信业务数据、未经授权查询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时间处理异议或信息主体投诉的,每次扣1分;

因过失导致征信信息泄露的,每次扣3分。

3.风险防范(15分)。

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甬银发〔2017〕62号),认真开展日核查、月报告和季自查,通过加强用户管理,综合运用前置系统、合规教育培训等方式,实现征信信息安全的全面、持续、审慎管理。

未开展自查自纠,未按季向人民银行报送自查报告的,每次扣2分;

主要负责人或征信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签署承诺书,未按要求报备自律承诺书的,扣2分;

制度落实不力,发生大量征信信息非法查询、泄露、倒卖等重大事件的,全年评价得0分。

征信宣传、培训及信息调研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1〕54号)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各项征信宣传工作,鼓励自发开展有特色的征信宣传活动。

每年至少组织1次征信业务培训,每年至少报送2篇反映征信业务开展、工作创新及信息安全等情况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未按要求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宣传活动的,每次扣2分;

未组织、参加征信业务培训的,每次扣1分;

未报送征信信息或调研材料的,每次扣1分。

其它(5分)

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征信相关临时性工作,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某项工作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评价表(5-普惠金融改革)

普惠金融改革(100分)

工作成效(50分)

各金融机构对照《**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且取得实效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得30分;

某项工作或某一领域在全国领先或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视情得1-20分。

落实工作不力或未取得工作实效的,此项得分为0。

标准建设(20分)

各金融机构推出的普惠金融建设成果取得团体标准的得10分,取得金融领域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行业标准的得15分,取得国家标准的得20分。

信息报送(24分)

1.工作总结报送(16分)。

各金融机构按季报送本行普惠金融改革工作总结,每季度4分,视报送情况及质量得0-4分。

2.专题信息报送(8分)。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上报普惠金融改革相关的创新举措、实践成效、案例数据等信息和素材,视报送情况及质量得1-8分,未报送不得分。

其它(6分)

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普惠金融改革相关的调查研究、学术活动、项目评估等工作,视工作配合情况得0-6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评价表(6—货币发行及反假)

评价细目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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