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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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总结评估 30

5.2善后处置 30

5.3事件调查处理 31

6应急保障 32

6.1预案保障 32

6.2值守保障 32

6.3预警保障 32

6.4机制保障 32

6.5队伍保障 32

6.6物资装备保障 33

6.7技术保障 33

6.8资金保障 34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34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35

7.1宣传教育 35

7.2培训 35

7.3演练 37

8附则 39

8.1定义 39

8.2预案管理 39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39

8.4预案实施时间 40

附件1 41

附件2 44

附件3 49

附件4 53

附件5 55

附件6 56

附件7 57

7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河道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乡镇(街道)二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事件分级

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按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救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一般情况下,要涉及多个组织、多个部门,特别是不可能完全确定的事故状态,使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使应急救援行动在很多情况下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支援。

因此,应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根据本预案对污染事故的分级中的有关内容,要求相关应急部门在组织实施应急培训和演练时,做好与各应急预案的衔接,并建立联动机制,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关联示意图详见图1-1。

图1-1应急预案关联示意图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

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县府办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物资总公司、县文广旅体局,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另外,各乡镇(街道)为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乡镇(街道)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汇报和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完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骨干企业担任。

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及县政府关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2)统一领导、协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单位的管理,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和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5)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

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6)负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7)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人员尸体,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

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受灾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协助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8)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

指导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9)甄别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

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

组织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

组织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

向省环保厅和丽水市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牵头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

指导和协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0)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由此导致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城市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协助做好全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1)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2)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3)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

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4)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负责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5)负责并指导全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6)负责实施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

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

组织评估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

(17)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受污染的食品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制。

(18)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

协助县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

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

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19)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适时指导基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根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相关政府负责人担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尽量降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汇报给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做进一步的处置。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汇报工作,无需下设办公室,由县应急办统一指挥领导。

县应急办具体职责如下:

(1)承担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与实施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指导各下级主管部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4)建立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

(5)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联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总结应急工作。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8)制定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习,检查应急器材和设备落实情况。

(9)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档案。

2.3应急救援队伍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等专业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快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使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应急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

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

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组织开展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

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

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物资总公司、县文广旅体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

统筹规划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

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体局、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加强属地内媒体、网络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通过多种方式,权威、全面地做好信息发布;

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参加。

开展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应急专家组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水处理专家等组成(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4),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

县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2.5地方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政府成立相应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县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乡镇(街道)政府主管部门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监控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要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以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

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

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安监部门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水利和建设部门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国土、水利、气象部门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2预防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级)红色。

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I级)橙色。

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II级)黄色。

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V级)蓝色。

3.3.2预警信息发布

3.3.2.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2.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县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已建立的县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县生态环境分局门户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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