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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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启动
5.2
先期处置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程序
5.5
群众的安全防护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
应急救援结束
5.8
善后处理
6
事故的调查分析
7
事故的结案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8.2
技术与专家保障
8.3
资金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
11
附则
莲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加强对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莲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莲都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编制。
1.3
本预案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莲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经济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市气象局、国网莲都区供电公司、区人力社保局、莲都电信公司、莲都联通公司、莲都移动公司、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决定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2.领导和组织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及时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⑴区政府办公室:
承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和县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⑵区委宣传部:
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有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⑶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本预案的修订。
⑷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⑸区公安分局:
负责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及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等工作。
⑹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化学事故的处置与救援工作。
⑺区经济商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⑻区发改局: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有关项目、物资纳入概算,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运工作。
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力量、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
⑽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危险物品公路交通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⑾区水利局:
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抢险设备、设施及抢险救援工作。
⑿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防疫工作。
⒀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控制和处置工作。
⒁区财政局:
负责协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⒂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⒃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⒄国网莲都区供电公司: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的电力保障工作。
⒅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协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有关人员伤亡工伤保险赔付工作。
⒆莲都电信公司、莲都联通公司、莲都移动公司: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⒇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2.2.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
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
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
2、及时传达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3、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4、及时传达和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1
专家工作组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
根据各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成立承压类特种设备专家组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员由聘请的省、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3.2
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负责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勘验并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
事故的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⑷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3.2重大事故(Ⅱ级)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⑷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3较大事故(Ⅲ级)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⑷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⑸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4一般事故(Ⅳ级)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⑶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⑷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⑸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⑹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⑷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4.2预防措施
4.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4.2.2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3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遭遇爆炸、停电、火灾等事故;
⑵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⑶
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必要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5
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2先期处置
事故初期,事故单位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事故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5.3.1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于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0578-2050511、0578-2050367、18867807652;
2.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区政府。
必要时,请求区政府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管局。
当地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5.3.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登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应当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5.4.1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与有关职能部门在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调查分析工作。
1.现场指挥部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及时将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局,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
对需由区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部提出请示建议。
5.4.2市场监管局现场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⑴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⑵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⑶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⑷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⑸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和报告;
⑹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⑺设备的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⑻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⑼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5.4.3市场监管局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区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区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5.7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的不同以及实际情况,在报请各级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⑴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⑵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⑶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⑷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⑸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5.8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区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1
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区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做好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生态环境、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应急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勤保障组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协调调用相关单位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8.2技术与专家保障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当事故发生时,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测,为事故的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2.区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企业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8.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9.2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协调指挥能力。
9.3
区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演练,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成抢险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预案的演练工作。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11.1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11.2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1.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