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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预警响应

4.6预警变更与解除

报告

5.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5.3报告内容

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应急处置措施

6.4应急联动

6.5社会动员

6.6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设施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通信保障

7.7交通运输保障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8.2演练

8.3责任追究

附则

9.1方案制定

9.2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和消除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应急血液联动保障机制工作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及气候、季节、疫情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1.4.1统一领导。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局联动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

1.4.2快速响应。

加强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1.4.3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1.4.4依法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本县血液应急保障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市级以上启动的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市级对应(Ⅲ级)、省级对应(Ⅱ级)、国家级对应(Ⅰ级)

2.1一般(Ⅳ级):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因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导致全县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库存量低于正常库存量下限持续7天不能纠正,或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量持续5天不能纠正。

较大(Ⅲ级):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因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导致全县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库存量低于正常库存量下限持续6天以上不能纠正,或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库存量低于日发血量3倍,血液库存不能满足临床需要;

或因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血液库存量仍无法得到纠正且有明显下降趋势的。

2.3重大(Ⅱ级):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因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在短期内血液需求继续急剧增加、采供血能力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全县血液库存仅能维持3天发血量;

或因突发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血液库存量仍无法得到纠正且有明显下降趋势的。

2.4特别重大(Ⅰ级):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因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造成血站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

全县血液库存总量仅能维持1-2天发血量。

正常库存量下限是指采供血机构红细胞类血液库存量为7天的临床用血量。

最低库存量是指采供血机构红细胞类血液库存量为5天的临床用血量。

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必要时报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承担国家、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红十字会等。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发动、采集等血源应急保障工作;

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及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请示;

负责组织血液应急保障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负责组织协调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及以上应急状态时的采供血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和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统筹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全县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县委组织部:

动员、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无偿献血,动员、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县委宣传部:

统筹负责血液应急保障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发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保障知识;

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县文明办:

组织动员各级文明单位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工作,并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到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内容。

县发改局:

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血液供给安全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血液供给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血液应急保障需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和采供血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管理,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

县经信局:

负责血液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开通工作;

动员、组织企业参与无偿献血,动员、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县教育局:

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无偿献血及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教育;

动员和组织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加入血液应急保障队伍。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县公安局:

做好紧急献血期间的安全保障,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保障应急物资、血液等运输道路通畅。

县财政局:

按规定落实对突发事件血液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县人力社保局:

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县交通运输局:

做好紧急状态下采血及血液、标本、物资等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的优先安排、便利通行。

县卫生健康局:

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拟订、献血的宣传发动以及血源调配等具体事务,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统一组织实施全县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协调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处理工作;

开展血液应急保障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等工作;

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必要时向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支援;

协调、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血液保障应急处理工作。

开展公众无偿献血及血液保障应急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

县综合执法局:

协调指导公共广场设置流动献血屋及流动献血车的停放。

县红十字会:

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群众和红十字会员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血液应急保障组织,建立无偿献血应急保障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血液应急保障和无偿献血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和无偿献血工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4.1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要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4.2预测。

县采供血机构对全县血液使用以及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收集,并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重大活动、重大赛事、大型集会或季节、气候等各种因素,导致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趋势预测和预警建议。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及血液库存信息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导致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异常。

4.3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经县卫生健康局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预警。

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红色预警:

特别重大(I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

重大(II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

较大(III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

一般(IV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4.4预警发布。

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和级别,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其中蓝色、黄色预警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5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响应措施:

4.5.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积极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号召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4.5.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畅通联系电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随时报告血液应急保障处理工作进展。

4.5.3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血液应急保障处理需要,做好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采供血屋(点)设置等应急处理准备。

4.5.4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县卫生健康局适时组织专家对血液应急保障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启动血液应急保障处理的级别。

4.5.5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会议,对需要采取的血液应急保障处理措施进行部署。

4.5.6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全县血液库存及需求信息及时发布,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向公众开展无偿献血常识和应对措施宣传,做好无偿献血发动。

4.5.7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实行统筹,有计划安排用血,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开展自体输血或暂停择期手术,确保满足突发事件临床用血需要。

4.6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血液短缺或者突发事件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5.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采供血机构为血液应急情况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为执行采供血机构职务的负责人。

采供血机构负责对血液应急报告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采供血机构发现血液保障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血液保障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接到血液保障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态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5.3报告内容。

血液应急保障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拟控制措施等内容,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发展程度、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效果等内容,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结束状态、采取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及时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血液保障相关应急事件发生后,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和采供血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可能达到应急事件预警标准的,或达到应急事件标准的,按报告时限和程序逐级报告。

同时,由县采供血机构按照省应急血液保障联动工作机制,向市级采供血机构申请血液调度。

采供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监测血液库存,核实事件信息,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临床用血业务指导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本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社会事件。

6.2.1一般(Ⅳ级):

由采供血机构提出,报县卫生健康局,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本预案和Ⅳ级应急响应机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2.2较大(Ⅲ级)及以上:

根据信息监测情况,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必要时向省、市请求予以支持。

6.3.1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做好血液保障工作。

(1)根据血液需求程度,指导采供血机构,组织献血应急储备队伍献血;

根据突发事件进展程度向市发出调配血液请求,有计划配发血液供给数量,优先满足急危症患者需要。

(2)新闻媒体单位,配合县卫生健康局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动员宣传教育活动。

(3)县委组织部、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等组织招募应急献血队伍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及社会人群等无偿献血。

(4)临床用血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实施自身储血、血液回收等措施,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参加献血。

6.3.2较大以上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当采取一般血液应急保障措施仍不能满足用血需求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贯彻执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处理措施,启动辖区内应急献血队伍。

(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3)医疗机构应有计划开展涉及用血的择期手术。

6.3.3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当采取一般及较大血液应急保障措施,仍无法恢复正常供血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应急处理和进展工作报告,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系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动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各类社会组织带头献血。

(3)县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加强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4)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宣传,发动符合献血条件的居民积极参与献血。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采供血机构根据每日血液采集量定向安排血液发放计划,优先供给突发事件紧急救治或急危症患者。

6.3.4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启动上述三个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紧急措施:

(1)由县政府向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献血要求,发动各级各类单位、组织和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献血活动。

(2)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应急采血屋(点)和临时血液处置单位紧急建设,向市或就近协调周边县市临时血液采供工作。

(3)当启动各类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上级政府同意,接受统一应急应对和血液调拨。

在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周边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区间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血液应急保障处置情况,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恐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当采供血应急响应处置基本完成,血源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血液库存量恢复到正常库存量水平,供血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患者生命需求得到基本保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组织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宣传和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县政府牵头组建紧急应急献血队伍1支,总人数不少于300人。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按照A、B、O、AB(3:

3:

1)血型比例,组织志愿应急献血队伍,县采供血机构建立全县RH(-)献血者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临床用血专家队伍,组建1支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采供血应急专业人员队伍。

各镇(街道)按照A、B、O、AB(3:

1)血型比例,建立一支不少于常住人口0.1%的紧急应急献血队伍。

各应急献血队伍实行登记管理,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如有人员变动,可随时调整。

7.2.1应急采血屋(点)设置。

在县城主城区建立一个献血屋、多个献血点,保证日常采血基础上,按照“平战结合”原则,按照应急采血需要随时启动,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具体配合落实应急启动应急采血屋。

7.2.2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

根据需要选择启动,紧急情况下,当采供血机构无法采集、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在市血液中心指导下由县卫生健康局指定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临时血液处置备选单位,承担全县临床用血的采集、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卫生健康部门将血液信息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中,建设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网络和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县采供血机构建立血液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采取多种储备形式,发挥最大作用。

储备库着重储备采血、血液检验设备,急救药品、温控血液运输箱、血小板运输箱等装备以及血液应急保障交通工具、应急通讯等装备和物资。

发生血液应急保障时,根据事件处理需要,由政府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物资等。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应急事件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通信主管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在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按要求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血液运输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必要时对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宣传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血液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培训,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我县血液应急准备、协调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血液应急保障方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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