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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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3.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3.4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4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紧急医学救援分级响应

4.2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及指挥

4.3信息报告和发布

4.4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5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5.1急救机构

5.2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5.3信息系统

5.4物资储备

5.5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5.6紧急医学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紧急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追究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实施

1.1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明确职责;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2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

市政府成立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紧急医学机构,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等医疗救治机构。

3.1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各级紧急医学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台州市肿瘤医院、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等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3.4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紧急医学应急救援分级反应

4.1.1特别重大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2重大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3较大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在启动《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4一般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

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伤员救治;

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必要时,请求台州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镇(街道)、各部门根据市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4.2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及指挥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

要组织好紧急医学救援,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有效的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使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

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将救治的伤病员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而且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紧急医学机构,要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4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反应终止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紧急医学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急救机构

市级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

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镇(街道)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2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市级不少于20人,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市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救护车辆、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市商务部门对《市应急储备药物目录》中的应急药品、基本医疗器械进行储备,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5应急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紧急医学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紧急医学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各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市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协调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紧急医学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开展应急紧急医学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技术检测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的供应。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参与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积极调度应急救援力量投入救援,指导协助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与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

制定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和规定、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市红十字会: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所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7.1责任追究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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