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判断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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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4.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试金石是:
尽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
尽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这是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一个“试金石”。
(李克强同志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5.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6.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谐的发展理念。
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7.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
8.从十八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
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
9.“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平台。
“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平台。
(二)就业创业
命题单位:
就业司
10.《就业促进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两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错误。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11.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正确。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12.《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13.《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只能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而不是只能。
14.《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15.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6.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规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17.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超过一定比例。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规定,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18.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规定,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
1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但可以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2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可重复享受。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2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不得实行项目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2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26.《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两类。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两类。
27.《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28.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规定,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29.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申请失业登记,遇到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情况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规定,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30.教育部门移交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公民身份号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等重要内容有缺项、漏项很正常,不需要反馈补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1号)规定,要加强对教育部门移交信息的核查,公民身份号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等重要内容应真实完整,对有缺项、漏项的,及时反馈教育部门、高校补充完善。
31.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32.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答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规定,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33.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规定,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
34.劳动者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规定:
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3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只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36.职业培训机构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37.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38.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期间实现参培人员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
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39.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只能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规定: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40.各地采集和归集的就业岗位信息要实现线下、线上同步发布,要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实时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号)规定:
各地采集和归集的就业岗位信息要实现线下、线上同步发布,要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实时发布。
41.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规定: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流动管理司
4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4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可适当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4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5.《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6.《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可以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47.《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48.《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4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50.《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5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