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举措及公文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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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答复的,不影响名称争议处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名称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7日内补正材料。
申请人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名称争议,可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一)被申请人在申报名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名称承诺书,自愿作出无条件变更名称承诺的;
(二)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
企业登记机关决定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名称争议,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答复。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名称争议不宜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可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申请书的内容、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书面审查,有必要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意见陈述。
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争议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和调解时间等内容。
调解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组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处理。
名称争议处理小组由负责企业登记、政策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3-7人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争议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合议,并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处理,以企业登记机关名义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该调查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的;
(二)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涉及民事权利纠纷,该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的;
(三)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登记机关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向争议双方送达《名称争议中止处理决定书》。
上述情形消失的,当事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恢复处理程序的申请。
恢复处理程序的,处理时限继续按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正在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程序。
(一)申请人主动撤回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二)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在企业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终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终止通知书》,自送达争议双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争议双方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被争议企业名称,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逾期不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8〕20号)同时废止。
《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
1.《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2.《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
4.《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
5.《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
6.《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7.《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8.《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处理通知书》
9.《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
10.《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参考格式文本)》
11.《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企名受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你(单位)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企业名称争议)。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名不予受字〔
年
日本局收到你(单位)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经审查,不符合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印章)
年
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
企名补字〔
根据《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在7日内向我局补正以下材料:
1、
2、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
企名答字〔
对你(单位)的企业名称,申请人
已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及所附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答复、举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附: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
(印章)
年
日
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
企名告字〔
依据《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企名决字〔
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制发了《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企名受字〔〕第号)和《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企名答字〔〕第号)/《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企名告字〔〕第号)。
日,被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现该企业名称争议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具体的请求
)
申请人称:
(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
(反驳的事实和理由等)
经审理查明:
(登记机关查明的事实、证据)
本局认为,
根据(裁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规定,本局决定(选择项):
1、驳回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2、确认争议的
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登记机关名称(印章)
年
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企名调字〔
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文号:
企名受字〔〕第号,
日,我局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
2、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
申请人签字(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盖章):
调解人签字(盖章):
登记机关名称
(印章)
年
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处理告知书
企名中字〔
:
根据《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中止处理名称争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告知书
企名终字〔
根据《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处理名称争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参考格式文本)
(应写明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写明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企业类型、住所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是指请求登记机关作何种处理,一般为:
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主要事实和理由:
(事情简单经过,认为被争议企业名称存在误导的事实、理由,包括自身名称知名度的事实,具体在哪些领域造成混淆等,以及申请人自身企业名称在先登记使用的事实。
此致
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申请日期:
申请方联系人:
注:
1、申请人为单位的,署上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处理应提供相关证据;
3、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一式两份本申请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日收到你局()企名受字〔〕第号《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相关活动:
1、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2、姓名:
委托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
代为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2、特别代理: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撤回申请,代为参加听证,代为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
3、
委托人:
月
日
1、委托人为单位,在“委托人”栏内写明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
署,并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人直接
签署,“法定代表人”栏为空格;
2、委托权限第3项,委托人可以根
据需要,依法作出授权。
如两个代理人权限有区别或者需要排除第2项
某些授权等,可在第3项中直接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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