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常务会议规则(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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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区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奖补资金兑现等方面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预算追加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事项。
(八)审议拟上报国家、自治区、市表彰奖励的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必要时报区委审定;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九)审议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或者虽涉及多部门,但各相关部门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依照分工可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区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仍然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合法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
各议题在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由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并开展合法性审查。
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涉及全区空间规划、重大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空间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区监察委员会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
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协商不一致的,视情况报请分管副区长研究。
涉及多位副区长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区长与其他副区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副区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区长审示。
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章议题审核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报请分管副区长审签;
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后,须提请区长审定,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列入拟上会议题。
区长已明确签署意见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上报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
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
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区长须提前向区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5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常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审定。
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
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区长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区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
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区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会议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及时制发,并告知参会人员有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议题提交部门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认真准备常务会议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
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
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如法律审查、社会公示、听证、调查论证、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过程等),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
议题说明一般情况应在1200字以内。
(三)议题有关附件。
如法律审查意见、专题会议纪要等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议材料质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初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
归口副主任进行复核,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政治关,之后呈报分管副区长审签。
报经区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交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
研究议题原则上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汇报材料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八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
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
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常务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把关,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一般情况报请各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可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报道。
新闻稿一般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奖补资金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须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报请区委研究决定。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区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原因及委派参会人员),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各列席单位参会情况督查工作,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会后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
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二十六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
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协助督促落实。
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特殊情况需延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一般情况下,议题提交单位应在常务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议题材料修改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
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应严格审核把关,并在会议研究前充分征求相关领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
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格式
政府常务会议文件
报送单位:
×
分管区领导:
【报送单位名称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领导姓名用方正楷体
GBK3号字左右各空一个字符】
关于《XXX》的起草说明
区政府常务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XXX》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
二、基本框架和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将《XXX办法》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如无不妥,
建议以
XXX文件印发实施。
(起草说明不超1200字)
【起草说明及后附的审议材料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文件标题方正小标宋
GBK2号字,居中;
正文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行距28磅,一级标题用方正黑体3号字,二级标题用方正楷体
GBK3号字,三级标题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加粗;
数字用
TimesNewRoman字;
文件正反面印制,页码编排与此文件一致,双针装订;
如涉密需标注密级并编号】
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会后收回
****进展情况的汇报【方正小标宋GBK2号字,居中】
(
****年*月
**日)
【方正楷体
GBK3号字,居中】
区**局【方正楷体GBK3号字,居中】
**月份,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指标有升有落,经济
运行有喜有忧。
一、
***增长加快
二、
***降幅小幅扩大
三、
***基本平稳
【汇报材料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正文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行距28磅,一级标题用方正黑体
GBK3号字,二级标题用方正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