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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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宗旨)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管理机关)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工作机构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举办者/开办资金)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捐资者是:

,捐资金额: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自然人姓名。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当填写规范的法人名称。

章程记载的举办者应当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举办者。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捐资人的捐资金额。

第八条(举办者权利)

本单位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本单位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本单位时,依法制定本单位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本单位首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办者权利,但不得与法律、法规不符。

第九条(举办者义务)

本单位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

(二)保证本单位必要而稳定的运营经费,保证本单位运营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本单位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运营经费或者私分本单位财产。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办者义务,但不得与法律、法规不符。

第十条(规模、层次、类型)本单位办学规模为人,办学层次为,办学形式为。

办学的规模、层次、类型,应与办学许可证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的形式与构成)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人,由举办者(包括捐资者)或其代表、主任(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本单位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___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

理事会任期一般为3-5年。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条件)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成员)理事会成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成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职权)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本单位章程和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举办者或其他个人履行。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负责人职权)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理事会的职权不得由理事长个人代替履行。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会议召开)

理事会每年召开_次会议。

会议需有__名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有效)。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的通知)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___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会议时间至少应于10天前通知。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本单位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主任(校长);

(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得规定理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会议决议一般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成员同意,决议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方可做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外,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应在章程中明确。

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第二十条(决策机构决议)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决议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

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本单位主任(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主任(校长)任期为年,可以连任。

主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行政负责人职权)主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单位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单位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主任(校长)担任,依法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设置)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监事会成员中包括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主任(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主任(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主任(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本单位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二十七条(内设机构)本单位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内部组织机构如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教学部门。

第二十八条(教师聘任)本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本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明确教职工任职资质、聘任要求、待遇保障、教师发展、队伍管理及其他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本单位对举办者、捐资者投入本单位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收费管理)

本单位可根据办学具体情况,细化收费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财务管理)本单位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资产登记)本单位将开办资金、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分立合并)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单位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本单位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名称变更,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___本单位自行决定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本单位应在章程中明确自行终止的情形,如“本单位理事会决定终止”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等。

第三十九条(终止清算)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本单位自行终止的,由本单位组织清算;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明确自行终止财务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条(剩余财产处置)对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予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

本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明确剩余财产的处置,可自行约定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但不得约定分配剩余财产或将剩余财产划转至举办者。

第四十一条(注销登记)

本单位完成清算工作后,向教育行政部门缴回本单位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章程修改提出)

出现以下情况,本单位可修改章程:

(一)本单位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本单位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条(章程修改程序)

本单位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本单位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五十一条(章程修改备案或核准)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章程的生效)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单位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三条(章程的解释权)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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