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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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第三条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首位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继受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七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物业使用维护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买受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的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卖受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

上述部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各相应买受人所有或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使用权的绿地等,仅具有使用权,不得私自改造、破坏。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房屋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四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出租房屋时,不得违反《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规定的,由业主、承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

(六)未发生故障时使用、拨打应急救援电话或者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制动装置;

(七)遇到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时,不得使用电梯。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不正确或不安全使用电梯,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本物业内的公共部位进行破坏,例如在电梯、外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粘贴广告、乱涂乱画等,若破坏须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沿街商铺布设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必须统一、美观,安装规范、牢固,并做好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安全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店招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多占、独占。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事先张贴书面提醒后有权对放置于公共部位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物业内每户水、电、燃气等表具涉及全体业主利益。

每户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移动。

若违反此项规定而引发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的,须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行为如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人)的监督下,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必要措施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若因此对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受益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致使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物业损害的,由相关物业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期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时(涉及消防、电梯、外墙砖坠落等公共安全问题),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可按湖政办发〔2018〕59号文件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因未及时续交所产生后果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本物业整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五章消防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若发现有人为损坏或非法动用消防设施的,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影响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严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避难层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在消防楼梯、单元过道、楼顶消防逃生平台等公共部位堆放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可对公共部位堆放的杂物和搭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不定期清理,因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清理或已履行提前公告义务后进行清理造成的正常损失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垃圾,严禁存放任何违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行为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推销人员进行上门推销、分发传单及物品等活动。

如遇到类似情况,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如户内长期无人居住,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告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持有该房屋钥匙人员的姓名和通讯方式,以便发生意外时可以迅速联络。

第三十五条严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高空抛物的行为,防范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公共安全可安装监控查找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发生情况,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失和相应的责任由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严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私拉电线,违规进行非机动车、平衡车等车辆设备的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可对私拉电线和违规充电行为进行应急处置(包括终止违规充电行为、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移车等)。

第六章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七条依据《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入小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1.购买或租用固定车位(库)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携带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2.无固定车位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根据小区停车方案的规定可在临时泊车位临时停放,临时泊车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3.临时来访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联系业主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

临时来访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小区时,应遵守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并停入指定的临时泊车位。

货物装卸时不得影响交通,装卸后须即刻清理现场并离开。

上述车辆临时泊车均需按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

4.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禁止载重5吨(含)以上货车或19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小区;

6.所有车辆在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档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严禁跟车,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7.所有车辆进入小区需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且按照园区的限速、限鸣、限高等标志行驶,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8.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

9.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或推行,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处,严禁停放在公共楼道、单元门口、架空层等;

10.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第三十八条停放在小区内的机动车,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谨防失窃。

物业服务企业仅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及车辆物品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九条停放在小区的机动车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肇事车主应及时将受损车辆车牌号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通知受损车辆的车主,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和制止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成可以公开曝光。

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执法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移车等必要措施,因移车造成的损失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章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明、装修方案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进行装修活动。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四条装修过程中,涉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相关规定缴纳;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在装修垃圾指定堆放点袋装放置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7∶3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其中中午12∶00-13∶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休息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应遵守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装修期间使用电梯应遵守相关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不得在电梯内撒落水泥、黄沙、砖块等装修材料。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装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装修备案,或备案手续不齐全就擅自开工;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

3.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设计用途;

4.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

6.擅自封包阳台,或不按规定样式封包阳台(规定样式:

采用有框玻璃窗、铝合金材质、颜色与建设单位交付的玻璃门窗外框颜色一致。

);

7.房屋外立面安装晾衣架、防盗窗、雨篷、花架等附属物;

8.在非指定位置倾倒装修垃圾、杂物;

9.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公共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环境的整洁美观,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

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堆放垃圾、杂物;

2.严禁在窗台上或阳台边放置物品;

严禁向窗外或阳台外乱抛杂物;

严禁在窗户、阳台玻璃内外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3.严禁擅自在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张贴、涂写及刻画,或用锤子等各类物品刻划、撞击或敲打;

4.严禁随意采摘毁坏树木、花草,果实;

5.严禁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乱设摊点;

6.严禁损坏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及共用的家具、装饰品等;

7.严禁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在公共楼道内吸烟;

8.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种植蔬菜、水果或其他与周边绿化不统一的植物等;

9.饲养宠物应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卫生及安全工作;

10.破坏、损毁涉及本物业公共区域安全警示的设施、标志。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本物业范围内经营的网点,须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齐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于店铺内显眼位置;

第五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铺使用人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第五十二条商铺若需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并须将商铺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五十三条产生排烟、排污的,须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设置油烟及污水排放系统。

造成下水道堵塞等问题的,商铺业主、使用人及租户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五十四条不得在商铺以外公共部位占道经营,不得设置其他宣传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商铺业主、使用人及租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

第五十六条商铺使用期间,噪音不得影响小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休息。

第五十七条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劝阻、制止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可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使以下权利和职责: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车辆管理、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制定停车方案,设置临时停车位,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

3.以告知、规劝、公示、司法途径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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