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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二:

李**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记名股票。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加盖公司股权证明专用章后生效。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表决程序

1、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签署公司文件。

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监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本行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

本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条本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本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本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公司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至(四)项规定清算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条本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传真方式进行;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的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传真接收当日为送达日;

本公司通知以电话通知的,自接受电话之时为送达日;

本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算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因个人缘故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将以当地报刊作为本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等事项导致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数或结构发生变化需修改章程时,本公司依此对章程中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按本章程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发起人签字:

年月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昌县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于年月日在新昌县会议室召开。

应到会发起人**人,实际到会发起人**人,持有***万股,占总股数100%。

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选举潘XX、沈XX、张XX、胡XX、何XX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董事任期三年。

四、选举冯XX、何XX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连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XXXX,本公司监事会成员为冯XX、何XX、傅XX3人;

监事任期三年。

五、会议一致同意设立新昌县XXXX股份有限公司,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

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100%

         不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0%

         弃权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0%

会议主持人:

董事(签字):

年月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XXXXXXXX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参加,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

1、选举XXX为本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聘任XXX为公司经理。

XXXX公司董事会

X年X月X日

全体董事签名:

潘XX:

沈XX:

胡XX:

何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X年X月X日在XXXXXXXX召开了监事会会议,全体监事参加,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

选举XXX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任期三年。

XXXX公司监事会

全体监事签名:

张三:

签字处

李四:

王五:

XX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XX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XXXXXX召开了会议,全体职工代表参加,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

选举XXX、XXX为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全体职工代表签名:

X年X月X日

(股改适用)

新昌县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时间:

XX年X月X日

二、会议地点:

公司办公室

三、到会股东情况及弃权情况:

1、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应到股东X人,实到X人,代表100%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昌县XX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股东弃权情况:

无;

四、会议主持情况:

会议由执行董事XXXXX召集、主持。

五、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就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提交股东会议讨论,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1、同意以20XX年X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暂定为新昌县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同意变更设立后的股份公司继承原有限公司的一切债权和债务。

自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基准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产生的收益与亏损由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享有或承担,如果期间公司发生亏损,由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以现金补足亏损部分,期间公司产生盈利由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享有。

3、同意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全部资产,由设立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全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书,由设立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4、同意聘请XXX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司股份改制的审计机构。

5、同意聘请XXXX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司股份改制的评估机构。

6、同意重新制定股份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见附页

(以下无正文)

附页: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新昌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签字或盖章页)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XX年X月X日

新昌XX有限公司

会议应到股东X人,实到X人,代表100%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昌XX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执行董事XXX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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