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合同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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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以下统称合同)等法律文书。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省市人民政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三)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承诺。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根据部门职责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合同,由局主要领导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配合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订立合同。
法规和行政审批科负责我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合同草案合法性审查的重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订立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合同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对合同作出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合同文本再次送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
承办部门结合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修改稿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提交会议审议,承办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合同进行完善,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条
单项业务性合同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代表我局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全局性综合类合同经所有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局分管领导代表我局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全证据,拟定纠纷解决方案。
合同纠纷处理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主张权益。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合同期限、执行进度、各方履约情况、风险评估等事宜。
承办部门履行付款程序时,将合同一并归入会计档案。
法规和行政审批科负责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