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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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

【可填写: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

【本项为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四)由  【可填写: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设立监事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

【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

【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力: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

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除

(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设有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

【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未设立监事会的不写本款】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

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业务范围中不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可不写本款】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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