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537304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4.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津口岸物流发展与海关监管模式文档格式.docx

经过2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天津开发区已建成目前中国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综合效益最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主要经济指标连续7年位居国家级开发区首位。

天津港保税区是我国北方规模最大的保税区。

截至目前,97个国家、地区、全国27个省市区和47个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兴办了4000多家企业。

其中,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有42家在保税区落户。

保税区已经形成了以保税为特色,临港为依托的口岸物流的基本框架。

2004年12月31日,国家批准天津市区港联动、建设保税物流园区试点,进一步扩展和提升了天津港和保税区的功能优势。

2.区位优势。

天津港是环渤海区域与北京、华北和西北等内陆地区距离最短的港口,也是亚欧大陆桥的东端起点之一,背靠三北,面向东亚,经济腹地广阔,包括天津、北京两大直辖市和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等八省区及河南、山东二省的部分地区,总面积达45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46.9%,腹地人口超过二亿,即使在全世界港口中,像天津港具有如此广阔腹地的港口也不多见。

处在这样的地理位置上,天津口岸物流从港口向内地深度延伸,通过国道网和国家铁路干线网,沟通了天津港与北京、天津及华北、西北地区各主要城市,构成了天津港四通八达的内陆集疏运网络系统。

3.发展优势。

首先,我国宏观区域经济在初步实现珠三角和长三角振兴后,正向北方推进,环渤海区域已经成为公认的经济崛起第三极。

滨海新区处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是联系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一个重要枢纽,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通道,战略地位重要,综合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巨大。

而天津正处于环渤海的中心地带。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该区将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物流设施建设,培育物流市场,发展物流企业,努力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一个国际物流中心。

其次,天津港腹地和周边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三大产业发达、外向型经济活跃、信息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之一。

首都北京日新月异的繁荣发展,西部地区波澜壮阔的大开发热潮,都为天津口岸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强劲的推动力。

当我们进一步展开视野,以天津为中心画一个半径为1000公里的圆,所涵盖区域包括中国东北和华北、日本、韩国、俄罗斯的远东部分,都属于当今世界经济最活跃的前沿。

第三,未来5年,天津港将实施超前建设,不断扩大规模,提升等级,完善功能,推动开放,到2010年,航道等级将达到30万吨级、陆域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拥有全国最大保税港区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将成为规模化、国际化、现代化的世界一流大港。

4.政策优势。

一方面,改革开放是加快滨海新区发展的强大动力。

随着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滨海新区将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改革开放促开发建设,使滨海新区成为引领创新潮流、充满发展活力的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同世界经济接轨,与跨国公司共进,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营销中心。

另一方面,天津市政府高度重视天津港的建设和发展,已将天津口岸列为核心战略资源,将给予各种政策支持。

例如,在海域使用政策上,提出海域使用金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部返还给天津港集团。

在财税政策方面,把目前港口享受的政策从时间上延长5年,享受政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2,天津海关 

现行物流监管模式 

多年来,天津海关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口岸物流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把关与服务相平衡,严密与高效相统一的便捷通关监管模式。

———在改善通关环境方面,天津海关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从2004年开始,天津海关对外承诺保证每票货物从海关接受申报起7个工作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同时实行自然延时和24小时预约通关的全天候通关办制度。

二是制定并实施了网上付税,无纸通关,提前报关,快速转关,登记验放、集中审征,银行或报关行担保、先放后税,预审价,预归类,预化验,留样化验和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等11项便捷通关措施。

三是在关区范围内推行“一点通全关区,不用跑第二处;

一个窗口全可办,不用找其他部门;

一次性告知,不会退第二次;

一次性全解决,不用跑第二趟”的“四个一便民工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四是通过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计算机技术,准确选择查验重点,合理调整查验率,提高查获率。

同时实施24小时预约查验、到厂查验、非侵入式查验等多种查验方式。

五是大胆改革现行海关转关监管流程,积极推动京津空港及华北、西北主要省会城市口岸直通,海铁联运、海陆中转联运、航空地面汽车航班、管道转关、沿海内支线中转等多种新型的转关模式均得到了健康发展。

2005年12月,天津海关进口申报当日放行率71.99%,比11月提高0.22个百分点,7个工作小时放行率88.04%,比11月提高1.14个百分点;

出口申报当日放行率86.19%,7小时放行率98.94%。

———在支持保税物流发展方面,天津海关一是大力支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在天津地区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保税物流网络和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

二是2005年区港联动得到国家批准开始运作,既为保税区增添了港口功能,又为港口拓展了保税功能,为国内出口商品在保税物流园区集结和处理提供国际物流服务体系。

生产性跨国公司、国际大型零售企业和专业化的国际采购公司,可以利用区港联动政策在保税物流园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利用保税物流园区将国内商品进行整合,进而输往世界各地。

企业利用保税物流园区开拓海外市场,整合出口渠道,及时办结出口手续,并根据国际市场生产和销售需求对货物进行处理,实现及时配送。

三是大力推广全新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通过实行电子账册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全部实行网上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实行联网管理、免设台账、简化审批手续等便捷措施。

对于资信度高、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海关甚至还可以为其“量身定做”便捷监管方式,以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和最高的效率。

———为实现海关管理的综合治理,一是将大力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网上通关。

天津电子口岸已初步建成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物流于一身,拥有13个功能子系统、40多个应用项目、7200余家企业用户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作业用和信息共享的口岸公共信息平台。

客户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异地报关、转关申报等相关手续,享受到“信息一条龙、电子一站式”的高品质、全功能的口岸服务。

二是将积极参与“大通关”建设。

2005年天津海关海运通关现场全部进驻“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

该中心具有国际贸易、政府服务、市场运营、信息集散、社会监督和人才交流6大功能,中心通过政府联合办公和企业聚集经营,提供“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一站式”、“一条龙”通关业务审批及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目前进驻政府部门14家,共设政府服务窗口270余个。

三是始终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

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积极开展关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维护天津口岸公平有序的进出口环境。

四是改进服务,充分保障企业合法利益,及时解决企业难题急事。

天津海关为此在通关现场设立通关应急中心,负责及时听取、答复、协调进出口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急事。

3,天津口岸 

物流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 

针对天津口岸物流的特点,天津海关将以“发挥优势、提高竞争力、拓展辐射”为目标,继续支持滨海新区、天津保税港区和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三项建设,不断深化口岸通关、保税区域和加工贸易三项监管制度改革,有效促进港口、保税和临港产业三类口岸物流,不断推动海关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天津口岸物流的全新发展。

(一)继续支持滨海新区、天津保税港区和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三项建设。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实现天津口岸物流全新发展的巨大动力。

天津海关以创业、创新、创优的精神,一是通过促进滨海新区的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动滨海新区产业物流高速增长。

二是通过促进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搞好新区物流设施建设,培育物流市场,发展物流企业,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新区,并建设集散、中转、存储和加工配送中心,形成多层次、开放型、社会化的物流配送系统,同时积极支持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甚至是第五方物流,促进区域物流市场形成。

三是主动协助新区打好服务牌和中华牌,充分发挥新区在物流方面的区位、口岸、交通优势,使其能为相关腹地以及东北亚地区国家和邻近内陆国家提供数量更大、层次更高的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服务。

———建设天津保税港区是实现天津口岸物流全新发展的重要标志。

天津保税港区除了享受保税物流园区相关政策之外,还被赋予了出口加工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海关对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

天津保税港区的建立,将有利于加快天津作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北方物流中心的建设、将大大促进天津口岸物流,尤其是国际中转物流的发展,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

天津海关将积极争取海关总署对建设天津保税港区的支持,协助天津市早日获得国家批准。

———打造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是实现天津口岸物流全新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滨海新区建设现代化制造业、研发转化基地和打造北方国际物流中心的必然要求。

海关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天津港“十大工程”建设,按照促进与周边地区紧密联系的交通体系的需要设置监管站点、调整监管布局,支持将新建的海铁换装中心工程建设,使天津港具备快速、便捷的海铁联运通道,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对“三北”及中西亚地区的辐射力。

(二)不断深化进出口物流、保税物流和加工贸易物流三项监管模式改革。

———在口岸通关监管改革方面:

天津海关在目前通关改革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大通关制度,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的大通关制度要求,在新的电子口岸领导体制下,继续做好组织、协调、沟通等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口岸通关、物流、商务管理的信息化,加快实现大通关主要业务流程在电子口岸的全程贯通,扎实推进天津电子口岸建设。

以进驻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为契机,发挥海关在建立大通关制度中的龙头和表率作用。

同时要以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电子通关。

———在保税区域监管改革方面:

天津海关的主要任务是在2006年内争取东疆保税港区和两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得到国家批准,并以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海关对保税区域监管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上实施统一的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

除此之外,天津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在保税物流方面探索试点“区区联动”。

将根据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在保税状态下更便利地结转和协调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和海关信息化管理,探索试点区区(包括保税港、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等)联动的海关监管新模式,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疏通保税货物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间网络监管下的合理流转渠道,建立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保税流(结)转相适应的区区联动管理系统,构建区域(场所)间的通关一体化机制,实现区域(场所)间的整体联动,达到优势互补,提高区域的竞争力,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和促进进出口物流的发展。

———在加工贸易物流监管方面:

重点要着眼于适应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和新一轮国际产业全球范围转移的新形势,针对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和中国以“世界制造基地”的地位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举足轻重影响的新趋势,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形成一套能满足即时生产、零库存、网上订货、小批量、多批次、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等新型生产经营方式的加工贸易监管新制度和全新的管理手段。

此外,要利用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切实解决加工贸易“境外一日游”问题。

(三)有效促进港口、保税和临港产业三类口岸物流全新发展。

———海关促进港口物流发展,关键是支持港口建设,要实现口岸物流的全面发展,必须促进港口功能的转变。

天津海关将在海关总署领导下,一是探索改进海关物流监管模式,促使港口抛弃以往单一的运输中转节点的定位,转而向集运输、工贸、金融、信息和多式联运为一体的综合物流中心的方向发展。

二是深入开展海关管理区域一体化改革,使港口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从而提升港口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动力地位,促使港口实现向区域经济中心的转变。

目前,天津海关已经经总署批准率先开展津京环渤海区域通关改革试点。

2005年底天津海关会同天津市口岸办、天津港集团负责人走访郑州海关、西安海关和太原海关等9个内陆海关,签订区域通关合作备忘录,举办天津口岸便捷通关政策宣传会;

积极邀请内陆海关派驻关员进驻天津海关办理业务,并免费提供派驻人员在津工作期间的吃、住等后勤保障工作,目前已经有8个内陆海关派驻人员顺利进驻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并开展工作,来自内地的货主可以到对应的窗口,用家乡话与家乡海关关员交流沟通、办理手续。

———促进保税物流全新发展的核心是整合现有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功能,使其都基本能享受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政策便利。

一是促进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为国外大宗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分拨、分销提供国际物流服务体系,面向国内外广大市场开展分拨、分销活动。

通过以保税物流园区为节点的物流监管,推进滨海新区以保税为特色的特殊物流服务体系的形成,发挥其对滨海新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强化产业融合、实现产业聚集所具有的重要促进作用。

二是深化区港联动试点,天津海关将应用区域化、网络化、电子化监管技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即该区域除了享受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外,国内货物进入保税园区视同出口,享受入区退税政策,货物出区内销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征税并办理手续,保税物流园区内货物允许自由流通,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简化相关手续,加快物流速度,切实保证区港联动真正发挥“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区的功能,把港口现代化港航设施和保税区政策功能有效融为一体,使保税物流园区具备“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区政策功能,实现保税区向国际通常意义的自由贸易区转型迈出实质性步伐,以进一步增强保税区、港口和港口城市在全球范围内聚集优势、配置资源的能力,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创造条件。

———临港产业物流主要通过促进港口附近的物流增值服务企业、中介及配套服务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及临港加工贸易企业来促进发展。

天津海关将主动与口岸各有关部门联系配合,通过深化大通关制度建设,为港口的货主或货主企业提供各种综合性、个性化物流监管服务,为港口的物流系统运作提供各种相关配套服务,以保证港口物流系统运作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改善对航道设施、泊位库场生产设施以及集疏运设施等港口物流基础设施系统的海关监管,保证并方便港口物流系统的合法正常运作。

一方面通过建立关港信息平台,建立范围更广、功能更强的物流信息系统,实现海关与港口之间物流信息传递与共享功能,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支持和保障港口物流系统的合法、便捷运作。

主动适应和服务口岸物流发展,是海关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天津海关将以本届“口岸物流与海关通关改革论坛”的召开为契机,认真学习其他口岸物流发展和海关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结合天津口岸实际继续深化各项改革,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扎实推进天津口岸和相关区域的海关合作,为广大进出口商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和良好的贸易环境,为口岸物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

来源:

国质检通[2004]506号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期:

04-11-24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通关业务司。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其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 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室、储藏室、报检室、值班室等。

  第六条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实施检验、检疫、鉴定、医学留验、预防接种、检疫处理的实验室、化验室、留验隔离室、预防接种室、截留物品室、药品器械存储室、本底媒介存放室、检疫犬圈养室及驯养场地等。

  第七条 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申报、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 检疫处理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热处理、熏蒸、消毒、销毁等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负责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定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1、2、3、4)。

  第二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

  第十四条 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货物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旅客流量。

  第十五条 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口岸并须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须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加以核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0人的,以10人核算。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加以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1、2、3、4.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

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

同时将预验收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验收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货物监管点、专用码头、临时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圃)的设立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1年。

  附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海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