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总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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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总协议
福费廷总协议
,地址:
与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92号增1号华侨大厦五层(以下则根据交易地位互称为“卖出银行”和“买入银行”),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福费廷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其条款及条件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福费廷交易。
1.福费廷交易
1.1在该总协议下,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在本协议中称为“债务人”。
1.2双方进行单笔福费廷交易时需签署福费廷报价函(见本协议之附件1)。
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每一份报价函,每一份报价函和总协议应视同一个整体予以理解和解释。
如果总协议与报价函条款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报价函的规定为准,除非双方书面明示同意以总协议为准。
2.福费廷交易流程
2.1对于总协议下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买入银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2如买入银行同意买入某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买入银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入银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2.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买入银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后2个工作日(定义参见下文)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买入银行的付款条件为:
(1)买入银行已收到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有关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
(2)报价函及总协议下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已履行;
(3)卖出银行将相关债权下的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入银行;
(4)卖出银行已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3.福费廷交易条件
在本总协议下,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同意每笔福费廷交易应遵守下列条款:
3.1债务人已对福费廷交易标的的债权工具或应收账款做出承兑或保证付款。
3.2买入银行没有对债权项下已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义务。
3.3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其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3.4债权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买入银行是可接受的。
3.5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及债权所涉国家或地区对于买入银行是可接受的。
4.贴现条款
报价函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4.1“贴现利率”指买入银行执行的融资利率。
4.2“贴现期”即融资天数,指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付款日至相关债权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如有),一年以360天计算。
4.3“LIBOR”指伦敦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利率,其取值为福费廷交易的计息日前两个工作日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BankersAssociation)在伦敦时间上午11:
00公布的相关货币和期限的利率,可通过路透社或彭博相关页面查询。
4.4在总协议下,“工作日”是指卖出银行及买入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周六和周日除外)。
如果相关交易的支付货币与前述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不同,则“工作日”也应包括支付货币所在地金融中心的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
5.单据要求
根据本协议第2.3条,卖出银行应向买入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以下简称“单据”):
(1)经卖出银行证实的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的真实有效复印件;
(2)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债务人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卖出银行的承兑电报的真实有效复印件,承兑电报确认债务人接受单据及付款到期日、并保证在到期日向卖出银行付款;
(3)卖出银行签发给买入银行的《债权转让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2),声明将债权下全部收款权益转让给买入银行。
如本协议双方认为附件2的债权转让书不能实现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则双方应另行订立一份新的债权转让书,以完成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
(4)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卖出银行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有效复印件(格式见本协议附件3);
(5)买入银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据或文件。
6.双方的声明、保证及责任
6.1卖出银行及买入银行相互声明并保证:
(1)双方有权签订、执行总协议及报价函,并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以履行总协议及报价函下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均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在总协议及报价函中的责任义务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根据相关条款和条件可执行的义务。
6.2卖出银行进一步声明并保证:
(1)卖方拥有的未到期债权是合法的,且此债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留置、限制、抵销、反索偿、股权或优先求偿权所干涉。
(2)卖方的债权真实有效、不可抗辩并且可自由转让。
(3)卖出银行不会采取影响债权有效性或影响债务人发出的承兑有效性的行动。
(4)如果在到期日债务人将债权项下的相关款项仍支付给卖出银行而未支付给买入银行,卖出银行保证将收到的全部款项立即支付给买入银行。
(5)如果在到期日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卖出银行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
(6)如债务人违约,卖出银行将根据买入银行的要求为其提供一切合理的帮助,并在由买入银行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帮助追偿欠款。
(7)根据本协议第2.3条关于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的规定,卖出银行不得在未经买入银行事前同意的情况下,认同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或放弃行使卖出银行在相关交易或单据下应有的权利或救济。
(8)在进行福费廷交易期间,未经买入银行事前书面同意,卖出银行不得同意:
(a)债务人对任何本金或利息的付款、偿付日期进行延展;
(b)债务人减少本金的支付或偿付金额。
6.3买入银行进一步声明并保证:
(1)买入银行买入债权是完全基于其自身的决定。
(2)福费廷交易下买入银行对卖出银行无追索权。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买入银行未能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则卖出银行应根据买入银行的要求回购债权,立即将款项支付买入银行,并承担买入银行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a卖出银行违反了本协议下的声明、保证、义务或其他条款和条件,或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其职责。
b国际信用证项下业务卖出银行未能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卖出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
c因法院颁发支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无论是最终的或是暂时性的命令,导致买入银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d卖出银行或相关客户欺诈、违约出售给买入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买入银行保留为完成一笔福费廷交易而向卖出银行要求提供报价函中列明的其他单据的权利。
6.4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保证和声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且视为双方在每份报价函中重复适用。
7.付款
双方在福费廷交易中的所有付款应按照报价函及总协议的相关规定,以立即可使用的、可自由划转的资金支付给对方,所支付款项不能有任何抵消或反诉、以及因税费产生的任何抵扣或预提。
如因税费而产生了任何扣减或预提,支付方应将该费用支付给对方,以保证对方收到其应该收到的金额。
所有付款应支付到报价函所列明的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对方账户。
8.其他
8.1所有对于本总协议进行的修改,除非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如有修改,则该修改应视为总协议的一部分。
8.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后30天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9.转让
协议双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10.通知
当有关本协议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联系采用以下方式传递时,即视为已按照双方书面约定的地址送达对方:
通过人工递送,或通过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11.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间解除本协议,但应在解除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该协议的解除将不影响解除日前双方已达成的福费廷交易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银行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福费廷总协议之附件1:
福费廷报价函
日期:
致:
(卖出银行名称)
福费廷报价函(以信用证业务为例)
根据双方(签订日期)签署的福费廷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我们确认该总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在本报价函中具有相同含义。
在此,我方特向你行发出要约,拟在收到相关合格单据后无追索权地买入以下业务:
买入银行业务编号:
卖出银行业务编号:
1.交易明细:
信用证开证行全称:
承兑行(如有):
信用证编号:
进口商/信用证申请人:
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基础交易:
信用证期限:
汇票/发票金额:
承兑金额及币种:
到期日:
2.买入条件:
买入价格:
(LIBOR+%P.A.或固定利率)
(LIBOR的取值以贴现日前两个工作日由伦敦银行家协会在伦敦时间上午11:
00公布的相关货币和期限的利率)
贴现方式:
直接贴现法
贴现利息:
本金x贴现利率x贴现期间/360
结息方式:
融资时预收()到期利随本清()其他:
()
手续费:
(如有)
贴现期:
从(买入行付款日)到(开证行承兑付款到期日)加x个工作日宽限期:
银行费用(如有):
开证行/偿付行或其他银行费用,由卖出行承担
承诺费(如有):
3.单据:
(1)经证实的信用证及全部修改电之复印件(加盖CertifiedTrueCopy章并签字)
(2)经证实的开证行发出的承兑电之复印件(加盖CertifiedTrueCopy章并签字)
(3)经证实的卖出银行发给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复印件(加盖CertifiedTrueCopy章并签字)
(4)卖出银行发给买入银行的债权转让书原件
(5)根据买入银行的要求,卖出银行将立即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等贸易单据
4.单据交付
卖出银行需在(日期)前将上述单据交付买入银行。
5.特殊条件(如有)
我方将在收到上述列明的符合条件的单据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你方支付扣除贴现利息及全部费用的款项。
我方账号:
(列明账号、开户银行及付款路径)。
请在____年月日前正式签署并回传该报价函,以确认你方接受我方要约。
如我方在____年月日前未收到你方的书面确认,则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我方将不再受其条款约束。
买入银行名称:
有权签字人:
确认书
我方,(卖出银行名称),特此确认接受你方提出的上述福费廷交易条件。
卖出银行名称:
有权签字人:
日期:
福费廷总协议之附件2:
LetterofAssignment(英文版,以信用证业务为例)
Date:
To:
(thePurchaserBank)
LetterofAssignment
Re:
Our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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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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