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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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参加验收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负责人应对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参与验收人员应对本人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阶段验收应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

验收过程中,参与工程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形成验收监督意见;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及时出具验收意见或形成验收文件;

第九条市政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验收工作的协调管理,协调解决验收有关问题。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质量过程控制和验收结论的可追溯。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

验收过程中,发现在上一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AA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11/T311.1)等标准。

第二章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检测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应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组织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平行检验。

分部工程形成验收结论时,应有支撑验收结论的平行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组织验收时,应及时留存影像资料,保证验收的真实性;

验收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时,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一个分部工程分为多个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组织有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人员等参加的单位工程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和勘察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应参加。

单位工程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

复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预验收文件。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不影响试运行安全的缓验工程和不影响试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工程,建设单位已向相关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已完成,预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完毕,预验收合格;

(四)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自检报告》、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提交建设单位;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建单位工程验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验收小组。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单位工程验收方案,内容应包括:

验收范围,缓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重要分部工程及主要使用功能抽样检查、检测项目和数量,需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和数量,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时,对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验收方案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项目,可将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撑单位工程验收结论的验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及程序:

(一)建设单位核对验收组主要成员,核查主要成员资格。

(二)建设单位明确验收范围、验收依据、人员分工、验收流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验收检查: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具体检查和检测项目、数量按照验收方案执行。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核查分部工程抽检资料。

(五)汇总小组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的应签署验收记录。

(六)参加验收的运营单位代表应形成单独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缓验工程的验收应在按照本线试运营初期发车间隔试运行前完成。

缓建、缓验工程验收按照本办法相关验收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一个单位工程分为多个子单位工程时,子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验收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影响试运行的相关设备系统联合调试已完成;

(四)已采取的消防措施满足试运行期间消防要求;

(五)防雷接地工程采取的措施满足试运行安全要求;

(六)外电供应满足试运行用电需求,相关资料齐全;

(七)其他相关专业满足试运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代表应参加。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建项目工程验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验收小组。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主要包括:

验收范围,缓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影响试运行主要功能的复测项目和数量,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三)建设单位介绍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和试运行条件准备情况。

1、审查单位工程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复查情况;

2、审核单位工程验收资料;

3、审查相关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

4、审查影响试运行安全的专业验收情况;

5、核查试运行条件。

试运行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形成并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第五章试运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可委托相关试运营单位或自行开展试运行工作,接受委托的试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试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其中按照本线试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三十三条试运行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各系统运转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测试及考核;

(二)有关部门要求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试运行单位应记录试运行期间设备、设施发生的故障和问题,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可暂停试运行。

第三十五条试运行完成后,试运行单位应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反馈。

试运行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试运行基本情况、运行指标完成情况、系统设备设计功能实现情况、车辆和设备系统故障统计情况、影响运行事件描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试运行完成后,市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试运行等单位进行试运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试运行的考核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及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验收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有相应整改报告及复查结论。

(二)缓验项目已全部验收合格。

缓建项目已获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四)经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等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验收小组。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邀请负责规划核验和专业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

验收范围(含缓建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核查验收委员会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成员资格。

(二)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情况、试运行情况及专项验收情况。

(三)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

1、审阅基建文件、规划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等资料;

2、查验缓验项目验收记录;

审阅试运行总结报告及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实地核查试运营基本条件。

(四)验收委员会研讨形成验收意见,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签署城市轨道交通交付试运营文件。

第四十三条保修期内,试运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运营单位应当列出清单,提交建设管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期限,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AA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AA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AA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动态监管计分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自检的;

(三)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预验收的;

(四)监理单位在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的;

(五)监理单位在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预验收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

(七)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建设管理单位是指由城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委托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城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的建设管理单位。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业工程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缓验工程是指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尚未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该工程应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

缓建工程是指在竣工验收时,尚未完成的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该工程应不影响试运营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AA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AA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4〕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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