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国际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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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局务会议之纪录、资料搜集、整理及保管事项。

  九关于局务会议:

“局长综合指示事项”执行情形之追踪处理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5条 

    

  第7条 

  业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业务规则、办法及其实施要点之拟订、执行及建议事项。

  二国际电信营业作业之规划、处理、改进及发展事项。

  三北部国际电信营业及业务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四国际电信资费之研议、陈报及执行事项。

  五国际电报交换业务、数据通信及各项特别业务之营业预测与市场调查事项。

  六长期、中期、年度计划之会核,业务量、营业收入目标之预估、追踪事项。

  七国际特别业务及新兴业务之协调、开放、推广事项。

  八北部国际电报交换业务新装、异动申请之处理,各项用户纪录资料之登记、保管、更新及申告、违章案件之处理及用户值机人员训练之实施事项。

  九北部营业窗口国际电报、国际电话、租用电路等各项业务之处理及营业处之管理、监督事项。

  一○国际业务营业处理手续之研拟、陈报及实施事项。

  一一北部营业收之进帐、催费、停、复通信、查询处理、欠费追收、呆帐及营业量、营业收入之统计、分析、陈报事项。

  一二国际间通信帐务之核算、摊分事项。

  一三国际电信业务资料之搜集、翻译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业务事项。

  第8条 

  营运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南部长短期工作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南部国际通信设备之引进、开发、设计及工程预、决算之拟编事项。

  三南部国际通信器材规范、程式之研拟事项。

  四南部国际通信设备之施工、维护、验收、检验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南部国际通信设备年度用料预算之拟编事项。

  六南部机、线工程发包作业管理、督导、考核及执行等事项。

  七南部通信设备财产增、减登记、保管事项。

  八南部机线工作人员之管理、考核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九南部工程车辆之管理及有关事项。

  一○南部国际电信营业、通信及业务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一一南部国际电报交换业务新装、异动申请之处理,各项用户纪录资料之登记、保管、更新及申告、违章案件之处理及用户值机人员训练之实施事项。

  一二南部营业窗口国际电报、国际电话、租用电路等各项业务之处理及营业处之管理、监督事项。

  一三南部营业收入之进帐、催费、停、复通信、查询处理、欠费追收、呆帐及营业量、营业收入之统计、分析、陈报事项。

  一四南部与北部相关国际电信工务及业务之协调与会办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南部营运事项。

  第9条 

  通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通信网路整体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二国际通信电路调度及管理事项。

  三本局与国外电信机构间租用国际通信卫星及海缆电路之协洽、安排、租约研拟及帐务处理事项。

  四国际传输电路支援计划及支援合约研拟、支援作业协调及支援帐务处理事项。

  五国际通信网路运用管理设备之建设工程管理、验收、维护等规划、实施事项。

  六国际通信网路动态监控、网路异常应变措施及局情资料管理事项。

  七国际通信品质管理、电路负荷查测分析、服务观察统计及讯务预测设计事项。

  八国际电信通信作业之规划、处理、改进及发展事项。

  九北部国际电信通信工作人员之管理、考核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一○国际电信通信部门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工程预、决算之拟编、控制事项。

  一一国际通信网路维运管理设备之财产增、减登记及保管事项。

  一二人工制国际电话交换、英语查号及国际通信业务查询服务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一三国际受付电话之帐务资料交换事项。

  一四有关国际新兴业务之开发推广及通信作业方式之配合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国际语音及非语音通信讯务管理事项。

  第10条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业务需求预测、调查之会核事项。

  二建设基本计划之规划、报核事项。

  三电信传输、交换系统选用之研议、报核事项。

  四电信机线及其附属设备扩充建设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

  五引用新设备之研议、报核及科技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动事项。

  六机线设备扩充建设所需土地、机房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

  七机房用地及设计之会勘、会核事项。

  八长期、中期发展计划及年度经营方针、事业计划之汇报事项。

  九年度建设计划预算之汇报事项。

  一○年度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报告之汇报事项。

  一一建设计划用料采购之会核事项。

  一二建设计划及其预算变更调度之会核及陈报事项。

  一三建设计划之经济分析比较、综合评估及报核事项。

  一四建设计划执行进度之追踪、考核、成果检讨及编报事项。

  一五上级机关列管建设计划、目标管理及经建计划执行绩效之检讨、编报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11条 

  供应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材料预算及供应计划之编拟及执行事项。

  二材料之采购及有关事项。

  三材料之请购、收发、调度、仓储、运输及存量控制等之规划、执行及有关事项。

  四材料之分类编号及有关事项。

  五呆废材料之处理事项。

  六电信材料运输及工务、业务用车辆之采购与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材料供应事项。

  第12条 

  国际合作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国电信经营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及国外有关函件之处理事项。

  二国外电信机构合作、外宾接待、国际会议之安排、处理及参与事项。

  三各国电信机构之技术交换及访问事项。

  四办理海底电缆长期使用权业务及买卖合约与帐务之处理事项。

  五与国外电信机构订定有关促进国际合作之合约及协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促进国际合作事项。

  第13条 

  劳工安全卫生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拟订意外事故(包括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事项。

  二规划、督导各部门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三规划、督导检点与检查,并记录于安全卫生日志事项。

  四指导、监督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事项。

  五规划及推行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事项。

  六协办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事项。

  七督导意外事故(包括职业灾害)之调查、处理及统计事务事项。

  八编拟有关劳工安全卫生预算及动用事项。

  九提供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事项。

  一○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第14条 

  总务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印信之典守、文书之收发、缮校及处理事项。

  二文档之建立、保管、处理及公文稽催事项。

  三办公用品、其他设备、公务车辆之采购、登记、核发、调度、管理事项。

  四总务预算之编拟、分配及会核事项。

  五总务人员之管理、考核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六办公场所之调度、规划、管理及安全防护之会办事项。

  七司机、工友、雇工之调度、管理、训练、考核及雇用之会核事项。

  八防护团之组训、督导及训练费用之会核事项。

  九房屋之整修、维护、管理事项。

  一○房地产之购置、拨用、征收、验收及产权登记事项。

  一一房地产籍资料之整理、登记、保管及产权等之管理、维护事项。

  一二房地产业之免税、租赁、借用、交换、变更使用、保险、变卖、报废、员工住屋贷款及宿舍处理之核转事项。

  一三道路及房屋营建工程之设计、核办及监工事项。

  一四道路及房屋之整修、维护事项。

  一五年度购置土地及房屋修缮费预算之编拟事项。

  一六现金、票据、证券等之出纳、保管、移转及有关财物之稽核、调拨、处理及督导改进事项。

  一七现金预算之编报事项。

  一八预、决算之会核事项。

  一九预算外垫付款项之核签事项。

  二○增进电信良好关系之研办事项。

  二一舆论批评、建议之搜集、分析、处理事项。

  二二电信政策之阐扬、报导事项。

  二三中外来宾访问、考察、参观人员接待事项。

  二四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经办事项。

  第15条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研拟审核、编报事项。

  二人力规划、人才储备及其运用事项。

  三人员任免、迁调、升资、退休、资遣、抚恤事项。

  四薪给、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项。

  五考成、奖惩、表彰事项。

  六人员训练、进修事项。

  七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及资历证明之核发事项。

  八参加公保、劳保事项。

  九有关福利、互助、体育、康乐之规划、辅导事项。

  一○兵役缓召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6条 

  会计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决算及分期实施计划之核议、调整、编报事项。

  二各项会计财务报表之审核、分析及编报事项。

  三营业收支预算执行之会核、凭证之编制及有关帐务之处理事项。

  四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会核、凭证之编制及有关帐务之处理事项。

  五员工薪资给与及借款、代扣款项之核算与各项税款之扣缴申报事项。

  六库存现金、流动金、票券、银行存款及产权凭证等之检查与悬记帐款之查催、清理事项。

  七会计制度之研究建议及主计法令规章之登记、整理事项。

  八所属会计人员之管理及人事资料之登记、编报事项。

  九各项会计凭证、单据、报表及帐册之整理、装订、保管事项。

  一○电信器材及财产管理之会核、研议、办理事项。

  一一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审理、编报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17条 

  本局各处、室分科分组职掌,于主管职务说明书订定之。

  第18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两层。

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

各处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

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各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

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职权。

  第19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20条 

  本局各处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为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

  第21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错误或显然越权者依法负责,但无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处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直接主管及主管科科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书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员负责。

其关系重大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职掌之规定,分别依法负其责任。

  第22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

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23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

授权事项之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第24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25条 

  各级人员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26条 

  本局为商讨重要局务,由局长按期或临时召集局务会议讨论之。

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

专案研究或普通事务,得由局长指派召集人或由有关主办处室主管召集会议研商之,商决事项签请局长核定后施行。

  第27条 

  各项会议,均应作成纪录,签报局长后,编号分发有关单位办理或参考。

  第28条 

  本局奉派参加局外会议人员,应于事毕将会议经过摘要缮具报告,陈局长核阅后,归档备查。

  第29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电信机构文档作业要点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0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业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1条 

  本局财物管理,依“国营事业营运资金预算执行与控制要点”、“电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电信总务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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