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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效力

附件

产量分成合同

本合同由PERUSAHAANPERTAMBANGANMINYAKDANGASBUMINEGARA,一家依据No.8/1971号法律成立的国家公司,以下称“PERTAMIN”A,作为一方,与XXX,一家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以下称“承包商”,作为另一方,于1997年X月XX日订立。

PERTAMINA与承包商在下文中单独被称为“合同一方”,合称为“合同双方”。

证明

鉴于,印度尼西亚法定矿区领土内存在的所有石油和天然气是由国家控制的国家财产;

鉴于,XXX对附件A和附件B-地图中描述的区域的石油和天然气拥有排他性的开采权,附件A和附件B附于本合同之后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该区域在下文中称为“合同区”;

鉴于,XXX希望促进合同区的开发,承包商希望帮助XXX加速合同区潜在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鉴于,承包商拥有进行下文所描述的石油作业所必需的财力、技术能力和专业技能;

鉴于,依据No.44Prp/1960号法律和No.8/1971号法律,XXX与他方签订以产量分成合同为形式的的合作协议,以进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领域;

因此,基于此处所包含的相互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1.1范围本合同为产量分成合同。

依照此处包含的条款,XXX应当拥有并负责对下文所预期的作业的管理。

承包商就依照本合同条款实施的作业对PERTAMINA负责,并且据此被任命为和构成进行石油作业的唯一一家公司。

承包商应当为该作业提供全部财政和技术支持。

承包商应当承担作业过程中的作业成本风险并因此而享有在合同区开发石油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该成本计入作业成本并按本合同第六部分的规定进行回收。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按照附件C中的会计程序或PERTAMINA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为该作业的融资承担利息费用。

在合同期限内,因从事该作业得到的全部石油产品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部分的规定分割。

1.2定义

在本合同中,No.44Prp/1960号法律的第1条定义词语和术语具有下述含义:

1.2.1关联公司或关联方指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或被本合同一方所控制,或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或被控制本合同一方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控制是指在一家公司或实体至少

50%的所有权,(a)被控制方是一家发行股份的公司时,拥有有表决权的股票;

或(b)被

控制方不是一家公司时,拥有控制权或利益。

1.2.2桶指油的数量或计量单位,等于华氏60度下42加仑。

1.2.3桶当量(BOE)指在每立方英尺的天然气具有1000英热单位的生热价值的情况下,6000标准立方英尺天然气。

1.2.4作业成本预算指工作计划中所有项目的估计成本。

1.2.5历年或年指根据公历,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12个月。

1.2.6合同年指根据公历,从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的连续的12个月,或从本合同生效日周年开始计算的连续的12个月。

1.2.7合同区指称为本合同对象的一块区域,该区域在印尼法定矿区之内并被授予开采权,并在已成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和附件B中进行了描述。

1.2.8原油指天然石油、沥青、石蜡和所有类型的碳氢化合物以及沥青,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在它的自然状态或通过压缩或萃取从天然气中得到的。

1.2.9生效日指依照适用的法律,印尼政府对本合同批准的日期。

1.2.10不可抗力指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可控制的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或不履行本

合同,并且这种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并非由于PERTAMINA和/或承包商的过错或疏忽所引起的,这种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可能影响到继续从事本合同作业的经济性或其他方面。

不可抗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或公敌、航行危险、火灾、敌对、战争(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封

锁、劳工骚乱、罢工、暴动、起义、平民暴乱、限制隔离、流行病、暴风雪、地震或意外事

件。

1.2.11外汇指PERTAMINA、印尼政府和承包商接受的非印尼的货币。

1.2.12印尼所得税法指现行税法典,包括所有适当的法规。

1.2.13天然气指所有从井里生产的伴生和/或非伴生的气态碳氢化合物,包括湿气、干气和套管头天然气和从湿气萃取液态碳氢化合物后的残余气。

1.2.14作业成本指依照已成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C会计程序所确定的费用支出和因执行石油作业而发生的债务。

1.2.15石油指石油和天然气,在下文中,依照No.44Prp/1960号法律的定义,被称为“原油”和“天然气”。

1.2.16石油作业指本合同认可或计划的所有的勘探、开发、萃取、生产、运输、销售、放弃和修复作业。

1.2.17出口地指在出口终端或其他当事双方同意的地方,通过了最终销售流量计算后的装货臂的法兰盘。

1.2.18工作计划指对在本合同第四部分所规定的合同区执行的石油作业进行的详细说明。

2.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生效日起的30年。

2.2在自生效日起的最初六年结束时,承包商可以向PERTAMINA申请延期4年,对该申请应当合理的予以批准。

2.3如果在自生效日起的最初六年结束时或延期结束时,没有在合同区内发现商业数量的石油,在不损害本合同第十三部分的规定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全部终止。

2.4如果自生效日起的最初六年期间或延期期间,合同区任何部分有油气发现,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操作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PERTAMINA和承包商的判断,该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因此启动合同区该部分的开发。

在不损害本合同第三部分面积返还条款的情况下,承包商同时可以在合同区的其他部分继续进行勘探。

3.1自生效日起的最初三年结束时或结束前,承包商应当返还最初合同区25%的面积。

3.2在合同年的第六年结束时或结束前,承包商应当再返还相当于最初合同区25%的面积。

3.3在合同年的第十年结束时或结束前,承包商应当再返还合同区一部分面积,返还后承包商保留的面积不超过778平方公里,或相当于最初合同区的2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

准。

3.4承包商依照前述条款进行合同区面积返还的义务不适用于合同区内任何已经发现石油的油田的土地表面。

3.5对依照上述第3.1、3.2和3.3条进行了强制面积返还后剩余的合同区,PERTAMINA和承包商应当继续进行合理的勘探工作。

在连续的两年内承包商没有就合同区剩余的任何没有进行勘探工作的部分提交勘探计划的,PERTAMINA有权书面通知承包商要求其选择或提交勘探计划或返还合同区该部分合同面积。

3.6在第二个合同年结束前30天书面通知PERTAMINA,并且在下一个合同年结束前,承包商有权返还合同区的任何部分,且该返还部分应当计入承包商按照第3.1、3.2和3.3条

进行面积返还的合同区部分。

3.7在返还需进行强制面积返还的合同区部分之前,承包商应当向PERTAMINA提出建议。

为返还的目的,承包商和PERTAMINA应当就合同区每一个单独返还部分的形状和大

小进行相互磋商。

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每个部分应当具有足够的大小且方便进行石油作业的形状。

4.1承包商应当在生效日后的六个月内开始石油作业。

4.2自生效日起在合同年的第一个六年内由承包商依照本合同条款进行勘探作业的计划和费用以及自生效日起在合同年的第二个四年内由承包商依照本合同条款进行石油作业的计划和费用在总量上应当不少于下述十个合同年规定的量:

合同年

工作计划

数量

第一年

地震再处理和现场工作

500,000美元

第二年

100公里A区加密地震

200公里的区域地震

1,200,000美元

第三年

钻一口井

2,500,000美元

第四年

地质和地球物理工作

第五年

地震勘测和地质、地球物理工作

2,000,000美元

第六年

3,000,000美元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钻两口井

4,000,000美元

第十年

合计

17,700,000美元(壹仟

承包商应当在合同年的第一个三年内进行石油作业,在此期间,承包商应当花费至少

PERTAMINA同意的情

此举不损害承包商以后的权

超出部分应当从随后的合同

4,200,000美元,这部分费用被称为固定承诺。

如果承包商在任何合同年花费的资金少于应当花费的资金,在况下,应当将差额部分加入下一个合同年应当花费的费用数额,利。

如果承包商在任何合同年花费的资金多于应当花费的资金,年承包商应当花费的资金中扣除。

4.3在每一年开始前至少3个月或在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承包商应当准备并向

PERTAMINA提交,由PERTAMINA批准,在合同区执行石油作业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作业成本预算。

4.4如果PERTAMINA希望修改上述工作计划和作业成本预算的某些重要部分,

PERTAMINA应当在收到工作计划和作业成本预算后30天内通知承包商其修改的原因。

此后,双方应当迅速会面并尽力就PERTAMINA的修改提议达成一致。

无论如何,PERTAMINA没有提议修改的工作计划的任何部分应当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执行。

4.5双方同意,工作计划可能根据现存的情况需要进行改变。

承包商修改工作计划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工作计划的总体目标没有改变,批准的作业成本预算中费用不能提高。

4.6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特殊情况,任何一方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或合理的行动以保护各自利益以及各自雇员,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应当列入作业成本。

4.7PERTAMINA承诺,对提议的工作计划以及作业成本预算应当合理地予以批准。

5.1依照第5.2条的5.2.6和5.2.7。

5.2承包商应当:

5.2.1预付全部必要的资金并购买或租赁按照工作计划需要用外汇购买或租赁的一切材料、设备和供给;

5.2.2提供一切需要支付外汇的技术援助,包括履行工作计划的外国人员;

5.2.3提供履行工作计划所需的其他资金,这些资金需要用外汇来支付,包括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外国第三方的费用;

5.2.4负责准备和执行工作计划,应以熟练的方式和适当的科学手段完成工作计划。

5.2.5

a.在开始工作之初,从事基本的环境评估;

b.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生态系统、导航和渔业,并避免因从事工作计划的作业而对土地、海域或河流以及其他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c.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或返还合同区部分面积后,或废弃任何油田后应立即以PERTAMINA可接受的方式将全部设备和装置搬离合同区,并依照适用的政府规章进行一切必要的场所恢复工作以防止对人身和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

如果PERTAMINA在任何区域或油田被废弃前接管该区域或油田,承包商则免除在该地区上述搬离和恢复义务。

在PERTAMINA接管的情况下,所有为搬离和恢复作业预留的资金都将转给PERTAMINA。

d.将为工作计划中每一口勘探井预计的废弃成本和场地恢复成本列入年度作业成本预算。

承包商为弃井和恢复场地所花费的所有费用按照附件C会计程序的规定都作为作业成本。

e.每个商业发现所必需的开发计划应包括废弃和场地恢复计划及其资金程序。

该计划所需的资金数额将结合为开发计划所作的作业成本预算每年确定一次。

所有这些预计的数额都将依照附件C会计程序列入作业成本。

5.2.5无须事先征得PERTAMINA的书面同意,有权向任何关联公司销售、让与、转让、让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共同共有的权利和利益,只要PERTAMINA事先收到了书面通知,并且任何依照本合同条款受让权利和利益的受让人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仅持有一个的技术援助合同或产量分成合同。

5.2.7事先征得PERTAMINA和印尼政府书面同意后,有权向任何非关联公司销售、让与、转让、让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共同共有的权利和利益,PERTAMINA和政府的同意不应当被不合理的拒绝,并且只要任何依照本合同条款受让权利和利益的受让人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仅持有一个的技术援助合同或产量分成合同。

5.2.8控制使用外汇租赁并运至印尼的所有财产并有权自由的将财产从印尼移出。

5.2.9有权随时进出合同区及任何地方的地面设施。

5.2.10有权使用和获得所有由PERTAMINA或其他政府机构或组织持有的,包括井位图在内的,与合同区有关的地质、地球物理、钻井、井、生产和其他信息,PERTAMINA应当提供上述信息。

5.2.11向PERTAMINA提交在本合同期限内形成的所有原始地质、地球物理、钻井、井、生产和其他数据和报告的复印件。

5.2.12为印尼人准备并实施对于各种工作分类的与操作有关的工业培训和教育计划。

5.2.13在合同期内有权自由地提取、处置和出口自己的份额油,并保留因此所得到的收益。

5.2.14任命一位授权合同代表,该代表在雅加达应当有办公室。

5.2.15在开始商业生产后,履行向印尼国内市场供油的义务。

承包商同意向PERTAMINA销售和交付部分份额油,该部分份额油是每年依照第6.1.3和6.3.1条按如下方式计算得出:

(a)合同区生产原油的总量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应该提供的原油的总量,分母为所有石油公司在印尼生产的原油总量;

(b)合同区生产原油总量的25%;

(c)用(玄)或(b)中值较小者乘以承包商权利的百分比,该百分比按照第6.1.3条

得出。

依照(c)计算得出的原油数量是依照第5215条承包商每年应当提供的原油的最大量,

如果有不足,当年的不足不需要以后的年份填补。

如果任何一年的可回收的作业成本超过了原油销售所得的全部收益减去本合同第六部分所述的第1部分石油后的差额,则承包商可以免除该年的供油义务。

依照第5.2.15条应该提供的原油的销售价格应当为依照第6.1.2条确定的价格的15%。

承包商无义务将该部分原油运输至出口地点以外的地方,但在PERTAMINA有要求的

情况下,承包商应当协助安排运输,该协助义务不需要承包商承担任何费用或风险。

尽管有前述规定,从合同区每个油田第一次交付原油的当月起的连续五年(60个月)

内,每个油田供应国内市场的原油每桶的价格应当等于依照本合同第六部分确定的,每个油

田为回收作业成本确定的价格。

超过前述15%的收益应当最好用于帮助承包商继续在合同

区或在印尼其他区域开展勘探工作的融资,如果存在这样的机会。

如果依照良好的石油领域

的实践证明没有这样的机会,承包商可以自由地使用该收益。

5.2.16如果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涉及质量、价格、时间和数量要求方面具有同等有利的条件,应当优先选择在印尼生产的货物或印尼国民提供的服务。

5.2.17依照印尼所得税法和其他适用的规章向印尼政府缴纳所得税,包括课税减免后的

最终利润税。

承包商应当遵守税法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填写纳税申报、税额评估、保留以及

出示账簿和纳税记录方面。

5.2.18遵守所有适用的印尼法律。

同样,工作计划的实施不能与印尼政府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相冲突。

5.2.19未经PERTAMINA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由承包商在本合同期限内收集的任何地质、地球物理、石油、工程、钻井日志和完井、状态报告以及任何其他数据,PERTAMINA的同意不应当被不合理地拒绝。

在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仍将有效。

5.3PERTAMINA应当:

5.3.1负责本合同项下作业的管理工作。

PERTAMINA应当协助并就承包商负责工作计划的事实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5.3.2除本合同第五部分第5.2.17条规定的应由承包商缴纳的包括课税减免后的最终利润税在内的所得税以外,承担和支付其他所有承包商应该缴纳的印尼税收,包括增值税、交易税、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带入印尼的原材料、设备和供给的进出口税、尤其是关于财产、资本、资本净值、作业、汇款或交易方面的税收,包括任何税收或与承包商实施作业有关的税收。

PERTAMINA没有义务替承包商缴纳包括课税减免后的最终利润税在内的所得税,也没

有义务替承包商缴纳烟草税、酒精税、个人收入所得税和承包商、分包商应当缴纳但上面未列举到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PERTAMINA应当在每年结束后的120天内依照印尼财税法向承包商交付上述提到的税收已经缴纳的文件证据。

如果承包商直接缴纳了相应税收,PERTAMINA应当在收到相关发票后的60天内用其份额油偿还承包商。

在承包商或代表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方缴纳该税款前应当咨询PERTAMINA。

5.3.3通过提供设备、供给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帮助获得签证、工

作许可、运输、安全保卫和承包商所要求地通行权以及地役权,提供PERTAMINA控制的

资源供承包商利用等方式协助和加快承包商实施工作计划。

如果上述设备、供给和人员不可用,PERTAMINA应当立即确保提供其他备选资源中的设备、供给和人员。

应承包商要求由PERTAMINA支付的费用,承包商应当偿还PERTAMINA并将这些费用列入作业成本。

偿还货币应使用美元,按兑换当时的美元汇率计算。

承包商在每个年度工作计划开始前最少预付给PERTAMINA75,000美元(最低预付款),目的是使PERTAMINA能依照第5.3.3条支付卢比费用。

如果在年度工作计划期间的任何时间按照第5.3.3条预付的最低金额被完全用完了,承

包商应当支付另外的预付款,该预付款为该年度工作计划期间由PERTAMINA预计的用卢比支付的必须费用额。

如果在该年度工作计划结束时,任何预付款没有被PERTAMINA花费,没有花费的预付款结转到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最低预付款。

5.3.4确保在本合同期间内有足够的卢比资金用于工作计划的实施。

5.3.5对承包商在本合同期限内从石油作业中得到的全部原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地球物理、石油、工程、钻井日志和完井、状态报告和任何其他数据享有所有权。

在没有通知承包商并没有应承包商的要求给予承包商讨论机会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

所有数据。

并且,承包商可以保留上述数据的复印件,在没有PERTAMINA依照第5.2.19

条做出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3.6在不妨碍承包商实施石油作业的前提下,使用依照本合同已成为PERTAMINA财产的一部分并且单独用于本合同项下石油作业的设备,如果PERTAMINA希望将该设备用于其他目的,PERTAMINA应当首先咨询承包商。

6.1原油

6.1.1PERTAMINA授权承包商并且承包商有义务按照以下条款的规定将从合同区生产的全部原油进行销售。

6.1.2承包商可以从销售收益中回收全部作业成本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在价值上等于作业成本并且未用于石油作业的原油。

除第7.1.4和7.1.5条规定的以外,承包商有权得到、接受并自由出口上述原油。

为了确定需要交付给承包商以回收作业成本的原油数量,应采用

一年内从合同区生产和销售的全部原油的加权平均价格,但不包括依照第5.2.15条进行的交付。

如果在任何一年内,作业成本超过了当年生产的原油的价值并且未用于石油作业,则没有回收的部分应当在下一年度进行回收。

6.1.3扣除作业成本后剩余的原油:

(a)如果合同区的最初的原油生产来自于下文所说的边际油田,对于这些原油,双方同意,在边际油田的开发期限内每年按照PERTAMINA64.2857%和承包商35.7143%分配。

边际油田是指在合同区内由承包商提议开发并得到PERTAMINA批准的第一个油田,该油田的原油产量在最初的两个生产年内(24个连续的生产月)平均日产量不超过10,000桶。

边际油田产量是区别于其他油田的独立的部分。

(b)对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EOR)三次采油得到的原油,双方同意,按照PERTAMINA64.2857%和承包商35.7143%分配。

EOR三次采油的产量是区别于其他项目的独立的部分。

(c)对于从前第三纪储集岩开采的原油,双方每年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i)对于当年合同区前第三纪日平均产量从0到50,000桶的部分,按PERTAMINA

-64.2857%,承包商-35.7143%进行分配。

(ii)对于当年合同区前第三纪日平均产量从50,001桶到150,000桶的部分,按

PERTAMINA-73.2143%,承包商-26.7857%进行分配。

(iii)对于当年合同区前第三纪日平均产量超过150,000桶的部分,按PERTAMINA—82.1429%,承包商-17.8571%进行分配。

前第三纪储集岩指石油储集岩沉淀或形成于前第三纪时期。

(d)除上述(a)、(b)、(c)条规定以外,从合同区生产的原油,按PERTAMINA—73.2143%,承包商-26.7857%进行分配。

上述每个部分仅代表各自的产量情况,不同于其他部分。

在按照第6.1.3条分配原油产量之前,投资税减免和作业成本的扣减应当按照下述比例进行:

每年投资税减免和作业成本的回收按照每个部分产量占当年总产量的比率从上述确定的每个部分的原油产量中进行。

在一个油田的原油产量被证明具有第6.1.3条(a)、(b)、(c)中规定的多个定义的情况

下,承包商有权选择一个适用,选择以后则不能更改。

6.1.4依照第6.1.3、6.1.7和6.3.1条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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