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治理暂行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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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法人责任。

依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责任到人”的原那么,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治理和利用分工负责。

完善内部操纵制度,合理确信科研、财务等业务治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经费利用权、治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明确学院(平台)监管责任。

学院(平台)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利用承担治理和监督责任。

学院(平台)要依如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要监督预算执行,催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配合有关部门,评判科研绩效。

科研经费治理绩效纳入学院(平台)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三)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利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利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把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熟悉把握各级各类科研经费治理方法,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依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利用经费,同意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务处在科研经费治理中的要紧职责

(一)成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治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治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本钱,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

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利用效益。

(四)参与编制科研项目概预算及合同签定、研制工作的造价操纵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配合人事处、科研治理部门考核绩效经费工作。

第十条科研治理部门在科研经费治理中的要紧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部门增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治理。

(三)依照科研经费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治理职责。

(四)协助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成立健全科研项目治理制度,增强对科研经费利用的全程治理。

(六)配合人事、财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人事处在科研经费治理中的要紧职责

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形,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布、公平、公正原那么,协同财务、科研治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十二条学院(平台)在科研经费治理中的要紧职责

负责领导和催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衡宇有偿利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治理费;

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在科研经费治理中的要紧职责

监察审计部门承担科研经费治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按期对科研经费利用和治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利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在科研经费利用治理中的要紧职责

(一)依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依照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形编制科研经费利用打算。

(三)负责依照相关项目经费治理规定利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治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利用情形。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科目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利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利用范围

(一)“四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一样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治理费。

第十六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要紧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仪器设备费:

因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购买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保护费等。

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买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入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购买仪器设备应依照资产治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材料费:

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买费;

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买费;

种植费、养殖费和发酵培育费;

标本、样品的搜集费;

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查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自制或外购的固体燃料(如煤炭、木材)、液体燃料(汽油、柴油)、电力、水和风力等费用。

(五)差旅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

差旅费报销依照学校有关差旅费治理方法执行,其中,出租车费可凭单据按天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报支,最多不超过5天。

(六)会议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类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参加与项目研究有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报销时应附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七)合作与交流费:

指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协作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需进行的与境内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境内外人员来校工作的费用;

协作费指委托给承担单位之外的单位所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文献检索费、编辑费和研究功效的评审、鉴定、推行费用等;

在项目研究进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搜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专利申请与维持费和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进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研究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等)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费用。

纵向课题劳务费原那么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十)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进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治理的相关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

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七条“四类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进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要紧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衡宇,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治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治理,统筹安排利用。

我校间接费用由科研治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门计提,纳入学校预算。

500万元及以下按20%提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3%提取;

  1000万元以上按10%提取。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买费后的5%提取。

第十八条一样纵向经费项目提取治理费,实行总额操纵;

(一)我校治理费由科研治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门计提,纳入学校预算。

纵向理工科:

课题经费(不含配套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8%提取;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提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提取;

1000万元以上的按1%提取。

纵向文科:

课题经费(不含配套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5%提取;

(二)引进人材科研启动费、校内配套经费和校内课题费不提取治理费;

拨转给协作单位的协作研究经费我校不得提取治理费。

(三)项目经费下拨部门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规定提取的治理费,由学校统筹治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必需严格依照批复的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的阻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利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员必需依如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单据,据实报销支出。

不得利用假发票;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腕取得单据套取科研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资金为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集体牟取不合法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类罚款、捐钱、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治理部门依照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出具“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并转财务处,财务处按此通知入账,开设项目经费编号,并通知科研治理部门发放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治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在研期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利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治理制度执行(各项经费利用必需是项目立项批准书下达后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利用经费由科研治理部门负责人等审批。

单项利用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治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单项利用经费在3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科研治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单项利用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科研治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如经办人为项目负责人本人,还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才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课题原那么上按下拨经费额度给予报销。

其中,校内课题经费原那么上在结题前给予报销50%,待结题后再给予报销剩余50%并结账;

项目经费下拨部门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涉及协作研究需要拨转的科研经费必需严格依照预算或合同执行。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拨转时应向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立项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由科研治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一起签字批准后方可拨转。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用于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需严格依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买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需签定定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二)增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治理。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一样相关资料,大额科研经费支出必需按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那么要求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三)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项目课题组相关人员签收,增强易耗物资的治理;

购买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治理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八条科研调研出差的差旅费须填写《科研调研报销审核表》经课题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为课题组负责人的,须经负责人所在部门分管科研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既是课题组负责人又是分管科研的领导的,须经负责人所在部门另一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课题经费必需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应严格依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行、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做生意办企业,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依照节约节约的原那么,严格操纵开支标准。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预算治理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照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依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学校科研、财务治理部门应发挥在预算经费编制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严格依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利用和项目治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预算

(一)“四类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预算,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利用。

劳务费必需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专家咨询费应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第三十二条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操纵设备购买,鼓舞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买设备的必要性、现有一样设备的利用情形和购买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三十三条预算的调整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二)相关国家科技打算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和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形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依如实施进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学校科研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治理部门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调整预算。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样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章科研器材购买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治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其仪器、设备由所属部门治理利用,资产的处置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利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七章科研经费的决算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增强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的治理,依照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节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结存节余经费的治理。

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利用。

节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节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置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一)“四类科研经费”的课题节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依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节余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样纵向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上级部门无明确收回的,项目节余经费应由学校统一收回,并专款用于资助其他科学研究,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八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决算必需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项目验收通事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学校科研治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项目结题后,假设有节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治理部门提出后续研究利用方案,由科研治理部门报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无合法理由超期六个月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已结题科研项目,学校予以结账,并将节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进展基金。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缘故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必需转走继续研究的项目经费外,其他项目由科研治理部门收回项目经费卡,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将节余经费转入校科研进展基金。

第四十条因人员调动需转出或转入的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及项目经费转出、转入手续。

收回转出项目的配套经费,该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变更,学院(平台)和科研主管部门应依照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确信新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学校科研治理部门或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科研治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结算后应当做立完整的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治理部门。

第八章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增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平安。

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惩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章项目配套经费的治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配套经费的标准

(一)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申报单位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基础重点研究打算(“973”)、国家科技支撑打算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进展打算重大项目(“863”)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计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等国家社科项目,按项目到位经费1:

1配套。

(二)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申报单位的科技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优秀中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按项目到位经费1:

9/10配套。

(三)以闽南师范大学为合作单位申请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同级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到位经费1:

2/3配套。

(四)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申报单位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计划项目等省部委各类打算项目,按项目到位经费1:

1/3配套。

(五)对学校进展有突出奉献的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同意后,可给予必然配套经费。

(六)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为20万元。

第四十七条配套经费的利用

(一)配套经费利用按本方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关于国家级项目,如学校配套经费超过10万元,依照项

目负责人自身意愿,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利用配套经费。

一、按学校应给予配套经费的60%(含税)作为奖金,学校再也不给予项目配套经费;

二、配套经费划拨给科研治理部门,财务处单独制作经费编号,按科研经费治理方法报支。

第十章附那么

第四十八条学校引进人材的科研启动费及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依照本方法实施。

第四十九条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效劳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等,简称横向经费。

横向经费治理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制,依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闽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条例》(闽师大〔2002〕123号)、《闽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治理暂行方法》(闽师财〔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财务处会同科研治理部门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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