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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

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

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

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

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

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要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

抓紧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完善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二)强化考核问责。

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

各地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

全国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

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5%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减少10%以上;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5%左右;

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以上。

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强化问题导向。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突出改革创新。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注重依法监管。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

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

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

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

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

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

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

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以北方采暖地区为重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扎实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统筹深化低碳试点。

  (三)引导公众绿色生活。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

推行绿色消费,出台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规范标准,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

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

六、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01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重点区域2019年年底前完成。

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

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重点区域和大气污染严重城市加大钢铁、铸造、炼焦、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在重点区域加快推进。

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二)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

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

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高重点区域接受外输电比例。

因地制宜、加快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五年规划。

鼓励余热、浅层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取暖。

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

到2020年,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及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均下降10%左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及汾渭平原煤炭消费总量均下降5%左右;

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加快淘汰老旧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

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

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

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

重点区域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

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

到2020年,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2019年1月1日起,全国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力争重点区域提前供应。

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四)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

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

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北方防沙带建设,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点防护林工程,增加林草覆盖率。

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落实城市道路和城市范围内施工工地等扬尘管控。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

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

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进一步提升国家级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区域预报中心具备7至10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所辖各城市。

重点区域采暖季节,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扫。

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推进综合利用。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

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

强化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生态环境保护。

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长江经济带于2018年年底前、其他地区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

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

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

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三)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开展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

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

到2020年,长江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现有船舶到2020年全部完成达标改造,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

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实施长江流域上中游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干流、主要支流和湖泊基本生态用水。

  (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以渤海海区的渤海湾、辽东湾、莱州湾、辽河口、黄河口等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

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

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

率先在渤海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

渤海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国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

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

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江河湖库及重点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

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

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二)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第一批分类示范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

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三)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

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九、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国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

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

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三)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到2020年,完成全国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全面推行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

全面保护天然林,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

加强休渔禁渔管理,推进长江、渤海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

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

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

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推进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按海域设置监管机构。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国家和区域生态环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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