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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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

(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

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

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

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

产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 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

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3、 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学校注册资金:

XX万元。

举办者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xxx

货币

负债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

实物

资产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总计

xx

100%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

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学制:

三年制(培训机构自定);(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寄宿制)或业余;(四)办学规模:

(幼儿园xx班xx人或xx培训班xx人)(五〉招生区域:

XXX。

X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

举办者(或代表)1人,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变更举办者;

(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

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l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一) 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6、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7、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 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三) 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X人,教职工代表X人(不少

于1/3)。

(监事原则不少于3人,且推荐1人为召集人。

教职工人

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本学校财务;(三)对本学校

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本学校

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向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l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不得在本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

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的内设机构及职责为:

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党组织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

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

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具体条款按照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

行政机构负责人)。

首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到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

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报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

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的;(五)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

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六)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

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七)

非中国国内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

第三十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

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

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

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

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

程设置自主权。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

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

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

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

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

和教育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

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

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

考核评价活动。

本学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

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学校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

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本学校自觉遵

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

收入;(三)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

(按实际情况)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规定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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