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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公正监理

包括:

串通降低质量;

不合格当合格签字:

责令改正,处50-100万的罚款,降级吊证;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损失,连带赔偿

5违反独立监理

责令改正,处5-10万的罚款,降级吊证;

没收违法所得

6注册执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过错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业1年;

重大事故,吊证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二级09-2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关于监理单位表述错误的是()

A.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B.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可以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D.应与监理分包单位共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二级10-60)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事项是()

A.建筑材料进场B.建筑设备安装C.隐蔽工程验收D.工程竣工验收

二级2009-24-D二级2010-60-D

2.6.4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1114P93)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

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本质上也是一个合同,集中体现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承诺

竣工验收五条件之一

2保修范围和最低期限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2屋面、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地基、主体保终身;

防水、防漏5;

其余有2——

为法定最低期限;

合同约定只能延长

3保修责任

原则:

保修○1期内○2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

保修+损失赔偿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三种情况:

○1使用不当○2第三方造成○3不可抗力造成

两保三不保

4保修程序

1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通知,现场核查,如约保修;

紧急情况立即到达抢修

3施工单位不如约保修,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5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含义: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保证。

依据《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2缺陷责任期:

从实际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24个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3质保金数额:

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加以具体约定;

政府(部分)投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保证

4质保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满返还;

发包人接到返还申请14日内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

逾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二级20-2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承包单位在(2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A.工程价款结算完毕B.施工完毕C.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竣工验收合格

二级2010-22-C

2.6.5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115P95)

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符合资质等级2执行强制标准,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双负责

勘察单位

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

1科学设计(根据勘察成果、符合设计深度、注明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和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详细说明)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应当参与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

建议

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责令停止,处以合同约定费用1-2倍罚款;

可以责停、降级;

没违

2出借资质

责令改正,没违,处以合同约定费用1-2倍罚款;

责令改正,没违,处以合同约定费用25-50%罚款;

可责停、降级;

4注册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过错造成事故,责令停止执业1年;

重大事故,吊证,5年内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以下情况的,责令改正,罚款10-30万元;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停降级吊证;

造成损失,民事赔偿

未执行强制标准;

未按照勘察成果设计;

设计单位指定材料厂商

2.6.6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管理(1116P97)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强制监管。

目的:

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

法律、法规、强制标准;

方式:

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内容: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

手段: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事前事后)。

特点:

权威性(体现国家意志)、综合性(适用于全过程,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2.6.6.1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主体

法定主体

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阅卷)

2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委托主体

主要任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府认可的第三方)

1根据政府部门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定负责人;

定监督内容、方式;

定计划;

将方案通知各方)

3检查各方的质量行为(各方主体、人员的资质、资格;

各单位的质保、责任体系落实;

文件、资料齐全合格)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关键部位质量实地抽查;

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查、关键部位分部验收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资料文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6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地基、主体检查结论;

竣工验收是否符合规定;

历次抽查结果)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

8收费

9其他

职权

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

行政处罚报请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2.6.6.2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部门备案。

【对比记忆: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备】

2、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用,重新验收

2.6.6.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质量事故,相关单位24小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向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6.6.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二级09-2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主要手段不包括()

A.工程质量保修制度B.施工许可制度C.竣工验收备案制度D.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二级09-2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10B.15C.30D.60

二级2009-26-A二级2009-27-B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相关法规

3.1产品质量法(1120P99)★★

3.1.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121P99)

1、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一般规定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使用本法规定

建工领域

1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买的算;

自有的不算(例如:

施工单位自制自用的施工模板)

2施工中的阶段性产品

施工单位自产自用的,不算。

(例如自制自用“预制板”)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

1无缺陷:

不能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因素;

符合强制标准—有害,缺陷

2有性能:

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无用无害,瑕疵

3符标准:

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

用以识别产品及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表示的统称

是区别其他产品的直接标准,判断产品质量的直观依据,维权的证据(三作用)

标识规范的具体要求:

(注意:

1、2两项必有,裸装散装等除外)

1有质检合格证明2中文的品名、厂名、厂址(三要素)3根据要求,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或含量;

必要的事先说明和告知4限期使用产品,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期5应有的警示标志或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及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包装质量要符合标准,且中文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4其他

1不产淘汰产品2不伪造产品及伪造、冒用他人产品厂址3不伪造、冒用质量标志4不得假冒伪劣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122P101)

1进货检验的义务

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从合格变成不合格(妥善管货)

3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与生产者负有相同责任

4其他禁止性义务

P101

(二级2009-29)根据《产品标识与标注规定》,对所有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均要求()

A.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必须有中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D.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英文警示说明

二级2009-29-A

3.2标准化法(1130P101)

主要包括: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

3.2.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1131P101)★★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实施意义

强制性标准:

直接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强制性标准执行与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情况

“三新”不合规

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主管部门审定

现行强制标准没规定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⑴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

监督对象

1规划审查机关

对工程建设在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

3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手段: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⑵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主体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结果

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⑶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或者环节

检查内容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

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工程所采用材料、设备

工程安全、质量措施

工程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

(2010-24)某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新技术与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应由()1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报批准该项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二级2010-24-A

3.2.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132P103)★★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

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又需在省级地方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标准的渊源

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国标管理办法》

通用综合、安全、卫生、环保、术语符号等、制图方法标准

重要的通用质量、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行标管理办法》

专用综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

重要的专用质量、术语符号等、制图方法、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横向摘编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保、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

收入其中的均为强制性标准

国标和行标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违反构成违法,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

若合同约定采用则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违反构成违约(民事责任)。

(二级2010-25)

由国务院建设、铁路、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审批,编号和发布的标准,属于()

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D.企业标准

二级2010-25-B,《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公布。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一般是行业标准。

3.3消防法(1160P115)★★★

3.3.1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1161P115)

1、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与备案——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

工程范围

主管部门

法律后果

审核

公安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审核结果负责;

未通过审核,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不得施工;

取得许可后抽查不合格停工

备案

需要消防设计的,除要审核的外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抽查

2、消防设计竣工的验收与备案——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

验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申请消防安全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除要审核的外

建设单位验收后,报备案,应当抽查;

抽查不合格停用

3、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

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3.2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162P116)

具体内容

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与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其他物品与居住同楼要合规2危险场所禁烟、禁明火,需要实现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措施、遵守安全规定;

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涉及危险品的场所设置要合规,不合规的政府应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4涉及危险品的生产、储存、流转要合规,禁止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5建筑构配件、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达标,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要使用不燃、难燃材料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影响消防设施、设备、通道、间隔7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履行职责,修路、断电、停水、中断通讯等可能影响消防的,要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级2010-28)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公安消防机构

C.安全生产监管部门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级2009-32)某建筑公司在工地采取的下列消防安全措施中,正确的是()

A.责令安置在仓库里居住的员工尽量不使用明火

B.将施工用剩余炸药存放在会议室橱柜里

C.禁止仓库保管员晚上在仓库里居住

D.为防丢失,将消防器材锁在铁柜里

二级2010-28-B二级2009-32-C

3.4档案法(1190P134)★★

《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类整理规范》(国家标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3.4.1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1191P135)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文件

P135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P135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P136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监理文件

监理规划,月报,会议纪要,进度、质量、造价控制文件,分包资质文件,监理通知,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

施工文件

技术准备文件,现场准备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材料、构配件质量文件,设备产品质量文件,施工实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竣工图和验收文件

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3.4.2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1192P137)

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为核心)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相关人员职责

2建设单位应与参建单位约定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3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立卷归档;

组织、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参见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4实行总包的,分包单位整理、立卷交总包单位,总包收集、汇总交建设单位;

5多单位承包的,各自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档

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具有保存价值的收集齐全,整理后立卷归档

内容和深度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工程文件的归档

1可以分阶段或者单位、分部工程竣工后归档

2勘察、设计单位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归档后,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2、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后移档)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受范围的工程:

⑴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提请对工程档案预验收;

不通过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⑵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⑶停建、缓建工程,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竣工后3个月内移交

⑷书面办理移交手续

⑸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应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验收组织

基本上级别对等原则,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组的组成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档案接收单位;

5人以上单数,组长由组织验收部门人员担任,必要时邀请专家

验收申请

申请条件

项目建成、试运行合格、完成归档和整理

报告主要内容

档案管理概况,控制措施,归档、整理质量,档案作用,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验收要求

验收会议

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以验收会议方式进行

档案质量评价

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100卷);

评价:

完整、准确、系统性

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概况;

档案管理情况;

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

验收结果

验收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为合格,出具验收意见;

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复查

(2009-38)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竣工验收()个月前完成。

A.1B.2C.3D.4

(2009-79)某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将该建设项目依法分包,则关于工程档案的整理、移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无误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B.分包单位自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向总承包单位移交

C.建设单位负责对档案文件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D.勘察、设计等单位立卷归档后,向总承包单位移交

E.分包单位自行整理的工程文件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不向其他单位移交

二级2009-38-C一级2009-79-BC

3.5环境保护法(1140P104)

《环评法》、《环保法》、水、固体废物、噪声、大气专项污染防治法

3.5.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141P105)★

1、环评分类管理

影响程度

环评文件

主要内容

重大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概况;

环境现状;

可能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环保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经济损益分析;

检测建议;

(水土保持);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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