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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标准

郊县2100元~2999元500元/月   500元/月

一星级3000元~4499元700元/月500元/月

二星级4500元~5999元1400元/月1000元/月

三星级6000元~8999元1800元/月1200元/月

四星级9000元~11999元2300元/月1600元/月

五星级12000元以上3000元/月2000元/月

注:

第一年指第一至第四考核季,第二年指第五至第八考核季。

3、财务支持的发放办法:

1)营销员自2004年1月1日起(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入司的新人自入司之日起)可享受最多两年财务支持。

2)根据上季度累计FYC所对应的相应财务支持标准,在下季度每月FYC达到基本底线时按月发放财务支持。

下季度每月享受财务支持的FYC基本底线为第一年月FYC≥300元、第二年月FYC≥500元,任一月的FYC小于基本底线,则当月不发放财务支持。

3)自第二考核季起未达到财务支持达标条件(季度内任一月单月FYC不得小于100元且季度累计FYC≥3000元),下一季度暂停发放财务支持,在两年内(最迟应于第七个考核季前)任何一个考核季再次达到达标条件时,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享受财务支持。

4)财务支持于达标次月与佣金同时发放。

4、相关说明:

1)上述各月的个人FYC发放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月月底前核保通过且出单;

第二、在次月10日前(含)将保单送达书回执送交回公司并录机;

第三、犹豫期内未撤单。

2)凡已享受财务支持的保单如在两年内失效(包括退保件、效力中止件、公司解除合同件),公司将扣回相应的客户服务津贴。

3)对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入司的新人其入司时间按《基本法》规定,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入司的新进业务人员,当月作为入司的第一个月,每月15日以后入司的新进业务人员,当月及下月作为入司的第一个月,并自入司之月起,每3个月为一个考核季,享受两年的财务支持政策。

4)本政策有效期间,营销员同时享受《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除责任底薪、达标奖金外的各项利益,此外新人在入司第1至3个月内,当月FYC≥300元且出勤率达到80%时,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训练津贴。

5)未执证人员最迟应于本政策执行半年内(新入司人员于入司半年内)考取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交至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者施行财务支持预留制,即自第三个季度起未持证人员所获财务支持全部预留,在其通过代理人考试并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至公司后一次性将预留部分补发,并自次月起财务支持正常发放,不再预留。

6)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属北京分公司营销部。

 

附件二:

[机密]合同编号:

财务支持协议

甲方:

乙方:

终身编号:

所属机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在签订《预备期协议书》或《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所必需的培训和指导;

2、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培训所必需的场所和设备;

3、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须签订《预备期协议书》或《保险代理合同书》;

4、自签订本协议开始,甲方依达标条件及发放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应标准的财务支持,为期两年,直至本协议期满。

5、“财务支持”指协议有效期间公司为保证营销员在创业及业务发展期间相应的生活水准而提供的有偿财务资助。

6、财务支持达标条件:

1)自签约起两年内,乙方任一考核季的FYC(FYC指个人首年度佣金)之和必须大于或等于3000元。

所有业务人员自签约起,甲方以每3个月作为一个考核季,乙方前一个考核季累计FYC达到3000元以上且出勤率达到80%以上者,在下一季度在已有FYC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档次的财务支持。

2)乙方在本协议开始的第一个季度(在职营销员为2004年1-3月,新入司人员为入司前三个月)内不得有两个月单月FYC<

星级上季度累计FYC第一年下季度可第二年下季度可

无小于3000元不享受财务支持不享受财务支持

7、财务支持的发放办法:

1)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在职营销员自2004年1月1日起、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新入司营销员自入司之月起可享受最多两年“财务支持”。

第一年:

下季度每月享受财务支持的FYC基本底线为月FYC≥300元;

第二年:

下季度每月享受财务支持的FYC基本底线为月FYC≥500元。

任一月的FYC小于基本底线,则当月财务支持为零。

3)自第二考核季起未达到财务支持达标条件(季度内任一月单月FYC≥100元且季度累计FYC≥3000元),下一季度暂停发放财务支持,在两年内(最迟应于第七个考核季前)任何一个考核季再次达到达标条件时,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享受财务支持。

4)如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给甲方,则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书》交给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则实行财务支持预留制,即自第三个季度起乙方所获财务支持全部预留,在乙方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给甲方后一次性将预留部分补发,并自次月起财务支持正常发放,不再预留。

5)财务支持于达标次月与佣金同时发放。

8、相关说明:

2)凡已享受财务支持的保单如在两年内失效(包括退保件、效力中止件、公司解除合同件),公司将扣回相应的财务支持。

3)对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入司的新人其入司时间按《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入司的新进业务人员,当月作为入司的第一个月,每月15日以后入司的新进业务人员,当月及下月作为入司的第一个月,并自入司之月起,每3个月为一个考核季,享受两年的财务支持。

4)本协议有效期间,2004年2月15日(含)前入司的营销员同时享受《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各项利益;

2004年2月16日以后入司的新人可享受《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除责任底薪、达标奖金外的各项利益,但同时在入司第1至3个月内,当月FYC≥300元且出勤率达到80%时,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训练津贴。

二、效力开始与效力终止:

1、本协议与《预备期协议书》或《保险代理合同书》互为补充,具有同样的效力,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上同时签章之日起两年内生效,若《预备期协议书》或《保险代理合同书》之效力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本协议有效进入日期: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本协议中及《预备期协议书》或《保险代理合同书》中所采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四、本协议解释权归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销

部。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北京分公司

签章:

身份证号: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六:

2004年甲级营业部奖励推动费用方案

一、奖励目的:

为促进业务发展,带动营业部的自主经营意识,有效提高营业部的整体产能,并提升部分高产能营业部的保费平台,以确保北分在2004年中的任务达成,为这些营业部在经营中提供最大的支持和帮助,建立起以营业部为核心的激励体系为目标,营销部将在2004年针对部分高产能的营业部进行推动费用奖励政策。

二、奖励时间:

三、奖励对象:

针对所有营业部(包括城区、郊县)

四、奖励办法:

在2004年的经营中,凡营业部的季度月均产能达到下列标准时,按相应级别下发推动费用:

奖励推动费用=营业部当季累计标准保费*奖励推动费用比例

五、奖励细则:

1、在2004年的经营中,以上三个级别的营业部均按每季度的月均产能计算,按照营业部相应类别给予相应比例推动费用奖励。

2、在每季度末进行统计,凡月均产能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营业部,则在下一季度开始时,获得相应比例的推动费用。

3、若在每季度末统计时,凡月均产能未能达到下列奖励标准的,将自动降为相应级别,并在下一季度开始时按相应的比例发放推动费用。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北分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七:

2004年北分阳光工程相关计划衔接方案

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对北分原有的部分营销政策予以调整,与阳光工程的各项计划进行衔接,具体如下:

一、关于阳光计划:

除新筹机构外,对于现有管理处阳光计划于2004年6月30日停止执行,同时现有营销服务部不得聘任UM级以上职级人员。

二、关于“步步高”方案:

1、时间:

按原方案执行,入围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

2、奖励发放办法:

与“营销员财务支持政策”进行套转,具体如下:

1)对于入围“步步高”方案的人员,在享受五星计划相应财务支持之前,仍按步步高方案发放奖励津贴;

2)在达到享受财务支持标准后,采取就高发放原则,即将入围人员当月可享受的步步高奖励津贴与财务支持进行比较,两者取高发放,不重复发放。

三、关于“营销员财务支持政策”中新人底薪问题:

1、2004年2月15日(含)前入司的营销员同时享受《应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各项利益,但不享受新人训练津贴。

2、2004年2月15日以后入司的新人可享受《应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除责任底薪、达标奖金外的各项利益,但同时在入司第1至3个月内,当FYC≧300元且出勤率达到80%时,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训练津贴。

四、自2004年2月1日起,新人培训费(阳光计划除外)恢复原标准,即城区100元/人,郊县150元/人。

五、自2004年2月1日起,TA职级不再享受增员一人转正的政策。

六、自2004年2月1日起,凡按基本法晋升AS职级人员,须同时达到直接增员3人的条件方可晋升。

七、2003年总公司批复的“营销员长期服务奖”及“组织发展津贴调整方案”于2003年12月31日结束,并入“营销员财务支持政策”。

主题词:

阳光计划实施方案

内部报送: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室

拟稿:

王玉核稿:

沈维东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4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五:

2004年“步步高”营销激励方案

一、竞赛对象:

北京分公司全体业务伙伴

二、竞赛时间:

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6月30日

三、竞赛方案:

1、竞赛期间个人累计承保标准保费达到竞赛标准者即可

入围,并自入围次月起享受公司相应奖励津贴。

2、奖励标准:

竞赛期间个人累计承保标准保费奖励津贴备注

4万元~6万元(不含)400元/月仅限郊县支公司

6万元~8万元(不含)500元/月城区、郊县

8万元~12万元(不含)800元/月城区、郊县

12万元~15万元(不含)1000元/月城区、郊县

15万元~20万元(不含)1500元/月城区、郊县

20万元以上2000元/月城区、郊县

3、竞赛入围享受公司奖励津贴者须每月个人承保FYP达3000P以上,以当月承保标保为统计依据,未达标者将停发该月奖励津贴,达标后再恢复,但不补发。

4、奖励津贴不重复计奖,达到相应标准则按相应标准发

放奖励津贴。

5、奖励津贴发放时间为自达标次月至2004年12月,参赛者最迟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上述竞赛标准,否则将失去入围资格。

6、竞赛期间趸交保费按10%折算标准保费,如遇公司政

策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折算标保。

7、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1月31日视为一个经营月度,此后每月按自然月计算承保业绩,未在当月承保的业绩不计入当月,核算竞赛期间承保标准保费须扣除撤单及退保件,营销部一律不受理个案。

8、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北分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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