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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实施全省领导干部、后备人员、基层经营管理骨干领军人员的综合性提升培训;

组织各类管理、营销、技术、生产等岗位系列的师资或骨干人员培训;

组织由省分公司统一招聘的合同类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

7.做好全省领导干部送外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8.负责选拔、考核、培养、管理省级内训师队伍。

9.负责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邮网院省中心平台。

10.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课题(含远程课件)开发计划、布置安排年度申报工作并对全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并管理项目开发团队。

11.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

12.指导开展全省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及学历提升工作。

13.管理省分公司集中使用的教育经费,并对各市州分公司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4.负责做好全省员工教育培训信息管理及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二)省分公司服务支撑中心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根据省分公司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安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员工教育培训需求,做好省级培训班的支撑、服务工作,包括:

协助主办部门做好培训班课程设置、教务安排(教师安排、学员管理、效果评估、结业证书发放、培训总结与反馈、培训班费用结算、培训班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

2.负责省分公司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内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管理等具体工作,提供培训授课、课程开发、教材编写、课件编制等工作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内训师进行培训及研讨交流活动。

3.负责全省远程课程申报材料的整理、汇总、组织评审;

监管课程开发进度,协助项目开发小组录制课件,对已完成开发的课程进行备案管理。

4.在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中邮网院省中心平台的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实施全省远程培训班,向全省远程学员提供学习咨询服务。

5.具体承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6.负责配合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全省员工教育培训信息。

(三)省分公司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培训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专业培训管理办法。

2.制定本专业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审定意见抓好培训班实施和管理,包括:

做好本专业培训班课程设置、教务安排(教师安排、学员管理、效果评估、结业证书发放、培训总结与反馈、本专业培训班费用结算审核、本专业集中培训信息的统计上报及系统录入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专业骨干业务人员的培训。

4.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本专业送外培训人员的推荐及组织管理工作。

5.配合人力资源部门选拔、考核、培养、管理承担本专业培训的内训师。

6.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专业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7.总结本专业培训情况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四)市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照省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根据省分公司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安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员工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并抓好实施。

3.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任务,协助专业部门实施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选送并组织员工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

4.组织实施本企业科级领导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初级技术、营销人员以及生产人员的培训;

组织省分公司委托本企业招聘的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及转岗员工的岗位培训。

5.负责选拔、考核、培养、管理本企业初级内训师队伍。

6.落实并开展本企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指导各县区分公司开展业务学习及岗位练兵活动。

7.负责本企业员工学历教育管理。

8.负责管理本企业员工教育经费。

9.负责本企业员工教育培训信息的管理及统计上报。

(五)县区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省分公司、市州分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练兵制度并组织实施;

2.根据市州分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员工培训需求,制定本县区分公司年度业务学习培训、岗位练兵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任务,组织安排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协调选送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及各种业务技能竞赛;

4.负责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信息的管理及统计上报。

第三章培训分类

第一节岗前培训

第八条岗前培训主要指新进入企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的培训。

新进入企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后才能上岗。

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应围绕端正新员工态度、中国及本企业发展历史、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等内容进行课程设置,一般应不少于40课时,其中操作类岗位人员技能操作培训不少于16课时。

第二节在岗内训

第九条在岗内训是指为企业内某一岗位或岗位群的在岗员工因适应岗位要求而举办,课程设置、师资聘请、班务管理等均由企业直接负责的专题培训。

在岗内训是企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各级教育培训管理与实施部门应重点做好在岗内训的组织管理、课程设计、师资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举办在岗内训应按各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每个培训班应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每期培训班的管理,牵头负责培训班教务安排、课程设置、教师安排、学员管理、效果评估、结业证书发放、培训总结与反馈、帐务处理、培训班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在岗内训根据培训方式分为集中及远程两种。

一般情况下,集中培训为企业在岗内训的主要方式,远程培训是其有效补充。

参训人员较为分散或数量较多、有规定完成时限、授课方式无互动环节的,应本着节约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原则,采取远程方式开展内训,或采取集中与远程相结合方式开展。

第三节送外培训

第十二条送外培训指选派员工接受企业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含地方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培训。

送外培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内容为本省企业无法提供,为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所必需。

(二)培训主办机构必须是正规、专业的培训或教育机构,出具正规培训或学费发票。

(三)由集团公司各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或报省分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参加企业送外培训的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将所接受培训内容向企业其他员工进行传播和传授,以保证企业培训投入产出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节转岗培训

第十四条转岗培训是指企业内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或因各种原因转换岗位前接受的培训。

转岗培训由员工所在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可以委托生产经营部门协助实施。

员工转岗培训合格方能从事新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培训计划审批制度。

培训计划包括内训计划及外送培训计划,应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整体工作计划中进行考虑安排,其拟定应建立在教育培训需求预测之上。

各主办单位应通过调研、访谈等方式掌握员工教育培训需求,并根据企业发展要求、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需求预测,结合企业教育培训能力及各自的责任范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组织实施

1.省级培训计划由省分公司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制定,填写《年度省级培训计划表》(附件1),并与《培训需求调研表》(附表2)、《培训费用预算表》(附表3)一并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下达并按计划时间组织实施;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计划举办的培训班,主办单位须提前一个月提交《培训计划更改申请表》(附表4);

计划外新增的培训班须提前20天提交书面申请及培训班实施方案,并附《培训费用预算表》(附表3),《计划外培训班课程设置表》(附表5),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涉及与外部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或外聘教师,且培训费用在30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培训班,须由人力资源部与培训主办单位共同对至少三家培训机构进行询价评估,并报省分公司领导批准,签定培训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3.各市州分公司培训计划管理比照上述流程进行,年度内训计划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外送培训计划需报省分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计划的审核。

对需求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准备不够充分、培训方式或时间不适宜的培训班不予批准。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培训班,应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下发,或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后下发培训通知,通知中应包括培训班名称、对象、时间、地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要认真执行分级培训审批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培训层级和人员范围。

要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对员工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要严格把关,尽量避免在业务发展旺季时开展大规模培训,尽量避免相同岗位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参加多个培训,尽量避免同一人员在一年内重复参加相同类型的培训。

(一)各部门在举办内训时,省分公司主办的培训班,需要三级领导人员参加的,要先报请主办部门的省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市州分公司主办的培训,需要四级领导人员参加的,要先报请市州分公司分管的领导批准。

(二)各部门选派员工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内训,事前应与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并告知选派人选。

(三)送外培训一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及管理。

省分公司机关部室及直属单位有送外培训需求的,应提前一个月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征得同意后实施,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签订培训协议。

市州分公司的送外培训,培训地点在省外,选派人员为四级领导人员且一次性派出超过*人,并在*人以内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并由省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培训协议;

一次性派出超过*人的,省公分司人力资源部还应报请省分公司领导批准。

(四)对于单人培训总费用(含培训费、资料费、交通食宿费、培训期间补贴等)超过*万元的送外培训,应实行服务协议制度,受训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必须与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此协议应作为该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

若培训结束五年内因非本企业原因离开企业者,应按以下标准向企业赔付培训费用:

赔付金额=[(60-已服务月数)÷

60]×

培训总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应对所管理范围培训效果的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结果应在教育培训年度总结中体现。

第五章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与工作岗位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教育。

企业应制定在职学历教育年度规划或具体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员工自行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企业在职学历教育培养计划:

(1)本人具备参加学历教育的基本素质及基础,有学习意愿,工作表现良好;

(2)就读学校应系正规国民教育系列院校,颁发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大专及本科)或学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证书;

(3)所学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有直接关联,或是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所需要的;

(4)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推荐,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纳入企业在职学历教育培养计划的,可享受在职学习期间保证集中学习或考试时间、学费奖励性报销,但在接受在职学历教育前必须与市州分公司及以上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签订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之日起为期5年的培训服务协议,此协议应作为该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签订服务协议后,员工在学完学历教育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后,按以下学费奖励性报销额度标准,以学校出具的正规学费发票据实核报。

(一)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最高不超过*元;

(二)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最高不超过*元;

(三)学士学位、本科学历,最高不超过*元;

(四)大专学历,最高不超过*元;

(五)对于省分公司与社会办学力量合作开办的学历教育班,另有文件明确规定奖励待遇的,按文件执行;

(六)对于经省分公司党组研究决定,统一选派参加学历提升、作为高端或专业人才培养的,报销学费金额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第二十四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并领取了奖励性报销的员工,若在服务协议到期前因非本企业原因离开企业者,应按以下数额标准退还所领取的奖励:

退款金额=[(60-已服务月数)÷

学费奖励总额

第六章内训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内训师是指在企业某个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具备授课能力,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能承担一定的企业内部培训工作,并得到正式聘任的企业员工。

内训师承担省分公司和各市州分公司组织的本专业领域各类教育培训的授课任务,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教材编写、课件编制、课程开发、试题命制等工作,并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教学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内训师按层级分为初级(市州分公司级)、中级(省分公司级)、高级(集团公司级)三个层次,按专业方向及授课内容分为市场营销类、业务发展类、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及技能知识类五大类。

第二十七条初级内训师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单位情况依照本办法进行评聘和管理,中级内训师依照《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进行评聘和管理;

高级内训师由集团公司依照集团公司内训师管理办法进行评聘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初级内训师由各市州分公司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常规性选拔,中级内训师由省分公司以两年为周期统一组织开展选拔,高级内训师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开展选拔推荐。

初、中级内训师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期结束后需进行续聘或重新评聘,中级内训师的评聘在初级内训师中推荐,高级内训师的评聘在中级内训师中推荐。

内训师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规、企业相关规定、离开系统或本人提出解聘申请,将自动解聘。

第二十九条 

内训师承担培训授课及其他培训相关工作,并且所授课程课件及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我省教育经费管理及内部培训师管理相关办法中的规定享受培训课酬及有关补助,承担本单位或其他市州分公司组织的培训工作,按照主办单位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内训师的培训工作成果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晋职升级、评奖评优中予以承认,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教育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全省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按当年度全省员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其中省分公司集中管理部分按当年度全省员工工资总额的0.5%计提;

省分公司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州分公司统一按当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第三十二条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直接用于教育培训的支出(不包括管理费、业务费、杂费)不得少于80%。

当年结余可以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如果不能满足企业当年实际需求,则应该多渠道筹集可用于员工教育培训支出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下述经费使用中应专门安排用于员工教育培训支出:

(一)项目经费。

在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更新、项目引进和新业务开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岗位技能要求、设备操控难度和紧缺人才需求等因素,从项目成本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门用于相关人员的专项培训。

(二)工会经费。

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专门用于员工教育培训支出,具体可由企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

第三十四条教育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一)场地费用:

租用培训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因培训需求而产生的与场地使用相关的其它人工服务费用应包含在场地费用中。

(二)教辅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购置低值易耗的教辅用具所发生的费用。

(三)课程培训费用:

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由上级单位或外部机构组织的培训项目时,所缴纳的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

(四)讲课酬金:

企业外聘或者内训师授课所需支付的课程报酬。

(五)教材、课件和资料费用:

统一购买或印制培训所必须的教材、课件和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六)业务费用:

因课件开发、课件制作、命题审题、监考、阅卷、批改作业等事项,向相关人员支付的费用。

(七)特定管理费用:

因培训班人数多、时间长,组织难度大,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培训班管理,向培训班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的费用。

(八)其它杂费:

教育培训过程中必须的场地布置、伙食补贴、技能操作训练、竞赛等活动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九)奖励费用:

对纳入企业在职学习培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特定职业资格认证等岗位成才设定的奖励费用。

第三十五条下列项目不得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一)出国(境)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二)属于教育培训部门职能范围内(如:

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制定等)的经费支出。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专职教职工的各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四)企业员工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各种津贴、劳保福利和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其它开支。

(五)未纳入企业在职教育培养计划,以及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参加的各项社会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十六条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签字确认。

员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组要求,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管理。

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使用好教育培训经费。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员工教育培训经费规范提取和合理使用的职能。

第三十八条各地通信企业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接受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精神和教育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基本一致、但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具体实施步骤、细节等,仍沿用原办法;

涉及到标准、金额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年度省级培训班计划表

2.培训需求调研表

3.培训费用预算表

4.培训计划更改申请表

5.计划外培训班课程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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