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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依法关闭一批。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

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

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

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五、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质监部门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

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第2篇: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治对象

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排污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相关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

(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

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

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

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

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五、推进措施

(一)街道初验。

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

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

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

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

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3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彻底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等措施,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实施分类治理,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关停取缔类”整治工作。

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整治范围

(一)类别。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喷漆、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

取消“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目标

(一)关停取缔类。

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升级改造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类。

对高新区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各办事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周口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三)升级改造类。

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一)排查摸底。

各办事处、周口高新区根据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初步提出治理措施,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查处一起清理一起。

(二)精准分类。

区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应急管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条线管理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3个类别进行精准分类,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一群一策”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

各办事处对3类整治类别清单汇总整理后报送至区环保局大气办,同时将“关停取缔类”、“整合搬迁类”清单报送至区工信局。

(三)依法整治。

对关停取缔类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采取多种手段、实施联合执法,制定关闭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实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整合搬迁类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搬迁至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对升级改造类企业,督促企业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四)验收销号。

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开展联合验收销号,并报送区环保局和工信局备案。

(一)各办事处、高新区。

各办事处、高新区作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整治工作;

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区直有关部门。

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政法委、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按“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要求,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处置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1、区工信局。

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工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根据办事处和高新区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会同区环保局对各办事处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关闭类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区环保局。

负责指导全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要求,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对经过整改或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限时完成整改,依法依规生产。

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3、工商分局、质监局。

负责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要求,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负责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

6、区住建局。

负责开展违法建材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资质、污染严重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加工“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区交通局。

负责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证经营、污染严重的“散乱污”汽车维修行业清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8、区商务局。

负责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9、政法委。

负责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

处理好企业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0、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经费。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办事处、高新区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联动执法。

各部门要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工信、发改、交通、住建、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

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

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

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将不属于整治范围的企业纳入。

(三)强化验收销号。

各办事处、高新区对辖区关闭取缔类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到“两断三清”。

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由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四)强化政策引导。

各办事处、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应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周口高新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

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考核问责。

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办事处、高新区、区直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对在工作中因未能履行自身职责致使整治任务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4篇:

第5篇:

一是制定整治方案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二是召开专题会议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三是实施专项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

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四是开展整治督导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

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第6篇: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工业园区管委会:

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

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

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

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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