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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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建筑高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层

≥层

备注用地面积()。

第十四条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建筑高度 

<≤

备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

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最小值

以下

以上(含)以下

且,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以上(含)

,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注:

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以上(含)

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间距值()

类别

生活居住类建筑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多层

高层

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

第二节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小时。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小时到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小时。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小时。

(四)中、小学教案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小时。

第二十五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二十七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度以内)红线宽度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度以内)红线宽度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的,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

第二十九条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以内。

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的,按每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第三十条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的,按每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

第三十二条进深达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小于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

第三十三条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

进深小于(含)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大于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含)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且窗台不低于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规划建设用地公顷以上(含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万平方以上(含万平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平方。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

第三十七条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

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

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第四十五条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四十六条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

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

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四十九条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

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五十条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

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

第五十一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 

停车设施

第五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第五十四条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至平方,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至平方,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平方。

第五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

车位套

≥高档商品房

商品房

<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廉租房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

其他办公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其他

旅馆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车位客房

其他普通旅馆

剧场、电影院

车位座位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座体育场和>座体育馆)

二类体育场馆(≤座体育场和≤座体育馆)

文化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会展中心

会议中心

医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学校

大专院校

车位师生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游览面积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对外交通

汽车站、火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机场

——

轨道交通

一般站

车位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换乘站

枢纽站

工业

厂房

仓库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

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第七节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第五十七条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覆土厚度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计算绿地面积。

第五十八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五十九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六十条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万平方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万平方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节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一条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

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

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第六十三条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六十四条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

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

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

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第六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

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

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

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第六十六条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

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六十七条南部山区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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