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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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附件一:

“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一、环境质量指标(36%)7项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3(0.15-X)/0.050.1≤X≤0.15

3+3(0.10-X)/0.060.04≤X≤0.10

式中:

X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

5(0.10-X)/0.08

式中:

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

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时得5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计分公式:

5(0.08-X)/0.04

式中:

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

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

6(X-80)/20

式中:

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

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计算公式:

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

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

出入境水质变化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断面考核。

2.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6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6(X-60)/40

式中:

X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共计6分。

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水质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5(X-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5(X-60)/40+Z

式中:

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4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4(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2(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

4(X-60)/40+2(Y-60)/40

式中:

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

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2(Y-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3(X-60)/40+2(Y-60)/40+Z

式中:

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

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

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2.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62-X)/6

式中:

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

dB(A);

LA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

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

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

个。

2.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时得4分;≥74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74-X)/6

式中:

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

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二、污染控制指标(23%)5项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事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5分,覆盖率达到100%,得5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5(X-30)/70

式中:

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

%。

清洁能源使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30%,得1分;使用率为0时,得0分。

计分公式:

Y/30(大于30%按30%计)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5(X-30)/70+Y/30

3.操作解释

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

监测与统计

(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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