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设计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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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设计导则文档格式.docx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1.2住宅部品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

2.1.3装修安全

指成品住房装修过程中用电、防火及保护已完成管线设施等成品的安全措施。

2.0.4室内环境

室内声、光、热、卫生环境和空气质量等条件的总称。

2.0.5空间尺寸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

2.0.6基层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0.1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应与住宅主体建筑设计同步进行,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

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结构破坏、材料浪费和施工的重复。

3.0.2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0.3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居住者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的居住空间的原则。

3.0.4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

3.0.5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适用技术,宜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要求。

3.0.6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部品设计。

3住宅建筑内公共空间各界面设计及设备和设施设计。

3.0.7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

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

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装修中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

不得改变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

住宅装修不得降低建筑设计的节能标准。

3.0.8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使用要求,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等有关规定。

4功能空间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等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

装修效果应简洁明快、素雅大方。

4.1.2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使用特性及光照特点的需要,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1.3除本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保障性住房的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以下简称“居室”)的顶面均不应做吊顶。

4.1.4保障性住房居室的电源插座数量及位置应充分考虑必要的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合理布置。

4.2卧室

4.2.1卧室的装修设计不应损害卧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

4.2.2卧室的装修设计应营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

4.2.3卧室的装修设计应保证床、床头柜、衣柜等家具的摆放简洁、协调、舒适,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2.4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4.3起居室、餐厅

4.3.1保障性住房的起居室的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不同套型的平面组合特点,合理布置,以方便家具摆放,并具有满足使用者个性化需求的可能性。

4.3.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4.3.3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4.4厨房

4.4.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

4.4.2厨房的装修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4.4.3厨房的装修设计应设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应合理布置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电冰箱、微波炉、电饭煲等必要的厨房家用电器的位置。

4.4.4厨房操作台宜采用一字型或L型布置。

安装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m。

单排布置的厨房净空不应小于1500m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净距不应小于900mm。

应选用含洗涤池、灶具、耐火板柜体、人造石台面的成品橱柜。

4.4.5厨房应安装成品吊柜。

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厨房的自然通风、采光。

吊柜板材宜选用耐火板或PVC模压吸塑门板。

4.4.6厨房顶面应做吊顶,宜做轻钢龙骨、塑钢扣板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4.4.7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4.4.8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耐热、防潮、易清洁的材料。

4.5卫生间

4.5.1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套型平面进行合理的布置,装修设计应满足卫生间通风要求,并应为使用后的管道维修提供方便。

4.5.2卫生间应设置洗脸盆、座便器、排风扇(风道),并合理预留淋浴位置。

4.5.3卫生间内宜预留与其他设备有分隔的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专用的给排水接口和防溅电源插座。

4.5.4卫生间洗面盆上方应安装化妆镜。

化妆镜旁墙面上应安装一组防溅电源插座。

4.5.6卫生间墙面应铺贴墙砖,墙面要求墙砖满贴至吊顶上方100mm。

4.5.7卫生间顶面宜做轻钢龙骨、塑钢扣板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有条件时,卫生间吊顶可选用并安装双灯型浴霸。

4.5.8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20-30mm的缝隙。

4.5.9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湿、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1%。

4.6走道、储藏空间

4.6.1走道空间的装修设计应遵循整体设计风格,延续起居室(兼起居的卧室)装修设计的思路。

4.6.2当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配置夜间照明设施。

4.6.3走道地面宜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4.6.4保障性住房套内宜设计适量的贮藏空间(储藏间或壁橱),宜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走道上部或尽端、入口上部等空间。

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4.7阳台

4.7.1保障性住房的阳台装修应保证阳台栏板或栏杆设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4.7.2非封闭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1%。

4.7.3保障性住房的阳台装修设计应设置并安装衣物晾晒设施。

4.7.4封闭式服务阳台设计不应影响厨房对外自然通风。

4.8楼内公共空间

4.8.1保障性住房的楼梯踏步踏面应为带防滑条的专用踏步地砖;

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白色乳胶漆罩面;

楼梯应采用普通型钢栏杆及扶手。

4.8.2保障性住房中电梯间的地面应采用普通地砖铺砌,入口大堂地面可采用玻化砖;

墙面应采用白色或浅色乳胶漆罩面,入口大堂的墙面应铺贴瓷砖。

4.8.3建筑内的公共走道地面应采用普通地砖铺砌,墙面应采用白色或浅色乳胶漆罩面。

4.8.4保障性住房的地下室地面应为水泥砂浆提浆抹光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白色或浅色乳胶漆罩面。

4.9光源与灯具

4.9.1保障性住房的照明设计应遵循“高效、节能、简洁”的原则,满足基本照度规范要求。

不宜使用吊灯或漫反射作为照明或装饰光源。

4.9.2保障性住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

4.9.3厨房和卫生间的照明均应采用防水防尘型灯具。

4.9.4楼内公共空间照明应有节能自熄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自动点亮措施。

5设备设计

5.1给水排水

5.1.1设置洗浴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

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5.1.2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坐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

5.1.3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5.2采暖通风

5.2.1室内散热器不宜设置装饰罩,不应遮挡温控阀,不得变更原设计位置。

5.2.2不得随意加大散热器数量、面积、类型和容量,不得改变管路敷设方式。

5.3燃气

5.3.1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10.4.4的相关要求。

5.3.2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10.4.5的相关要求。

5.3.3居民生活用燃器具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有关规定;

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5.3.4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管,其布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热水器废气排放管安装要防止凝结水的倒流。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道不得与抽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5.3.5住宅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不得变动,并不得对燃气设施进行包装、封闭。

5.3.6燃气灶具应选用带有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

5.3.7燃气设备与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应满足燃气器具安装、使用安全规定要求。

5.4电气

5.4.1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空间的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户内照明,并宜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

照明质量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5.4.2电源插座、通信和信息终端的面板位置宜与家具、用电器具的布设相适应。

电源插座距地面高度在1.8m及以下时均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接插有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的插座,除确定用途的单相三线插座外均应选用单相两位(多位)二、三线插座。

5.4.3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设在便器或浴缸上面及背后,开关宜设于门外。

5.4.4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距预置淋浴间的门不应小于0.6m,高度不应低于1.5m。

5.4.5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弱电智能化综合信息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5.4.6每套住宅宜设楼宇对讲安防系统。

6防火安全

6.0.1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6.0.2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以及增加疏散距离。

6.0.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0.4住宅内灯具安装设计要点:

1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如设绝缘隔热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

2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3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而必须采用瓷质灯座。

4镇流器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建筑配件上,否则,应用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5碘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或采用耐热线。

6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悬挂的其它物件,安装一定要牢固可靠。

6.0.5保障性住房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6.0.5的规定。

表6.0.5保障性住房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其他装饰材料

B1

B2

 

附录A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A.1装修方案设计

A.1.1平面布置图:

应注明图内设计的各种物件与建筑之间的尺寸,物件自身的尺寸。

应标明房间名称、地面标高、图名。

A.1.2主要剖面图:

要按建筑层高绘制装修剖面图,注明所剖部分尺寸,尺寸总和应与整体建筑标高相符。

A.1.3主要立面图:

图中注明所设计内容、形式及主要尺寸。

A.1.4主要部位效果图:

施工图与效果图造型一致,用色应同工程图中文字标注相同。

A.1.5设计说明:

应详细说明方案设计的设计内容、经济技术指标及初步概算。

A.1.6提供材料样品和设计成果:

1应依据方案及效果图的设计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样品,注明规格、型号、材质等。

2图纸及材料装订要求:

设计说明、方案图、效果图等应采用A3规格的纸张打印装订成文本,文本扉页应详细标注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项目设计师、设计日期等并签章。

A.2装修施工图设计

A.2.1平面图:

1应注明地面使用的材料,材料的尺寸、做法。

2应注明地面上不动和可动物件与地面的关系、做法。

A.2.2剖面图:

1应标明室内建筑标高,注明所剖部位吊顶高度,灯具灯槽悬挂物的高度尺寸。

2所剖部位材料做法、节点详图。

A.2.3立面图:

应标明立面图上设计物件与地面或天花的尺寸和物体自身的尺寸。

A.2.4厨房、卫生间:

1卫生洁具的布置:

应注明尺寸、颜色、型号。

2厨房橱具设备的布置:

应注明尺寸、型号。

3应注明墙面、地面材料的分格尺寸和做法。

4应注明镜箱、电气插座的位置、尺寸及做法。

A.2.5防火、安全:

1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必须遵守有关建筑防火规范,对防火设施及设备的装饰必须首先满足使用方便、开启顺利的要求。

2装修设计必须充分保证结构安全、用电安全、吊顶安全、重物安装安全、施工安全等。

A.2.6水、暖、电等各专业施工图图纸的设计符合其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

A.2.7提供材料样品和设计成果:

1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样品,注明规格、型号、材质等。

所有施工图图纸应签注完整,标注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项目设计师、设计日期等内容,设计责任人签字后应晒印为蓝图、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应资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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