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案件宣判两淘宝店主被判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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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案件宣判两淘宝店主被判刑Word格式.docx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两名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

这是上海宣判的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刑事案件,向违规海外代购敲响了警钟。

据新华社报道,这两名淘宝店主均为“80后”,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其中一人被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另一人被处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上海海关提醒,旅客跨境购物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以牟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一旦触及走私“高压线”,将受到法律法规惩处。

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化名)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

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四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

据范琳供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化名)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微博]店销售。

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

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

犯罪嫌疑人刘欣欣供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海关在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款8万余元。

这两名淘宝店主将海外代购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带入,进入国内后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且数量大,涉嫌走私。

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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