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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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事故统计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完善。
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五)统计分类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六)统计一般原则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分承包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单位统计;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5.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6.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
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9.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0.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1.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2.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3.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4.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6.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7.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8.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七)报送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行业统计表(B1)、生产安全事故地区统计表(B2)为累计报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次月7日前(12月份报表,即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填报,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十)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表A1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即时报送
生产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接报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
表A2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
同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表B1
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
月报、年报
月报次月7日前报送,年报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表B2
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
三、统计表式
表号: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登记表A1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98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13日
(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填表单位(签章):
事故标识: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其他事故
甲
事故发生单位
管理分类
事故类型
事故发生地点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1.工矿商贸
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
建筑施工
化工
烟花爆竹
工商贸其他
2.道路交通
3.水上交通
4.铁路交通
5.民航飞行
6.渔业船舶
7.农业机械
8.其他
工矿商贸
道路运输
渔业船舶
水上运输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死亡(下落不明)
人数
受伤人数
其中:
重伤人数
事故概况
乙
详细情况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合作企业
4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7私营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1外商投资企业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行业分类代码按国标
GB/T4754-2011填写
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规模
1大型2中型
3小型4微型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国有企业属性
□央企/□省属/□市属
/□县属
是否为举报事故
□是/□否
是否涉及相关因素
□火灾/□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民爆
丙
事故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填写,主要内容包括: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结案处理情况、伤亡总人数(指包括未纳入统计的总伤亡人数)、起因物、致害物等情况。
填报说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报送方式:
本报表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报。
3.报送时间:
甲区域内容在生产安全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报送;
乙区域内容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送,30日内补充完善,并对甲区域内容进行核实更新。
丙区内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填报。
4.事故类型:
按“填表说明中”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要求填写。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登记表A2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其他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状态
死亡日期
是否职业死亡
文化程度
职业
有无工伤保险
□死亡/□重伤
年月日
□有/□无
本报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送,30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4.职业:
按《职业分类和代码》(GB6565-2009)填写。
5.本报表填写全部遭受事故伤害人员汇总情况,除标注死亡、重伤人员外,其余均为一般受伤人员。
(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统计表B1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总体情况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起数
(起)
死亡
(人)
受伤
2
3
4
11
12
13
15
A农林牧渔业
小计
1.农业机械
2.渔业船舶
其他
B采矿业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矿山
C、F、H
商贸制造业
1.化工
2.烟花爆竹
3.冶金机械八行业
E建筑业
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2.交通建设工程
G交通运输业
1.铁路运输业
2.道路运输业
3.水上运输业
4.航空运输业
D、I-T其他行业
本报表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本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7日前,12月份报表为次年1月10日前。
4.表中国民经济行业与原行业领域分类对应情况详见填表说明。
5.本表为累计表(1月1日至报表生成日前一月末累计数)。
(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统计表B2
填报日期:
总起
数(起)
直接
经济
损失
受伤(人)
职业死亡(人)
职业受伤(人)
16
18
19
20
21
22
23
24
总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4.本表为累计表(1月1日至报表生成日前一月末累计数)。
四、填表说明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填写涉及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详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应填报到最高一级母公司。
对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详细填报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隶属关系,以及经主管单位核准或批准的单位名称。
4.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二)管理分类
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2014年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中B1表甲栏中的统计分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特别设置了管理分类,这一栏目用于新旧报表统计数据的转换、对比。
(三)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2.发生日期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