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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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综述

关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综述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

近年来,学界对群体性事情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

学界近年来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研究在数量上呈增长态势,但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

对于群体性事件进行的相关研究同质性较强;研究视角上较为单一,缺乏深度的理论建构;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研究较少。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治理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年平均增长12%;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

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上升到6万多起,到2007年达到了8万多起。

2009年,全国共发生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

由此看来,群体性事件总体上呈现增长的态势。

群体性事件直接危及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界也对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笔者在对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后认为,目前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虽未达成共识,但对群体性事件不同的界定,都含有一些共同的要素。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2002)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

应星(2009)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10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而邱泽奇(2004)认为,“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学术术语,而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利益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

陈奇(2007)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的落脚点在于“利益冲突”: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静坐、集会、游行、上访、罢工、罢课、罢市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冲击党政机关和其他要害部位,阻断交通,乃至采取打、砸、烧、杀等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王二平(2012)也将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立足与“冲突”之上:

群体性事件是指部分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或强势社会集团(通常为当地的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对抗性冲突。

而刘晓梅(2005)则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群越轨行为。

笔者认为,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不应局限在对其自身特质的归纳上,而应当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与类似概念进行学理上的比较,从而严格界定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曾海若(2010)在其研究中将群体性事件与骚乱事件、暴乱事件及社会泄愤事件作了较为全面的比较。

同时,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将群体性事件与以下具有相似特征的事件进行区分:

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村落间或宗族间的冲突;黑恶势力之间由于争夺利益、“抢地盘”而造成的规模较大的暴力冲突;人民群众受反动势力指使、挑拨引发的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冲击;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带有民族、宗教因素,甚至是妄图分裂国家的恐怖事件。

这些比较性研究能够准确地对群体性事件作出内涵的界定,为各级党政部门准确定性、及时处理相关事件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因而,对群体性事件特点的研究与总结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群体性事件呈现的表面特征,我们能够分析出其背后所隐含的深层次因素。

向德平、陈琦(2003)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作了如下概括:

自发性、失范性、复杂性、可变性、情绪性。

于德宝(2006)在其研究中指出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呈以下特征:

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

陈奇(2007)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起因多样性、主体的多元化、组织的策划性、矛盾的复杂性、表现的激烈性等特征。

杨瑞清、余达宏(2005)在其文章中指出,目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有如下特征:

事件规模日趋扩大,参与人员众多,“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明显;事件的非理性因素增多,冲击性趋强,行为的危害程度加大,社会影响恶劣;引发事件的原因复杂,解决难度大,反复性强;事件发展的扩展性强,各种矛盾相互交错,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和示范效应;事件参与者的有组织化程度越来越明显,有逐渐向组织化群体发展的趋向。

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当前我国学者在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一些观点。

于建嵘(2010)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群体性事件仅仅是一种“外在形式”,而吏治腐败才是群体性事件的“推手”,而官民矛盾的实质就是当前的公权力代表组织和机构的权限过大,缺乏一种制衡其被滥用的力量才是深层次的原因。

王二平(2012)也在其对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后,总结性的指出:

各地党政部门的管理失误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

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制度设计的纠错机制失效,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贡献因素。

刘晓梅(2005)的研究指出,社会的转型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宏观社会背景;而人民内部矛盾在现阶段的集中凸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而社会心理的失衡是催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向德平、陈琦(2003)则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

这些转型期的因素集中体现为:

社会张力的增大引发群体性事件;人们需求增长与需求满足之后之间的矛盾激发群体性事件;社会控制弱化导致群体性事件;个人现代化受挫诱发群体性事件;社会不公引起群体性事件。

金太军、赵军锋(2011)的研究有别于对群体性事件的其他研究。

他们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通过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技术环境、国际环境等维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进行了生态分析,并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在以上诸维度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笔者认为这项研究对全面认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有重要作用。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2002)较为全面地总结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经济发展程度不够,体制转型与利益格局调整引发一系列矛盾;改革措施不到位,政策未落实;一些地方出台政策不周,执行不力,且缺乏思想政治工作;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缺乏社会自我调节机制;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意识;一些群众观念滞后,法制意识淡薄;不排除个别事件有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煽动、操纵,加剧矛盾的复杂化。

四、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不利因素。

同时,如何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如何治理相关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对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能力的一个考验。

因而,如何治理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一个无法回避、必须面对的问题。

而学界的研究,为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政策建议。

于建嵘(2008)指出,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的成果。

二是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三是改进管治技术,提高管治水平,加强国家管治能力。

于建嵘(2008)还指出,中国当前仍旧处于威权政治的框架下,威权政治如何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成了解决我国当前利益冲突和社会危机的深层次的制度要求。

于建嵘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国家、中央政府的立场出发,强调了国家作为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主体应该做什么、怎么样做,从而给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

杨瑞清、余达宏(2005)的研究则更多地从民众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政府的责任: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扶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共政策,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预防弱势群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策。

二是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完善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的“安全阀”系统。

积极拓展民意渠道,建立和完善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对缓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矛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是强化社区的社会控制功能,防止弱势群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有效发挥社区的管理和控制功能进行预防工作,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四是加强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灵敏高效的报警机制。

及时获取多方面、深层次的情报信息,是确保预防工作严密超前、决策科学可行、处置稳妥高效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

王二平(2012)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给出了两点政策性建议:

各级党政部门应当重视了解民众的社会态度;要切实保障体制内各种利益诉求渠道畅通。

刘晓梅(2005)则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控制提出:

要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要建立社会安全阀系统,一是构建通畅的社会沟通系统,二是培育社会缓冲机制;建立社会预警机制。

李莹(2006)则从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社会组织网络,建立和修正社会稳定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汇集和分析舆情信息,反映和解决社会矛盾。

薛澜、张扬(2006)对于如何治理群体性事件指出:

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

五、小结

笔者对近年来有关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网络资料及相关报道进行梳理后认为,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背景材料,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在数量上呈现出增长的态势。

但当前的研究中,也存在不少尚待改进的地方,较为有代表性的问题如下。

1.对于群体性事件进行的相关研究同质性较强

笔者对近年来的文献整理后发现,当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以公安、政法等领域为主。

而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尚未深入群体性事件研究的领域。

因而,在总体上,该领域相关的研究就呈现出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多学科视角的研究。

2.当前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在研究视角上较为单一,同时缺乏深度的理论建构

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文献的整理,不难发现,社会冲突(socialconflict)的视角在群体性事件研究的领域中占主导,即将群体性事件单纯看做是一种社会冲突事件。

这种视角深受马克思的冲突论思想的影响。

而在研究中极少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看做是一种社会整合(socialintegration)机制,并作出精彩的分析。

笔者认为,不妨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分析框架以及达伦多夫关于冲突的正功能的观点引入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的分析中,从而产生新的理论成果。

另外,当前的研究还停留在较为表层的阶段,尚未有相关深度的理论建构将该领域的研究向专业化推进。

3.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研究较少

当前的研究多集中在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等方面,而对群体性事件本身,即其发生机理的研究甚少。

笔者在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的过程中认为,应星运用中国传统的“气场”概念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的研究分析有重要意义。

应星(2009)指出,“气场”指的是未组织化的群众为了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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