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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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2文档格式.docx

(2)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1)低年资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2)高年资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

主持一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一、二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一、二、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主任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及重大新技术、新项目手术,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主持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8.对资格准入技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9.新聘任各级医师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医师带教考核一定例数的手术,或由医疗质量与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10.任何级别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所受聘医院的手术权限。

11.特殊情况,个别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经医院专家组考核评定后可以从事高一级别的手术。

三、手术科室分级。

依据专科医师水平及人员数量分类分级:

(一)从事本专业所有级别手术科室。

需具备本专业1名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医疗梯队。

(二)从事本专业三级以下手术科室。

需具备本专业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医疗梯队。

(三)从事本专业二级以下手术科室。

需具备本专业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及相应医疗梯队。

(四)新增设的手术科室。

需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考核达标后报市卫计委备案,再确定为相应级别手术科室。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

手术通知单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麻醉科、手术供应科。

医务科定期核查。

(一)常规手术:

1.四级手术:

由科主任组织全科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审批。

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审核,医务科组织全院性术前讨论,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由科主任签发手术通知单。

2.三级手术:

由科主任组织全科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审批,医疗组长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二级手术:

由医疗组长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批,由总住院医师及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一级手术:

总住院医师及以上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急诊手术:

1.急诊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

2.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上报医疗组长或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

3.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值班医师主持抢救手术。

4.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本人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请示。

5.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积极抢救,可委托他人通知相关的上级医生到场参加指导,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三)特殊手术:

1.特殊手术须经全科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科审核,必要时组织全院相关专业专家讨论,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必要时报市卫计委备案。

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2.院外专家来我院会诊手术者,需按我院“关于下发《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需资格准入技术。

资格准入技术是指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于须进行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颂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取得相应类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支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

(五)新技术、新业务及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业务及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业务及科研手术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后,再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

五、手术医师资格的准入与取消。

根据手术医师从事专业、手术资格以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确定其可主持开展的手术项目。

手术医师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一)资格准入。

各级医师具有相应手术分级申报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获得相应手术资格准入:

作为一助完成例数>15例者;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者;

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

经科室两级评议通过后上报医务科备案。

(二)资格取消。

对于同一项手术操作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在医疗纠纷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者,取消其该项手术资格。

(三)再次准入。

对取消资格者,当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

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时,再次经评定获得资格准入。

六、罚则。

(一)各级医师要严格执行“手术范围”规定。

开展规定范围以外手术应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评估后报医务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未遵照本制度,擅自越级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手术当事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扣罚科室绩效工资1000元、当事人员各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一起,扣罚责任医生200元,扣罚科室绩效工资400元,当事责任医生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分。

(三)手术室对手术准入具有审核权,无相应审批签字者不得进行手术,手术室主任或主班护士有权拒绝无对应手术级别资质的医师主持手术。

对因审查不力出现越级手术者,罚手术室主任或主班护士200元。

(四)外院专家来院,必须履行会诊邀请制度,无医务科审批的会诊邀请函,手术室主任或主班护士有权拒绝手术。

(五)手术分级管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

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

4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社会科学项目□

自然科学项目□

申请

经费

万元

起止

年限

年月至

年月

学科专业

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是否重点

学科

国家级□

自治区级□

研究方向

课题组成员简介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年龄

最有代表性的成果

在课题组中承担的任务

(300字以上)

(含研究内容的原创点或创新点)

主题词(不超过3个)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研究目标、思路、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请列出主要参考文献(1500字以上)

二、已有研究基础及已经具备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进度,预期成果及成果提交形式

四、经费概算(单位:

万元)

拟申请财政资助额度

其它来源经费

支出科目

金额

计算根据及理由

合计

五、导师推荐意见(包括课题的意义,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对项目结果的预测,总经费预算,可提供的支持以及对结题的监督等)

签名:

年月日

六、所在学科(学院)意见

学科(学院)负责人(签章):

七、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年月

八、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

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3.1.1路面情况:

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2气候环境:

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3地理环境:

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4设备因素:

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5生理因素:

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6违规运输:

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7操作因素:

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8其他因素:

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3.2.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3.2.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3.2.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2.4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5.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1.1成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

刘文清

成员:

潘广发葛林

5.1.2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二个工作组

应急救援组:

潘广发

李军荣秦丽春王春阳李兵高文

善后处理组:

葛林

张秋萍王静孙伟强陈娜

5.2各部门工作职责

5.2.1安技部的应急职责:

1)、当发生轻微、一般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部署;

2)、当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需派员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3)、应紧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督促公司内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5.2.2人事行政部的应急职责:

1)、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编辑;

2)、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发布;

3)、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对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询问;

5.2.3营运部的职责:

1)、负责做好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

2)、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2.4财务部的职责:

负责抢救伤员所需资金的支付和善后所需资金的拔付。

6、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1当事人职责

6.1.1信息报告:

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

向保险公司报案;

同时向运营部、安技部或公司领导报告。

6.1.2报案要义:

报案要做到迅速、及时,言简意赅。

一要简要说清突发交通事故的案情、时间、地点;

二要概要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破坏、交通堵塞情况;

三要通报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6.1.3现场措施:

停车,关闭引擎,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应急灯;

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尾灯;

在高速公路上,需在肇事点两头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1.4现场抢救:

若发生伤亡事件,立即呼救急救中心(医疗急救求助电话:

120或110),求救过往车辆帮助;

若现场发生火灾,呼救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

119或110)。

6.1.5现场保护:

作好现场原始状态,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物痕迹、散落物等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为现场抢救伤必须移动位置的,应作好原始位置标记,不得故意破坏、在交警部门未达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以保护现场。

6.1.6配合处理: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歪曲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听候处理。

6.2安技部职责

6.2.1接到交通事故报告且了解信息后,迅速、及时、简要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部署,亲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6.2.2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情及应急救援计划安排和事故处理信息。

6.2.3根据交通事故等级,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6.2.4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7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7.1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7.2响应程序

7.2.1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交通事故为轻微事故的响应

1)、不启动本预案

2)、事故现场当事人按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安技部以通讯方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并作出相应部署;

派出交通安全员、保险员理赔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3)、将交通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2、交通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响应

1)、由安技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2)、安技部作好应急准备,随时调动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应急救援;

3)、安技部须随时获取现场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并作出部署;

4)、随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交通事故为重大、特大事故的响应

1)、由公司启动本应急预案;

2)、安技部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由安技部负责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总指挥与事故现场建立通信联系,负责做出各项应急决策,指导现场事故的应急处理;

4)、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积极抢救伤员,就近快速地转送当地医院;

5)、根据现场需要派出现场协调组和专家组;

6)、协调财务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7)、通知工作人员安抚和慰问伤亡人员家属;

8)、视现场具体情况,求援各级力量和各方资源,积极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当地政府部门。

7.2.2响应启动

启动本预案时,应由总经理宣布。

7.2.3响应行动

响应行动前,由总经理召集召开应急会议,由安技部经理担任前线指挥员,组建现场工作组。

8.应急结束

8.1应急结束条件

1)、伤员抢救成功或成功送至医院;

2)、车载物资及财产安全转移;

3)、交警部门现场出险结束;

4)、受损车辆送达汽车修理厂

5)、清点应急救援人员、回收抢险物资。

8.2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总指挥作出事故善后工作安排,并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后向上级汇报。

2)、由安技部组织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9.事故调查和保险理赔

9.1事故调查

1)、由安技部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站领导及相关部门。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牵头,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认真总结,举一反三,采取防范措施。

9.2保险理赔

由运营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4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3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二)国家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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