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文明公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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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联网;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

仪表整洁,待人礼貌;

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生活俭朴,杜绝浪费;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

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和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

应当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学院进行新生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学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南京理工大学学籍,学校学生工作处填发《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证》(下称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新生,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有关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户口档案退回其原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学校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新生,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两周内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复查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应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学院指定的日期、地点和有关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和统计,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未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对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按学校要求办理借款手续后办理入学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按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申请注册。

第二节选课

第十二条学生应在学院专业负责人及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要求与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选课办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网上选课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可选修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详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网上选课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在校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与要求上网选课。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

学生出勤、课堂表现、作业、课内实践环节、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考核方式和成绩的评定由主讲教师在开课时通告学生。

(二)期终考核

期终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或开卷笔试;

考查一般采用论文报告、口试、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的记载,可根据课程及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记载,百分制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品德考评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学习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办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体育课程及<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成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学生的课程成绩以历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评奖、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一律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在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书面申请核查。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优秀)

4.0

85~89.5

A-

3.7

82~84.5

B+

3.3

78~81.5

B(良好)

3.0

75~77.5

B-

2.7

72~74.5

C+

2.3

68~71.5

C(中等)

2.0

64~67.5

C-

1.5

60~63.5

D(及格)

1.0

<

60

F(不及格)

(二)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已修必修课程与已通过的选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上述课程的学分总数,即为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已修学位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上述课程的学分总数,即为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士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副修学习。

具体办法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副修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在与本校签订协议的其他院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四节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病、家庭重大变故或参加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竞赛等可以申请缓考。

(二)申请缓考,应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南京理工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办和任课教师。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辅导员或班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三)考试过程中因突发性疾病而无法继续考试的,应在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学校医院的急诊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按“旷考”处理。

(四)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五)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二十六条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其成绩最高按75分或“中等”记。

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践环节课程不组织补考,学生可有一次免费重修机会。

首次课程考试成绩为“无资格”、“旷考”、“作弊”的学生不可以参加补考。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需交费重修:

(一)补考、免费重修仍不及格的;

(二)首次课程考试成绩为“无资格”、“旷考”、“作弊”的;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不及格的;

(四)对学科教育类、专业教育类(不含实习和毕业设计)及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选择学校统一组织的重修班或跟班重修,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选课注册并办理重修手续。

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学生应向任课教师申请间听,间听的相关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课程免听、间听的管理规定》。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变更。

军工定向生、国防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经定向单位和驻校选培办同意,并按照军工单位和驻校选培办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停课时间6周以上治疗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不含小学期)或一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计入在学校学习年限,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小学期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需至少连同一个长学期;

学期未满6周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视为休学,学期超过6周办理休学的,休学期至少为6个月,学期超过12周,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休学时间需至次年同季学期开学前。

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退课手续。

休学期以学校批准学生休学的日期计算,按月计退已缴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他费用不退。

第三十二条在读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缴清学费、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出国。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休学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有学校医院证明),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

学校或学院认为应休学的学生,由学院建议,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休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异动及已选课程的处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停发原来享受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奖学金和助学金、补助等,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年级和学院审查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伪造有关证明或审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或继续休学的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依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五)学生复学时,由本人持复学文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异动及开通选课权限的手续;

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就读年级处理。

休学一学期后复学到本年级的学生正常缴纳学费,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学生须补交半学年学费。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学校招生录取时指定专业的学业,大一学生可在春季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并参与申请学院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视情况单独申请调整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认可,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因休学而复学,原专业无后续班级;

(五)学校或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

(五)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拟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六)休学期间的;

(七)已受到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在校期学生只有一次专业调整机会,有调整专业意向的学生可在春季学期4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年级、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新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此前已取得学分按《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入我校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编入转入前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

(二)转入前所学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

(三)按学校规定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费。

第七节学习与考试纪律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按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尊敬师长。

上课时应着装得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迟到、早退和旷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四十五条考勤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年级办公室登记,并按时回校。

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

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二)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请假。

学生请假应本人书面申请,请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有关证明。

请假1天以内,报年级批准;

2天以上6天以内,由年级同意,报学院批准;

7天以上,由年级同意,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

学生请假批准后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的,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年级销假。

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旷课时间计算:

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实习、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军训、劳动、政治活动、毕业设计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旷操(早读)一次按1学时计算;

无课时(寒、暑假除外),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无故缺席其他活动的,由学院规定;

(五)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或其委托专人的上课考勤,应接受年级、学院、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检查。

学生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其平时成绩。

第四十六条学生课后应认真自习自学,按要求及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

第四十七条考试前,任课教师将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

平时成绩不合格或旷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无资格”登记。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考,该课程成绩以“旷考”登记;

凡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

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八节学业警示、试读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一)大学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15学分;

(二)大学四年级至大学六年级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30学分;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当进行学期警示时,夏季学期与秋季学期合并统计。

第五十一条每学期初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学院和年级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五十二条对因受到两次学业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有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五十三条在本科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和家长签字,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生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新编入的年级报到与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费,重修课程按在校学生收费标准缴费;

(三)按原年级指导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

如果希望按延长学习年限后所在年级指导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学生应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四)学生在校住宿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复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并与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签订住宿协议后方可入住;

(五)不得擅自在外住宿或夜不归宿,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住宿的,应由学生及其家长书面申请,经所在年级同意,学院批准,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在学年开学初续买,但不再享受公费医疗政策。

第九节退学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的;

(二)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试读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的;

(五)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九)中途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出学校学习,且超过一个月未来学校办理任何手续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的。

第五十七条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下文,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学院负责学生退学善后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一)退学时间以学校批准学生退学的日期计算,按月计退已缴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他费用不退;

(二)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三)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情况,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退学的学生(不含受到两次学业警示申请试读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审查,报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具体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本科标准学制内提前一年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报请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六十二条在六年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

(一)未修完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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