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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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宗旨: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理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五同时”,正确认识安全与社会稳定、安全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建立自上而下统一,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专管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相协调,多功能多层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网络。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企业法人、总经理王和林同志任主任,副总经理高贵勇、董立军、王建军、宋小波、张宝荣同志任副主任,张荣明、林霞、张华、李汉防、崔传利、陈吉刚、崔晶、张胜军、冯安军、刘军、周祯娟、贾默林、林强、张爱霞同志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机科,高贵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张荣明、林霞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一节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职责:
(一)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二)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应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确保全公司各生产部门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备无缺。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对事故的救援,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第八条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一)安全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四)主持召开全公司安全例会,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不同时期和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六)亲自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必要时召开现场会,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节安机科工作职责
第九条在公司安委会和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全公司安全管理指标达标。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十一条负责召集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制定措施。
第十二条认真组织搞好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不同人员做好针对性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第十三条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认真组织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认真搞好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搞好年度审验工作。
第十六条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处理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七条做好安全档案管理,所有台帐、报表、记录做到完整、连续、真实、及时,并按规定统计和上报事故报表。
第三节安全员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在安全副总经理及科长的领导下,努力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内勤、外勤工作。
事故处理做到迅速及时,熟知各项保险业务并做到帐目清楚,索赔及时,杜绝积压案件。
第二十条做好车辆的挂牌、报废、转户等工作,并做好驾驶员的年审工作,按时通知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和人员登记,搞好安全宣传。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台帐,做好各项报表并及时上报,做到及时无误。
第二十二条热情周到的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并保证车辆入保率达100%。
第二十三条做好出车前、收车后及行驶中的路检、路查工作,特别是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更要及时掌握驾驶员的情况,严把驾驶员的资格关,杜绝带病车上路,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当好领导的参谋,配合好各科室的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案例及“三违”现象,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厂(场)站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和运输任务的特点,及时召开专门会议适时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科室应针对本科室的特点和实际,召开不同形式的安全会议。
第二十九条会议应做到有准备、有目的、有内容、有效果、有记录,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二节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各种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查思想、查制度、查记录、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委会每季度进行一至二次的安全检查,重要活动和节假日应做好重点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做好车辆“出入库”的检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客运总站要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认真做好“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检查,严禁“三品”进站上车,按规定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卡”的把关登记和发放。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实施验收。
第三十六条各科室按上级和公司规定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自查自纠。
第三十七条要认真做好各类安全检查的记录,而且要保证记录内容齐全,并做好保存。
第三节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宗旨是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全面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行为。
第三十九条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要因人、因地、因事制定培训内容,采取有针对性、灵活机动的形式,要注重效果。
第四十一条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管理知识、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全面学习并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四十二条对驾驶员和经营业主要进行安全行车常识教育,主讲交通法规,使其遵章守纪,杜绝违章行驶。
第四十三条各科室要结合本科室的特点,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要坚持经常化、持久化、规范化,并保持好培训的原始记录。
第四节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建立车辆全过程的技术档案,从挂牌、营运、变更、过户、改装直至报废,要有详细的台帐和技术资料,并建立“二级维护”记录台帐。
第四十六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车辆的“二级维护”、日常修理及车辆“出入库检查”,严禁带病车上路。
第四十七条教育驾驶员做好事车辆的“爱车例保”,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严防机械失灵导致的行车事故。
第四十八条无论是承包、代理挂靠或融资经营等形式,都要严格管理,全面掌握车辆情况,在变更和报废时,要上报公司批准后及时办理过户和报废手续,不遗留任何问题。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专人做好车辆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节驾驶人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建立驾驶人的详细安全技术档案,并建立驾驶人台帐。
第五十一条驾驶人要实施分类管理,全面掌握每一名驾驶员的情况,以便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驾驶人上岗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绝不可上车,严把驾驶人的资质关。
第五十三条认真做好每一名驾驶人的安全行车记录,对经常违章和出事故者,决不继续留用。
第五十四条认真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其驾驶技术和遵章守纪的意识;
教育司乘人员做好“三品”检查,严禁中途“三品”上车。
第六节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要设专人具体负责,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驻时为领导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及基础资料要做到连续、齐全、有效、真实、准确。
第五十八条安全工作档案、台帐、原始记录和报表主要有:
(1)安全文件
(2)安全组织机构(3)安全规章制度(4)会议记录(5)安全活动记录(6)检查记录(7)驾驶员及车辆技术档案(8)事故台帐和报表(9)教育培训档案(10)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台帐等。
第五十九条档案管理要实行微机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程序化。
第七节事故统计上报制度
第六十条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建立好事故统计台帐。
第六十一条事故统计上报应设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做好统计上报。
第六十二条事故统计台帐要做到齐全、真实、有效、连续、准确。
第六十三条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站内的人身伤亡事故后,按“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每月28号前报上月行车事故,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八节操作工上岗前考核制度
第六十五条各类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岗前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六条下列人员应进行岗前专题培训:
驾驶员、乘务员、锅炉工、电工、汽车修理工以及从事特殊工作的操作人员等。
第六十七条教育培训及岗前考核应设有专人负责,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能力,实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应建立详细的与教育培训及考核相关的资料和记录,以便掌握各类人员的技术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九条对驾驶员建立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资格证书、驾驶员即时证明、驾驶资历、事故记录、安全行驶里程等技术档案。
第七十条应经常性地对在岗技术人员进行以安全技术业务知识为内容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一条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绝不可上岗操作。
必要时可进行再培训和考核,直至合格。
第九节安全活动
第七十二条节假日运输期间开展以“安全、正点、优质、高效、低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七十三条每年的夏冬季节开展以夏防和冬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七十四条每年按上级规定开展“安全周”和“反三违月”、“安全月”活动。
第七十五条每年的六月份开展“安全活动月”,十二月份开展“安全警示月”活动,牢记“7.22”特重大事故和“11·
24”海难事故教训。
第七十六条各种活动的开展要做到有内容、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表彰,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第七十七条每项活动的开展要做到文件、资料、记录等齐全,并保留。
第十节事故处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分不放过“。
第七十九条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站内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进行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八十条行车事故处理机关一旦调解处理完后,尽快办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绝不可久拖不办,更不准故意刁难车主及驾驶员。
第八十一条事故处理应履行“经营合同书”,凡经营业主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单位一概不予承担。
第八十二条因严重违章导致的重特大事故而对单位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者承担。
第八十三条发生事故时经营业主和驾驶员造成伤害者,应依责任分成向对方追讨责任赔额部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八十四条凡公司内部职工因公执行任务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伤害时,根据责任分成向对方或劳保保险部门索赔处理。
实属本人责任时,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对造成重特大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者,按国家规定处理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凡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事故者,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交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管理目标
第八十七条全公司杜绝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和站内的重大身伤亡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第八十八条
(1)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
(2)行车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0.3人/百万车公里;
(3)行车事故责任受伤率低于1.6人/百万车公里;
(4)行车事故经济损失率低于3.5万元/百万车公里。
第八十九条公司营运车辆灭火器配备率100%。
第九十条公司近按定配置消防器材的部门和岗位必须配备齐全。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