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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O.5商业用气

1O.5.1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O.5.2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O.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事故通风时。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O.5.4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O.5.5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篇二:

燃气安检普遍存在问题的处理法律依据140802

安检常见问题相关标准规定

一、私拆私改、私接三通(第四十九条第四点)、悬挂重物(第四十九条第二点)、改刷管道颜色(第三十六条)、擅自开关公用燃气阀门(第四十九条第一点)

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改变室内燃气管道颜色违反了:

1、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

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CJJ94–201X《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31室内燃气管道的除锈、防腐及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

3、钢管及管道附件涂漆的要求

面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时,燃气管道宜为黄色;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户内装修覆盖燃气设施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户室内装饰、装修不得覆盖燃气设施,应当保证安全使用与方便维修;

凡覆盖燃气设施的,发现时应当送达书面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抢修时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五条

(二)用户在装修过程中严禁将燃气管道和燃气表包裹,否则因此引发的火灾和爆炸等严重后果全部由用户自已承担。

四、双气同用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必须使用天然气专用炉具,且炉具胶管不得穿墙使用,天然气燃气具与原石油液化气燃气具不能通用,且厨房内不允许存在两种气源(例如:

液化气和天然气)。

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五、改燃费及燃气公司与用户在燃气设施上的产权划分

根据: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六)燃气管理单位与用户在燃气设施上的产权划分:

分界处位于燃气入户第一道阀门(燃气表前阀,手动阀);

该阀门(不包括该阀门)上端连接的供气设施产权属于燃气管理单位所有,由该公

司承担管理养护维修更换责任及其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阀门(包括此阀门)下端连接的用气设施及未与该装置连接的燃气报警器产权属于用户私有,由用户承担管理养护维修更换责任及其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欠费逾期拒缴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管道单位有权中止供气,解除供气合同,切断供气管道,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经书面通知限期缴纳欠费逾期拒缴的。

七、软管穿墙、铁管穿墙未加套管

CJJ94-201X《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4中规定6、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反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八、燃气表倒放、侧放

CJJ94-201X《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5.1.1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倒放、侧放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5.1.3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正常使用、抄表和检修的要求。

5.2.3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九、炉具使用超年限,胶管超长超使用年限。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2、炉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

3、CJJ94–201X《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篇三:

工商用户安全宣传-V3

前言

第一章天然气基本常识

第二章法律法规对使用天然气的规定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安全用气常识燃气泄露的处理方法事故案例

前言

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是201X年7月由香港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承担着大同市50万居民和1000多家工商用户的天然气供应输配任务,201X年供气量突破1.2亿立方米,惠及大同市近百万人口,城市天然气气化率达到95%以上,总资产3.5亿元。

供气区域覆盖大同市区及周边县域,构筑了大同市“一市六区八县”区域供气格局。

公司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始终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宗旨,为广大用户提供“专业、便捷、安全、热情”的服务,在大同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以“超常规发展更要合规发展,跨越式发展更要安全发展”为宗旨,公司呈现出跨越式发展、规范性运作的良性发展态势,已经成长为山西省最大的城市燃气运营商之一,山西省“气化山西”战略规划实施的先进企业。

先后获得“山西省优秀外商投资企

“大同市安全生产单位”、“大同市

和谐单位”、“大同市名牌战略企业”

誉称号。

业”、文明等荣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优质的能源,按照市政府对能源结构调整的要求,天然气将逐步取代人工燃气和液化石油气而成为城市燃气的主导气源。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本身具有无毒、热值高、燃烧稳定、对环境污染小等优点,是城市燃气的最佳气源。

同人工燃气一样,天然气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当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稍有泄漏,遇上明火,会发生威力巨大的爆炸。

因此,对天然气来说爆炸或失火是主要危险,必须防止天然气泄漏。

燃气管道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使用安全型燃气用具。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用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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