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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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Word格式.docx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

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

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保全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义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意定概括转移含义: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移含义: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彼此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合意抵销含义: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

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某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有违约行为就应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实际违约,合同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合同债务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无法实现。

履行迟延又称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却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又称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金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责任竞合的概念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

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

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

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即票款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是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间接代理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协商期间,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某些情形的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

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简答题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2)责任的轻重不同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

(5)决定合同的性质或种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a.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约束第三人

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c.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必对之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和从合同区分意义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的变更、随同转让或消灭。

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也应消灭。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二者的区别:

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继续性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积累的,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越多,债权人实现的权利也就越多;

一时的合同之义务履行是分次进行的,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与次有关,而与时间的总量无直接关系。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

1)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间的信赖要求较高,故而法律对该类合同给予更多的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同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均是自始无效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无效;

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分

依《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依《合同法》,上述行为均属效力待定合同

严格限制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要约的构成要件

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3、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或包含受拘束的意旨

4、内容具体、确定、完整

5、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表明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被漠视)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变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义务一方有过错

4、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义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责任性质不同

(4)责任方式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成立是生效的基础。

(2)一般情形下,二者同时发生;

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a.附生效条件

b.附生效期限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成立:

两人以上;

合意;

内容具体、完整。

生效:

合同成立;

有效;

无阻却生效的事由

(3)决定权不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

未决的生效

效力未定:

未决的不生效

委托代理权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无权代理情形

1、表见代理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折价补偿

三、损害赔偿赔偿范围:

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

四、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2、效力不同

3、无效与撤销的结果不同

无效—部分or全部;

撤销—全部

无效—可能发生向第三人返还;

撤销—无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双方不仅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要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即,双方应在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1)按约履行

(2)全面履行

(3)正确适当履行:

标的、质量、数量;

主体、期限、地点、方式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1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程度;

情事变更则为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

2、对于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能预见、已预见;

对于情事变更,当事人未预见、无法预见。

3、商业风险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缔约时,通常已将此风险合理的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

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没有被纳入合同价格。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发生。

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是由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引起。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导致原有合同关系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先履行的一方未按合同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的履行顺序有先后,仅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后履行义务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不安抗辩权人中止自己给付。

(2)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一方可解除合同。

(3)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消灭

代位权与代理

代位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法定权利,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权利;

法定、意定、指定,目的多样。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依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财产时,受让人或转让人须有过错

可撤销的行为有:

1)放弃债权(包括到期与未到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放弃债权担保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or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的内容被变更

3、变更本身须合法

4、变更本身须明确

合同变更的效力

1、内容上:

合同变更是合同部分内容发生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

2、时间上:

通说认为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向将来发生。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在我国合同法上,以下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有关的从权利:

担保权、利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

(3)证明文件的交付

(4)让与人对让与债权的担保义务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1)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

债权转让通知之前: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免除、抵销等行为,均有效。

债权转让通知之后:

对于转让的债权,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否则不成立债的清偿,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

原债权人也不得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否则成为不当得利。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

债务人的两项权利抗辩权抵销权

合同权利义务解除法定解除权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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