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煤矿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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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矿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二)非人身事故界定标准
1.一级非人身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l0m(含)以上;
(8)掘进工作在冒顶长5m(含)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以上。
2.二级非人身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会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但不超过5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
(8)巷道冒顶长超过5m(含)。
3.三级非人身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5m以下。
二、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一)人身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及以上安全事故,执行上级部门处理意见。
2.发生一般性死亡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序号
职务
责任
处罚
经济(万元)
行政
1
行政正职
安全第一责任人
3
撤职
2
责任副职
直接管理责任人
其它副职、带班矿领导
一般管理责任人
2.4
4
责任副总工程师
5
其它副总工程师
1.6
6
带班科领导
0.5
严重警告
7
带班队长/班长
8
责任单位负责人
9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科长
10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副科长
警告
11
调度值班科长
(安全生产相关)
12
调度值班科长(其它)
0.4
13
调度值班副科长
14
调度值班其它成员
0.3
15
当班安监员及班长
16
当班瓦检工、防突员及班长
17
当班轮值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互保联保责任人
18
事故直接责任人
主要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19
其它责任人
执行分析处理决定
3.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
责任副总师、带班矿领导
0.8
调度值班矿领导
0.2
0.1
轮值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互保联保责任人
月度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正职免职,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加倍。
4.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
行政正职
0.08
带班矿领导、调度值班矿领导
0.06
0.05
0.12
0.04
0.03
当班瓦斯检查工、防突员及班长
主要责任人
月度内同一单位发生两次轻伤事故的,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加倍;
。
(二)非人身事故处罚规定
1.一级非人身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矿长
记过
责任副矿长
记大过
其它副矿长
带班矿领导
1.3
1.2
安监员调度员及班长
瓦斯检查工、防突员及班长
0.9
撤职或开除
20
2.二级非人身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5
0.7
3.三级非人身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0.15
带班科级领导
安监员、调度员及班长
非伤亡事故追责如遇特殊情况(地质及非人为因素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视同事故处罚规定
1.瓦斯浓度超限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级别
金额处罚(万元)
行政处罚
<3%
超限
总工程师
责任矿长
0.24
安监员、防突员
瓦斯检查工
当班轮值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调度员
≥3%
0.25
0.16
2.机电设备失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责任科长
防爆检查员
直接责任人
3.发生跑车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带班队、班长
现场负责人
查看1年
(四)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备注
A
级
第一责任人
矿井
停产
分管副矿长
分管副总工程师
0.32
本专业科室科长
本专业科室副科长
单位负责人
B
C
0.01(未上交相关说明,每日翻1倍)
三、相关要求
(一)人身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追查,非人身事故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追查,形成追查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调度会通报,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二)追查报告必须本着发现问题、追根溯源的原则,认真组织追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必须依据充足。
(三)本规定涉及处罚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处罚规定冲突时,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处罚结论执行。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山煤矿
201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