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煤矿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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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矿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二)非人身事故界定标准

1.一级非人身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l0m(含)以上;

(8)掘进工作在冒顶长5m(含)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以上。

2.二级非人身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会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但不超过5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

(8)巷道冒顶长超过5m(含)。

3.三级非人身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5m以下。

二、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一)人身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及以上安全事故,执行上级部门处理意见。

2.发生一般性死亡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序号

职务

责任

处罚

经济(万元)

行政

1

行政正职

安全第一责任人

3

撤职

2

责任副职

直接管理责任人

其它副职、带班矿领导

一般管理责任人

2.4

4

责任副总工程师

5

其它副总工程师

1.6

6

带班科领导

0.5

严重警告

7

带班队长/班长

8

责任单位负责人

9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科长

10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副科长

警告

11

调度值班科长

(安全生产相关)

12

调度值班科长(其它)

0.4

13

调度值班副科长

14

调度值班其它成员

0.3

15

当班安监员及班长

16

当班瓦检工、防突员及班长

17

当班轮值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互保联保责任人

18

事故直接责任人

主要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19

其它责任人

执行分析处理决定

3.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

责任副总师、带班矿领导

0.8

调度值班矿领导

0.2

0.1

轮值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互保联保责任人

月度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正职免职,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加倍。

4.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

行政正职

0.08

带班矿领导、调度值班矿领导

0.06

0.05

0.12

0.04

0.03

当班瓦斯检查工、防突员及班长

主要责任人

月度内同一单位发生两次轻伤事故的,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加倍;

(二)非人身事故处罚规定

1.一级非人身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矿长

记过

责任副矿长

记大过

其它副矿长

带班矿领导

1.3

1.2

安监员调度员及班长

瓦斯检查工、防突员及班长

0.9

撤职或开除

20

2.二级非人身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5

0.7

3.三级非人身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0.15

带班科级领导

安监员、调度员及班长

非伤亡事故追责如遇特殊情况(地质及非人为因素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视同事故处罚规定

1.瓦斯浓度超限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级别

金额处罚(万元)

行政处罚

 

<3%

超限

总工程师

责任矿长

0.24

安监员、防突员

瓦斯检查工

当班轮值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调度员

≥3%

0.25

0.16

2.机电设备失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责任科长

防爆检查员

直接责任人

3.发生跑车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带班队、班长

现场负责人

查看1年

(四)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备注

A

第一责任人

矿井

停产

分管副矿长

分管副总工程师

0.32

本专业科室科长

本专业科室副科长

单位负责人

B

C

0.01(未上交相关说明,每日翻1倍)

三、相关要求

(一)人身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追查,非人身事故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追查,形成追查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调度会通报,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二)追查报告必须本着发现问题、追根溯源的原则,认真组织追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必须依据充足。

(三)本规定涉及处罚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处罚规定冲突时,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处罚结论执行。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山煤矿

201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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