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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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的办法进行。
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后,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五条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并组织管理。
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正高会评审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评审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冠名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会计师待遇(按教授级待遇)。
第二章申报条件
凡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思想政治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均可报名。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或财务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方可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
(二)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3年;
或本科以下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6、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9、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外语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执行。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高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执行。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
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理论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规模本专业技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申报者能够领导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专业工作,或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科学技术带头人,能够承担和完成自治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求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领导一个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2、具有培养本专业高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指导高级会计师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
3、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第十五条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会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社会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参与管理,加强内控,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二)在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等领域某个方面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为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三)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四)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管理,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组织、领导一个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
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评估、咨询项目,遵守职业标准,规范职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七)获得全国开创性成果。
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八)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九)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六条论文、著作
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方面应全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和最新发展动态,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
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会计专业理论运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2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3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
(三)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独著)以上。
(四)出版著作2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著)以上。
(五)出版著作1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独著)以上。
(六)在省部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5篇(独著)以上。
以上专著或著作的字数要求每部为十五万字以上,论文要求在五千字以上。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者;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评审办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申报者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自治区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申报者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考试与评审费用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申报者的论文代表作(著作),需送3位正高级财会专家进行论文(论著)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之一。
委托鉴定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者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门户网站和内蒙古会计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和论著都是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办法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以及在高等院校从事会计工作及会计研究工作。
(二)转系列人员的会计教学、研究工作的资历视同会计实务和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
(四)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学历(学位)、资历、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等有关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按实际周年来掌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