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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城市级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第六条经营期限:

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成都建筑分公司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分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分公司名称、分公司成立日期、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分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分公司各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分公司申报注销,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分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分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分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分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分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分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分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分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分公司的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分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分公司下设财务部、工程管理部、计划经营部、综合管理部、技术资料室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处理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分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分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分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分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分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该选举、委派均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分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分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分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分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挪用分公司资金或者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分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以分公司资产为本分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与其所任职分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分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分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分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分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执行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长、执行董事长的报告或总经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分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分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分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分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分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分公司注册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

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执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分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分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分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分公司设立股东会,只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为本分公司法定负责人。

第三十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分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法案;

六、决定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分公司总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分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长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本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分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分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分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财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分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听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分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分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分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分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分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分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

(1)

(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亏损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分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分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分公司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分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分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分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分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分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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