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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同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等进行初审。

  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3、初审合格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4、中央管理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

但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零售企业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零售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书报刊分销申请人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企业在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汽车分销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

主要设施;

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

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

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

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

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

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音像制品零售企业: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书报刊分销

  

(1)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配额许可证、专项规定管理商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商投资商业(分销)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限

  在其权限内3个月内完成,初审转报1个月完成

  

(二)商务部审批时限3个月内完成,特殊商品分销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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